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三章
重磅来袭!二级建造师考试第三章法规知识点,源于建设工程教育网的达江老师!该章属于重点章,主要介绍投标、承发包、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跟着这一份思维导图一起学习,轻松通过考试!
编辑于2022-06-29 21:15:36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重点章,属于“性价比”很高的章节:内容不多,分值较高。 主要介绍招投标、承发包、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上需要建立承发包程序的先后时间联系。 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分值比重大。预计今年的分值在20分左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法定招标范围及方式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提示】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记忆】保密扶贫、能力限制、肥水不流外人田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提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注意】相关概念:必须招标的项目(对应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对应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提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记忆】有钱、有房、有人、有技术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注意1】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注意2】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3】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注意】招标人可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出售期不少于5日;可以收费,但仅局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审查
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提示1】资格预审是投标前审查(不符合不参与投标),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审查(不符合即废标)
【提示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应重新招标
开标

评标
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几个要点
【注意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标底在开标时公布
【注意3】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废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中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它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任一方改变结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中标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性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人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概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处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文件)和保证金
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他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
【注意】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间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重复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销;如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注意】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不得高于80万
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
(1)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标要求和投诉
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提出
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投标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对开标投诉的,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和工程规模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应该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规定
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能优势结合,减少竞争,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发展等优点
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责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
【提示】对外整体,对内按份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注意1】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注意2】禁止转包、肢解分包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提示1】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提示2】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提示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分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中标单位
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材料、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提示】资质不良行为包括:(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励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的时限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处理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其他
【提示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提示2】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注意】仅限于商业、个人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公告的变更
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书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