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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知识总结,主要包括会计法律制度概述和会计核算与监督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6-26 16:29:36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1.《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事务。 2.《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体现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体现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考点一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
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年度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本位币
1.一般单位或企业——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或企业——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财务会计报告——均为人民币。 【注意】将记账本位币与会计记录文字相对比记忆,会计记录文字是同时使用,记账本位币则是选其一。
会计凭证
概念
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
原始凭证(单据)
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单价和金额。
填制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记账凭证(传票)
分类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内容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填制要求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错误更正
(1)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2)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 “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红字注销,蓝字订正) (3)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 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4)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 、 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 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账簿
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启用会计账薄的基本要求
(1)启用会计账薄时,应当在账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2)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登记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 1/2。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注意】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③在 3 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结账要求①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②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 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财务会计报告
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注意 1】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注意 2】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中不包括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
对外提供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账账核对 -账簿记录与账簿记录 账证核对- 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 账实核对- 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的实有数额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考点二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概念
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是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归档
范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归档要求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移交
(1)移交需要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的移交应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将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并且文件格式合规(特殊格式还需移交读取平台)。
利用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保管期限
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3.具体期限
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 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注意】账簿中的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为报废清理后 5 年 10 年-——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注意】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合并
【注意 1】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注意 2】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1)移交单位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列明相关信息; (2)双方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有关负责人监督; (3)交接完毕,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考点三 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概念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 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原则
一般企业: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小企业:风险导向、适应性、成本效益、实质重于形式
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概念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注意】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标准审计报告: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意】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类型。 【注意】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者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概念
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注意】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 1】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注意 2】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注意 1】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注意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基础——相互协商,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双方义务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岗位的设置
设置要求
【注意 1】会计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注意 2】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 3】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职业道德。 【注意 4】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内容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但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范围
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 (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1.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助理会计师(初级)
①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④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会计师(中级)
①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④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③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④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⑤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③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④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⑤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资格。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初级与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权利也是义务)。
内容
(1)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学时
每年累计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2/3
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其他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4.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担任。
会计工作交接
概念与责任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3.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 印章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交接与监交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