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理论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理论、法制史、职业道德法考导图
一张图整合《理论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理论、法制史、职业道德法考知识点,2022更新纯干货无废话考点速记,技术流逻辑体系化,可编辑转pdf格式微信浏览,高效复习利器,法律咨询必备神器!
编辑于2022-07-05 20:16:03法理学 | 宪法学 16分 13分
宪法渊源与分类
渊源
宪法典
1序言
我国宪法序言比较丰富:1政协制度、2政党制度、3统一战线、4宪法根本地位效力
2正文
1总纲、2公民基本权利&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附则
特定、临时,我国没有
宪法性法律
《选举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宪法惯例
存在实践中
宪法判例
我国没有
国际条约
分类
成文/不成文
成文≈刚性,不成文≈柔性、多样、分散
刚性/柔性
刚性宪法往往具有最高效力,柔性宪法效力与普通法相同
民定/钦定/协定宪法
钦定:君主制定
协定:君主&国民协定(近代英法)
1830年法国
宪法特征&宪法原则
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2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制定依据,普通法由宪法派生,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宪法
3制定/修改机关特别成立,程序严于普通法律
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最主要、最核心内容:公民权利&自由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规范&原则
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相结合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行权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人权原则
2004修正案: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表现为监督原则
人民对国家机关监督
全国人大
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
批评、建议
国家机关之间/内部监督
宪法的产生&发展 每年1题,背诵
产生
产生原因
经济原因
商品经济普遍化必然结果
政治原因
文化原因
世界史上重要宪法
1787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与德国《魏玛宪法》被视为:现代宪法的开端
发展
世界宪法趋势
1强调人权保障,扩展权力种类; 2行政权力扩大,削弱议会主权(我国没有) 3重视违宪审查,专门机关保障(我国没有) 4强调国际合作,扩展到过国际法领域
中国宪法产生&发展 必考点
制宪主体、制宪权、修宪权
制宪主体:人民
通过制宪机关完成(非直接)
修宪权:根据制宪权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精神
制宪机关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我国修宪机关&修宪程序
全国人大负责修改宪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条文规定
我国宪法以“宪法修正案”修改→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字公布
惯例:无明文规定
我国宪法修改历史
1954年宪法:第一次全国人大制定
1982年宪法相比1954的变化
1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权 2增加宪法修改提案主体:全常/1/5以上人大代表联名 3增加:中央军委机构 4确定国家领导人任期制度 5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1982年宪法 5次修改
1988七届人大一次 土地私营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1993八届人大一次 有承市初县党
国营改国有,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县级人大任期3→5,多党合作&政协长存
1999九届人大二次 治邓反共承公
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罪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非公有制经济
2004十届人大二次 三乡非人财 急征保建歌 主席特文明
三个代表、乡镇人大任期5年,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补偿)戒严→紧急状态、土地征收补偿、社会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国歌 国家主席、特别行政区代表、物质/政治/精神文明
2018十三届人大一次 习复美丽 生会和谐 党察利价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伟大复兴爱国者、和谐美丽社会主义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治,贯彻新发展理念,革命、建设+改革,依照法律宪法宣誓,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态文明、社会文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美丽 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专节规定)、和平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的实施:1执行、2适用、3遵守
宪法解释&保障机关
代议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英国上议院:议会至上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
全常
我国宪法保障机关
人大+全常
司法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专门机关解释&保障机制
主流,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保障方式
事先审查(批准)&事后审查(备案)
附带审查:附带于具体案件
美国主要方式
宪法控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法、德
我国宪法保障方式
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
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保障:立法机关保障
事前/事后审查相结合
1954年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
1982年增加:全常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关于改变&撤销权限
全国人大
改变/撤销:全常的法律&规定
撤销全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常委
撤销:国务院法规
撤销:省级、设区市的地方法规
撤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撤销:被授权机关越权的法规
国务院
改变/撤销: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省人大
改变/撤销: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法规
地方人常委
撤销:本级规章
省、自治区政府
改变/撤销:下一级政府规章
常委会后用撤销 民族立法被撤销 其余改变或撤销
常委是监督关系 不能改变
关于备案&批准
备案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法律→报全常备案→发现有问题:"发回程序"(不修改/撤销,发回后即失效)
批准
市级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
自治&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常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常委批准→全常/国务院备案
市、民要被批
审查
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省常委:(高国军小弟弟) 认为法规、自治/单行条例有问题,可向全常提审查要求 (提要求没有专,因为是专门委员会自己审查)
无需强记: 1备案找上级 2批准免去备案 3人大没空备 4全常不备规章
宪法的效力&作用
效力
直接性&最高效力
领土效力
领土: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对象
我国宪法没有领土条款,仅在序言确定了台湾是我国领土组成部分
效力及于所有领域,在不同领域适用上有所差异
对人效力
所有公民,包括华侨
唯一标准:中国国籍
