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共同犯罪
这是一篇关于共同犯罪的思维导图,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6-28 17:55:22共同犯罪
概念和形式
概念
刑法分则中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设立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指的是复数主体在同一故意下所实施的单一或复数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
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子主题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尽管结果是由几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这几个人的行为受到了共同故意的制约,所以这些人的行为应该看作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故意)
一:意思联络:是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并不是孤立地实施某一犯罪,而是同其他人一起实施这一犯罪。
二:认识方面: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三:意志方面: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认定
(一)非共同犯罪的若干情形
第一种是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
他们之间没有主观上的联络,对病人的死亡结果也都持否定态度,并且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种是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
第三种是所谓的同时犯——不约而同
第四种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犯罪时创造的条件相继地实施犯罪——先后犯
第五种是两人以上在实施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有的犯罪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了另外的犯罪,这种情况叫做“实行过限”。
劫色的行为对于冯远征而言已经超过限度范伟超过限度实行劫色,属于过限犯
第六种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特殊情形
共谋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应该包含共谋行为
片面共犯(只有片面合意的共犯)
片面合意:所谓片面合意,是指一方有意帮助另一方实施故意犯罪,而被帮助的一方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他人的帮助之下完成的。
第一,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这一方,已经明确地知道被帮助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以及故意的内容,其也有自己的故意和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故意和自己的行为融入到了被帮助一方的行为中。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需要这样来认定,否则对有意帮助他人犯罪的这一方,是没有办法进行处罚的。
其三,实际上片面共犯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已经有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198条第4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片面合意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分类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任意的共同犯罪VS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聚合性
针对性
(二)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VS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甲杀了人,如果乙事后知道甲杀人了
乙便为甲窝藏、转移赃款赃物,对乙可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乙作假证明包庇甲,对乙就可以按包庇罪来认定
乙为甲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对乙可以按窝藏罪来认定
但如果乙事先跟甲通谋 答应在甲杀了人以后帮助将甲藏起来 这时对乙就不能再按窝藏罪来认定了,这时乙应该是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共犯
对事后帮助行为,我们如果要按照共同犯罪来认定,就要考虑事先是否有通谋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共同犯罪VS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
甲、乙、丙三个人要抢劫财物,他们埋伏在路口,发现一个妇女过来,三个人上去按照事先商量的,甲卡脖子,乙拉手,丙抄口袋。
复杂共犯
复杂共犯:高层次意义上的分工 组织、教唆、帮助、实行
(四)以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作为标准一般的共同犯罪VS特殊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特征
第一个特征,主体数量的特定性
第二个特征,目的的明确性
第三个特征,活动的组织性
第四个特征,一定的稳定性
区分:一般犯罪集团VS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 (4)危害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一、我国法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特点。 按照这种标准,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
概念
1.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的概念: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情况
2.主犯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实行犯或教唆犯)。
与首要分子关系
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区别:(1)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2)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而主犯不仅仅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刑事责任
4.主犯的刑事责任主犯本身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种类
2.从犯的种类:(1)次要的实行犯;(2)帮助犯;(3)部分教唆犯。
处罚
3.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比照主犯)
胁从犯
概念
1.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区分
2.注意胁从犯与相关行为区分:被诱骗参加犯罪、紧急避险 1979年《刑法》第25条:“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
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特征
独立性与从属性;
分类
以行为分工分类:教唆犯、组织犯、实行犯(正犯)、帮助犯。如既教唆又实施,既教唆又帮助
构成
(1)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
(2)主观:必须有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 注意教唆故意的两个认识因素: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没有犯罪故意
特殊
(1)教唆认识错误
(2)超出教唆范围的
(3)教唆犯与教唆行为的关系
处罚
(1)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
(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甲罪与乙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教唆引起的。
与传授犯罪方法
从一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