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梳理
破产清算程序梳理: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宣告破产、执行清算流程、破产程序终结。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宪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刑法笔记之刑法总则知识架构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破产清算程序梳理
申请破产
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无法变现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债务人长期亏损,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丧失盈利能力或已经停止营业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而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原因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情形如下
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存在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
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是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
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申请类别
破产申请
主体
债权人
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5日内提交该材料
人民法院五日内要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有异议,需在七日内提出
债务人: 提交破产申请的同时,就要提交材料
结果
受理:指派破产管理人
不受理,告知理由,重新申请
重整申请
出资占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申请方式
直接向法院申请
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之前,申请重整的,法院可以支持
裁定重整,并发出公告
不受理,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
和解申请
主体只能是债务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提出和解的,法院可以支持
不符合和解条件:宣告破产
符合条件:裁定和解并公告
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时间: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对象:已知的债权人
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
受理申请时间
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注意事项
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物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换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其他法院认为应该告知的事项
作用
公告发出后,开始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61条)
目的是决议破产相关事项,并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第68条)并对其委托相关职权
后续可以召开N次债权人会议,处理监督破产管理人,监管破产财产,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破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破产程序中向法院提出重整或和解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宣告破产之前,债权人提交重整申请的和债务人提交和解申请的,法院可以受理
重整
法院审查重整申请
申请不符合重整条件
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
裁定重整并公告
收到裁定之日起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可延长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
未按时提交
收到重整计划15日内,法院发债权人会议通知
下发通知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表决不通过
法院根据破产法87条,即强裁规则,进行审查
表决通过
申请法院批准
不批准
批准
执行重整计划
和解
法院审查和解申请:债务人提起申请时,应附带和解协议草案
申请不符合条件
裁定和解并公告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
未通过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宣告破产
通过
宣告破产(法院不批准)
公告(法院批准)
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宣告破产
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
执行清算流程
清算财产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10日内,执行注销程序
注销完毕后的次日,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行使别除权
是指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特征
以担保物权为基础
对特定财产所行使
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讨论
拍卖财产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偿债务
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
两年内发现还有财产可以分配的可以追加分配
破产提交的材料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破产宣告前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