外国人&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部分)基本权利主体
作用
全方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当代中国国家结构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
我国实行单一制:1套宪法→1套统一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制度上不统一
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
中国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
行政区划
概念特点
由宪法、法律形式规定
行政区域划分:必须有宪法、法律、相关法规授权
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省、自治州
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级
市辖区
市(不设区)
县、自治县
基层: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必要时)
行政区域的划分权限 必考
全国人大
省级建制:设立、撤销、更名
特别行政区设立&制度
国务院
省级:区域划分
县级/市:建制&区域划分
建制:设立、撤销、更名
省级政府
乡镇:建制&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县级政府
村委会变动:乡政府提议→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居委会变动:县级市/辖区政府批准
城市好管理,不宜抱团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
特色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长期存在&发展,1993年宪法修正明确规定
共产党-执政党
政治领导
各民主党派-参政党
政治自由、组织独立
爱国统一战线
组成:1劳动者、2社会主义建设者(2004)、3伟大复兴爱国者(2018)
形式:政治协商会议
组成: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爱国人士
政协委员以协商方式产生(非选举)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无: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
无权审议国家工作报告
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参加讨论,陪同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概念
1919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成为现代宪法重要内容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制度基础
全民所有制
1993修正:国营经济→国有经济
绝对国有:矿藏、水流、城市土地
另有规定除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国家对国有态度: 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
城镇集体/农村集体
绝对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家庭承包
另有规定除外:农村&城郊土地
国家对集体态度 鼓励、指导、帮助
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态度: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国家对公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
公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征收给予补偿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的表现
1919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规定了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最为丰富
教育事业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职业、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自学成才
鼓励举办教育事业,推广普通话
科学事业
发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文学&其他
文学艺术、体育事业
道德教育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制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
我国基本社会制度
概念特征
核心:生活保障&社会秩序维护
我国宪法社会制度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2004宪法)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获得物质帮助
医疗卫生事业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
提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培养各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
计划生育
使人口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国家标志 2018新增,已考
国旗
每日升挂,寒假、暑假、星期日除外
国歌
国徽
可以悬挂:乡、镇政府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
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没有民族乡
民族自治机关
人大&政府
没有法院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由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人大代表:本区域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民族自治权
立法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人大有权制定 (常委无权)
区条例:报全常批准生效
州、县条例:报省常委批准生效
报全常、国务院备案
变通规定/停止执行
只对法律、行政法规
不包括宪法、规章
上级机关决议不适合本地方情况,可报上级批准,60日内答复
钱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区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报国务院备案
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主减免税:州、县决定→报省级政府批准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国务院批准可对开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公安部队: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公安不对
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区、州可以和国外交流(县太土)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组织
自我管理、教育、服务
乡镇政府可以指导,不能领导
村民委员会
设立
3~7人组成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乡镇政府提→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产生
满18,只能直接选举,任期5年,可连任
2018.12,3年→5年
选民过半数:选举有效→过半数选票:当选
罢免
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1/3以上村民代表:可提罢免要求
选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
监督
村务公开:村民利益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1次,连续两次不称职,职务终止
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推选产生
责任审计: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会议
组成:18岁以上村民
地位&职权: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有权撤销/变更:村委会不适当决定
村民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占4/5以上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理权限
