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3犯罪形态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主要内容有:一、概述: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四、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
编辑于2022-07-04 18:59:38(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产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犯罪停止形态
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特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再继续向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状态,彼此独立存在,不可能相互转化。
分类
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存在范围
过失犯罪中不存在这些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中也不存在。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
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无未遂。
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
故意停止形态与过程、阶段的关系
联系
区别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行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但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vs. 犯意表示
区分关键: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
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只是单纯将犯意流露。
预备犯 vs. 犯罪预备 vs. 预备行为
【预备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犯罪预备】是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③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区分关键: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
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
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犯罪未遂 vs. 犯罪预备
区分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实行阶段
分界点:着手
【着手】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和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主客观一致。 判断的重点是着手行为。
【着手行为】观点展示
①主观说:犯意表现出来就是着手。
②形式的客观说: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③实质的客观行为说: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
④实质的客观结果说: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
主流观点
易考情形
①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②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③诈骗罪: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④保险诈骗罪: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⑤诬告陷害罪: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
特殊问题
①不作为犯的着手
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是着手。
②间接正犯的着手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是着手。
③隔离犯的着手
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未遂犯 vs. 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 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是否无罪是刑法学两大学派——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主要分歧之一。
【主观主义】重视人的主观恶性——法考摒弃。
【客观主义】重视行为的危害性,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无罪——法考官方立场
分类
【对象不能犯】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对象错误 vs. 对象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区别
对象错误中,行为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对象不能犯中,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行为不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打击错误 vs. 手段不能犯
相同点:行为客观上都出现方法错误
区别
打击错误中,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中,手段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迷信犯是典型的手段不能犯。
不能犯 vs. 未遂犯
相似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区别:法律效果不同。
不能犯——无罪处理。
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
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
从客观角度→行为时→联系、发展、全面的眼光判断→行为有无危险
①从客观角度判断行为危险性,不能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判断。
②从行为时的情况判断,不能从行为后(事后是否最终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来判断。
③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但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实害结果,不能因为没有实害结果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vs. 犯罪未遂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关键:是否能够继续犯罪
先判断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再判断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与被迫性
成立条件
自动性
前提(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①【纯粹主观说】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不妥。
②【纯粹客观说】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不妥。
③【客观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多数说,主流观点。
主观(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
①【主观说】(主流学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主观心理是主动放弃犯罪。
在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条件下放弃犯罪——推导出犯罪人主观心理是自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
在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条件下放弃犯罪——推导出犯罪人主观心理是被迫放弃,成立未遂。
首先要判断犯罪人是否能够继续犯罪。
②【限定主观说】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基于道德伦理动机(同情、悔过等)。
③【犯罪人理性说】犯罪人经过理性冷静权衡后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表明是被迫放弃犯罪,成立未遂;在感性心理(同情、悔过、惊愕等)的影响下放弃犯罪,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中止。
【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前提条件产生认识错误,继而影响主观条件。
主观上是未遂,客观上是中止,看主观定未遂。
主观上是中止,客观上是未遂,看主观定中止。
主客观不一致,看主观认定。
注意有些外部障碍因素的认识错误,不是关于前提条件的真正的认识错误。
暂时性停顿不用考虑成立犯罪中止或未遂(因为中止、未遂是终局性形态)。
【特定对象障碍】
有替代物是中止。
无替代物(特定对象不存在,包括物或人)是未遂。
中止行为
根据[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行为]是否已经实行完毕分为
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形
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既遂要求实害结果发生。
要求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
防止措施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可能的有效性: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
②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情形
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
①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②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行为人以后永远放弃犯罪。
③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是犯罪中止。
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非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发生危害结果【有效性的例外】
这里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阻断救助)→发生实害结果
如何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看没有介入因素,中止行为是否有阻断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①介入因素是否异常?②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
犯罪中止的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该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
该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该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既遂
例外
①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的情形。 Eg.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危险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②按实害结果认定既遂会导致保护法益为时过晚的情形。 Eg.诬告陷害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危险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③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只能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该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Eg.危险驾驶罪。
行为对象的转移
①转移财产法益对象
不并罚
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②转移人身法益对象
并罚
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时间阶段
注意区分实害结果和既遂结果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实害结果就是既遂结果,构成犯罪既遂。
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
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
导致既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常考情形
①诈骗罪
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务→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②敲诈勒索罪
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③抢劫罪
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④强奸罪
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
终局形态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②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排斥关系
四种犯罪形态相互排斥。
①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不构成中止。
②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不是未遂。
③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已经成立中止,后续不构成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暂时的停顿不构成中止,呈现终局性形态再认定中止或未遂。
④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成立未遂后,事后的中止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暂时的停顿不构成未遂,呈现终局性形态再认定未遂或中止。
根据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犯意是否彻底消除 来判断时间节点有没有呈现终局性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