导图社区 2022刘安祺商法第六章:保险法
这是一篇关于2022刘安祺商法第六章:保险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编辑于2022-06-25 19:41:00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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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不同要求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中的主体
①无受益人,被保险人有保险金请求权。
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③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④保险金公式: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0已经满两年,订立知道仍收费
1.告知的范围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特殊规定
(1)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体检不能替代如实告知
(1)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不免除其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人知道被保 险人的体检结果,不得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3.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的,不赔,不退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的,不赔,应退
4.拒绝赔偿必先行使解除权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免责条款提示+说明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包括: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
(2)不包括: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
(3)特殊情形: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示+不说明)
2.提示方式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人代签字
(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2)如果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代填保险单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1)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赔偿;
(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冲突处理规则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
(1)原则上,以投保单为准
(2)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
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11.保险中的欺诈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2)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意味着生命的逝去或身体受损,直接损失既包括经济上的损失,又包括精神上的痛苦,而后者是无法直接以金钱来衡量的。故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发生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
(3)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险具有储蓄性。它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理论上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债权债务关系,性质为储蓄投资性法律关系。因此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例如,人寿险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规则。就投保人而言,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所以,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可以认为投保人放弃了保险这种“储蓄、投资理财”方式。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中止
中止事由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①合同效力中止,或者
②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效力
①宽限期(催告之日起30日,或约定之日起60日)内,应当赔偿,但应扣除应交的保费
②中止期间,不赔偿
复效
一般规则
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主动权
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③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四、投保时谎报年龄的处理
五、死亡险
适用于宣告死亡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到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从保险法规定的30日核定期间扣除,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除外。
死亡险要点
1.限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被保险人同意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除外
(2)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被保险人同意的
形式没要求,随便
(1)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均可
(2)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4.解约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六、健康险
七、受益人
(一)概述
(二)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三)受益人认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
(1)同主体,发生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例:张三为自己投保人身险,约定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保险合同订立时,田七为其妻子,后张三离婚并与王五再婚;后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为王五
(2)异主体,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例:张三为自己的妻子田七投保人身险,约定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后两人离婚,田七与赵六再婚;后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为张三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四)受益人权利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理赔规则
(一)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按比例赔偿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理赔
1.有合格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未约定受益顺序,未约定受益份额
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
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先按顺序,再按比例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可转让。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4.保险金的法定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没有受益人,改赔也要赔,赔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5.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九、特殊人身保险事故
(一)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二)被保险人犯罪导致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1.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2.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三)被保险人自杀
1.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杀的两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两年之后要赔
十、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
(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无需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其买断的除外
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财产保险合同
一、概述
1.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为:
(1)保险标的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损害填补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
(3)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4)保险人赔付后享有代位求偿权。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代位权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4.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发生财产保险事故后,保险人除了支付损失赔偿金额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还要负担下列费用:
5.保险标的转让
(1)通知
①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应当赔偿
(2)受让人继受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③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危险程度增加的处理
①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③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b.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c.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d.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e.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f.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g.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特殊财产保险事故的处理
(一)不足额保险
(二)重复保险
我国允许财产的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实行“分摊原则”。
(三)责任保险
1.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赔付规则
(1)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的确定方式:
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③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三者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
①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②“怠于”的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3)当被保险人未向受损害 的第三者赔 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①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仍 需赔偿第三者
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 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3.赔偿范围
(1)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3)和解确定赔偿责任
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 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 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合理费用的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 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前提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已经赔付
2.行使方式
(1)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例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可以对投保人代位求偿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和第三者都赔付的
①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前,第三者已经赔付的,不能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后,第三者赔付的,仍可代位求偿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辖: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
①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②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③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五)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权利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
(2)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1)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63条规定的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情形),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在下列法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未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欺诈
(1)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3.未尽安全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1)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