国务院
人事权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
行政权
外交、防务
全常
战争/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行政区法院也有权自行解释)
全人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提案:全常、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2/3特区人大代表+2/3特区立法议员同意→特区代表权向全人提出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除国务院管理以外的政策事务
财政预算:报国务院备案
出入境管制
立法权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报全常备案(全常不备规章)
全常认为不符合:可发回,不得修改/撤销
独立司法&终审权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权管辖
遇到涉及的,应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
行政长官发证明文件应有中央政府证明书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
担任:①年满40+②本区连续居住20年+③外国无居住权的永久中国公民
澳门没有③
辞职
无力履行
两次拒绝签署立法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立法会多数通过,仍拒绝签署
被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重要法案→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
特区主要行政官员
担任:①当地连续居住15年+②无外国居留权的永久中国居民
澳门没有②
香港特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廉政公署对行政长官负责
立法会
香港立法会
外国居留权/非中国籍的特区永久居民不得超过20%
立法会主席担任条件=行政长官
澳门立法会
会员是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即可
立法会主席条件=澳门主要行政官员
职权
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香港特区议员1/4以上、澳门特区议员1/3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行政长官
调查后证明渎职→立法会议员2/3通过: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
香港法院(香港无检察院)
法官:当地委员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需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报全常备案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是无外国居留权永久中国居民
澳门法院
终审法院法官任免:立法会提建议→行政长官决定→报全常备案
检察长: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检察官: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院长:澳门永久居民中国公民
就职宣誓
宣誓内容: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宣誓效力
拒绝宣誓:丧失就任公职资格
宣誓要求:庄严、认真
不合法、无效的:不得重新安排
我国选举制度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原则
年满18+未被剥夺
停止行使:精神病/可能被剥夺
平等原则
选举委员会根据: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分配
合理差别
保证各区/民族/方面:都有适当代表、至少1人
本区内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乡、县:选民直接选举
市、省、全人: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选全人:投票人必须是省人大,但候选人不一定是 (农民工可以直接当选全人,不必是代表身份)
秘密投票原则
文盲/残疾/自由受限:可委托代写
1人最多接3人委托
委托投票条件严格:选委会同意+书面+对方是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
委托写票无相关限制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
受县级人常委领导、任命:专门、跑腿、只管选举
受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指导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选举主持
间接
全、省、市级常委:主持本级人大选举
下一级选举上一级代表主持机关:人大主席团
直接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选举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
每区选1~3名代表
按:居住、生产、事业、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名单:选举20日前公布,公布5日内不同意见可申诉→3日内处理→不服:选举5日前起诉
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
代表候选人
推荐
政党单独推荐
团体单独推荐
联合推荐
选民/代表10人联名推荐
候选人名单:选举15日前公布
确定候选人
直接选举差额比例:候选人应比代表多1/3~1倍
超出1倍,协商不成→预选
间接选举差额比例:候选人应比代表多1/5~1/2倍
超出1/2倍,协商不成→预选
只选1人,候选人=2
正式候选名单:应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当选
票数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直接选举
选民过半数参加+过半数选票:双过半
间接选举
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不得兼任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人大代表
特殊情况
再投
过半数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多的当选
票数相等:对相等的再次投票
另选
过半数候选人不足:另行选举
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
当选人数:
直接:当选票数不得少于1/3
间接:全体过半数选票当选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接受资助: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列入的除名,当选的无效
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问题,只能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委确认无效
人大代表离职
罢免
直接选举
提案:30以上乡选民/50以上县选民
受理:县常委
3乡5县进县城
通过:原区选民过半数
间接选举
提案:主席团or1/10以上代表;闭会时常委主任会议or1/5以上常委会人员
辞职
直接
县级向县常委辞职
须县常委半数通过
乡级向乡常委辞职
须乡人大半数通过
间接
向选举自己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辞职
常委半数通过→报上级人大常委备案、公告
代表资格暂停&终止
暂停
刑事案件
终止
迁出、调离本区(走了)
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懒了)
丧失行为能力(傻了)
人大代表补选
任期内出缺:原选区补选
候选名额可多于也可等于应选代表名额
人大代表权利
言论免责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未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闭会时全常委)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
现行犯被拘留,向主席团/常委报告
乡级人大代表:受刑事审判/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报告乡级人大
质询权
主体:
向全人
代表团/30以上代表
向全常
常委会10人以上
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检
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审议报告前准备
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开会20日前:报告提交常委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10日前提交报告至常委
听取报告
常委办事机构在会议7日前:报告发给委员
