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往往统称为反致制度。
(2)狭义的反致又称为直接反致、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照本同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结果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3)转致又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却应适用丙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裁决了案件。
(4)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依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甲国实体法裁决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