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 第五章
二级建造师考试第五章法规知识点来啦!下面这一份思维导图内容源于建设工程教育网的达江老师,对第五章的主要内容做了详细的归纳和总结,涉及到环保、能源和文物三部分。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2-06-29 21:22:35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具体内容涉及到环保、能源和文物三部分,各自独立。本章整体内容不多,难度不大,但由于知识体现上主要是法条法规的罗列,故内容非常枯燥。 学习方法上重记忆,轻理解。 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本章分值不多,预计今年的分值在5分左右。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注意1】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注意2】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的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提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工地公示措施,负责人,管理部门等信息
2.城市范围内主要道路的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道路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照总平面布局码放;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应采取密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水泥等粉末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4.土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采取定期清扫、洒水、隔离降噪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5.主要道路硬化,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覆盖;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采取封闭车辆或覆盖
6.鼓励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和遮盖
【提示】重点是防止扬尘污染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时间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废物出省域的,应向移出的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移出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5.相关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2.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3.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建设产生固定服务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节能的产业政策
1.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2.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4.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2.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建筑节能的规定
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施工单位对于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保温、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既有节能的规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活动
施工节能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节能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范围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注意】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国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的文物,不因所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而改变;可移动的文物,不因保管、收藏单位变化而变化
水下文物:我国管辖水域的属于国家;外国领海以外的,我国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所有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对文物的本体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注意】划定保护范围是由政府在划定,不是由文物部门或是规划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提示1】保护范围没有批准之说,只有划定单位,划定单位一定是政府,而不是具体的职能部门。省级及以上由省级划定,以下的按级划定
【提示2】建设控制地带,不论哪一级,其批准单位均是省级政府。划定单位,省级及以上是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以下的由对应省别的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已经污染的,限期治理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三名两类活动)

【提示1】在三名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提示2】在三名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物的,须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两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报告和保护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省级文物部门,对工程范围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省级文物部门组织抢救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发现我国水下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及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