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作报告(政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
审议经济报告
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国务院&县级以上政府:6-9月期间向本级常委报告
预算部分调整
本级常委会审批
上年度决算草案
国务院6月提交全常
县级以上政府:6-9月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
执法检查计划要向社会公开
组成检查组
从本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挑
可委托检查
全/省常委可委托下一级检查
询问&质询
提质询案:常委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
人大开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
对象: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
对象可要求做专项工作报告
质询结果:提案人数过半不满意→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受询机关再做答复
撤职案(仅地方常委)
撤职对象:政府/公检法-副职
提案主体:常委主任会议or1/5以上联名
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组成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秘书长:国、省、市—常委/政府
下设组织
专门委员会 技师
性质
人大常设机构,闭会期间,由常委领导
组成
由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非选举)
任期与人大相同:5年
可以任命非人大代表作为顾问列席
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
职责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交付的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性质
临时无任期
设立
①人大主席团、②3个以上代表团、③1/10以上全人代表
闭会期间:①全常委员长会议/②1/5以上常委成员联名
组成
主任、副主任、委员
调查时,有关人员都有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材料
全国人大主席团 跑腿主持人
组成
人大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秘书长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
推选执行主席若干
职权
提国家领导人选
人大期间:提议案
安排议程
不能审议
对议案决定列入议程
主席团公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宪法修正案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全国人大代表团
人大期间各选举单位推选产生:团长、副团长
职权
提案+审议
1个代表团/30以上代表可提:职权内普通案、质询案
3以上代表团可提:罢免案
委员长会议
性质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负责重要日常工作
职权
程序性事务
包括提出议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解释宪法
人事权
选举权:主席/副主席、军委、监察委、两高院长
常委没有选举权,只有闭会补选个别代表
决定权
全国人大
根据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总理任免
根据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成员任免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成员任免
人大常委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各部长、主任、秘书长任免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成员任免
任免权
人大常委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副职、委员
高院院长提请:任免副职、其他法官
高检检察长提请:任免副职...
人大没有任免,直接选举/决定任免
重大事项决定&审批
人大
1审批经济预算(钱) 2战争/和平 3批准省级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制度
常委
1经济(钱)预算部分调整 2闭会期间战争状态(炮) 3军人/外交人员衔级 4国家荣誉勋章 5决定特赦 6缔结条约 7决定驻外代表任免 8全国/局部动员 9全国/省级/特区紧急状态
人大/常委职权: 约炮外国级,部副钱,特急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
人大监督权
人常、国务院、两高:对其负责&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监察委员会:对其负责
人常监督权
闭会期间
工作制度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常召集
正式会议前要举行预备会议:县级以上,同级常委主持
乡级没有
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年一次
常委会认为必要/1/5人大代表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主席团/各代表团长提议:可举行秘密会议
必须有2/3代表出席
乡没有常委会,由原主席团召集,没有预备会,乡人大开会时选出主席团,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全国人常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常委委员长召集主持
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召集主持: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参加(没有委员)
宪法宣誓
2018年宪法修正: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均需宪法宣誓
仪式组织机构
全人主席团
全常委员长会议组织
谁任命谁主持
监委会、两高长、驻外全权代表:由国家监委会、两高、外交部分别组织
宣誓方式
单独/集体
国务院
组成&任期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期5年,连任不超两届
国务院职权
立法权
行政法规
提案权
领导权
规定中央&省级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监督权
改变/撤销: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
组织人事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有权编制→(审批:全人/全常)→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国家主席
任职资格
45周岁,没有任届限制
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公布法律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宣布任免权
根据全人决定:宣布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免
根据全人/全常决定:宣布各部部长、主任、审计长、央行行长、秘书长任免
外交权
代表中国:国事活动(不需要常委决定)
请客、送礼、签字,颁发友谊勋章
主席三个专一:只提名总理,只宣布任免国务院人员任职/免职,只公布法律
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全常委员长代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国家监察机关
性质、组成、任期
性质:监察机关,第四种公权力
专司,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监查权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
任期:5年,主任连续不得超过2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常委、上一级监察委负责,接受监督
监察委领导体制
上级可办下一级管辖的监察事项
必要时可办理管辖内各级监察事项
与审、检、法的关系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公检法发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应移送监察机关
又涉其他犯罪的,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监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
检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退回监察机关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不起诉的情形:经上级检批准不起诉←监察委可要求复议
对监察委的监督
接受本级人大/常委监督: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被调查人&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不服,向上级监察机关复查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人大&相关机构
性质&地位
与上级:监督关系
县级以上人大均设:常委&专门委员会(常委无权设立)
可设工作机构
乡级不设常委、不设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主席团处理
乡级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属于乡人大主席团(主持)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职务
人事权
地方人大选举同级:1同级政府正/副职、2监察委主任、3法院院长、4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人常决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政府个别副首长任免
地方政府
组织&产生
乡/县没有秘书长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常委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受同级政府领导,并受上级政府指导/领导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设立,国务院批准
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
区公所
县政府设立,省政府批准
街道办
市政府设立,由上一级政府(市/省)批准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必考
基本权利分类
积极受益权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
消极防御权
财产权、继承权
基本权利内容
政治权利&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被选举:18以上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政治自由首要地位
出版:延伸至出版单位,我国实行预防制&追惩制结合
结社: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被剥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也一并剥夺
监督权&求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违法失职行为
求偿权:国家赔偿
人身自由
生命权
自然人,自然法性质(我国宪法未规定),最高价值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
人格尊严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非法入侵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
财产权
劳动权&休息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教育文化权利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强制、不得歧视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其他权利&基本义务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保护归侨的合法权利
依法纳税,包括法人、外国人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只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他人基本权利的目的,才具有正当性
法与社会 每年1题
一般关系
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基础
法对社会:调解作用
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法与经济
生产力&生产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也决定法律
生产力对法律作用是间接的:通过生产关系
法与科技
科技使法律面临挑战:凸显出成文法的局限性
法律对科技有促进/阻碍作用
法与政治
政治
法的产生、实现往往与政治活动相关
法有独立性,可确认、保障政治发展
法与国家
法对国家:保障&强化作用
对国家权力:监督&弱化作用
法与民主
法保障民主
法与政党(政策)
法有普遍效力,政策仅在党内生效
法有可诉性;政策:范围更宽泛,要求比法律高
法与道德
相互转化
实证法学派:二者没有本质必然联系
内容上: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上:法治&德治不排斥,而是相互协调,应发挥法治主导、核心作用
区别
法律有人为建构生成,只规范外在行为,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道德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法与人权
法的价值
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 每年1题
法律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传统:一国世代相传有关法制度和观念的总和
作为法律制度的法律文化
代表性法典
作为法律意识的法律文化
法律心里
初级阶段
法律思想
高级阶段
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
礼、得、家族、重视调解
西方
宗教、个体、私法文化发达、正义为取向
中国法现代化
现代化标志
法成为实证话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现代化合法性来自法的自身,非其他因素
法体现&保护现代价值
形式合理性
现代化分类
内发行法的现代化
内发性、独立性、平稳性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被动性:压力下变法
依附性: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反复性:本土&外来文化的矛盾
当代中国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特点
被动接受→主动选择,开始注重本国传统,立法主导,斗争激烈
法的产生&发展
法的产生
一般规律
个别调整→规范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法的调整
习惯→习惯法,习惯法→制定法
法、宗教、道德浑然一体→分化,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
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不平等
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人人平等
法系
大陆法系
民法/罗马/日耳曼法系
法国、德国
渊源:制定法
分类:公法+私法
编纂:法典
诉讼/判决程式:职权主义
英美法系
普通/判例/不成文/海洋法系
渊源:制定法+判例法
分类:普通法+平衡法
编纂:不倾向于法典
诉讼/判决程式:当事人主义
现存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
法律发展的方式
法的继承
主要体现:时间关系,新对旧(已灭亡)
法的移植
同时代对其他国家法律吸收和借鉴
法律方法:推理、解释、漏洞填补
法律推理
特征
以法律规定&法学原理为基础
依据法律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寻求正当性证明,非绝对真相
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相结合的过程
分类
演绎推理 直接依法条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属于必然性推理
包括涵摄推理
归纳推理 对个案总结
从个别→一般
结论不一定完全正确:属于或然性推理
设证推理 先假设再确认
若干假设→逐个排除
必然要运用,但偏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形式推理 直接依照法律判决 一般到个别
类比推理 个别因素比较
比照事物相同点/不同点
或然性推理
当然推理 轻重比较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反向推理 明确一排除其它
明示其一→否定其余
辩证推理 法律VS事实评价、选择
法律解释
特征
说明&阐述:法律规定&随附情况
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
没有具体案件也可以解释
具有价值取向性
价值衡量&价值选择
show time 受解释学循环制约
规范↔事实:之间来回流转
个案结论↔法律精神:之间来回流转
疑难案件中必然要用
分类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效力等同法律
原则:谁作出,谁公告
专门高国军+省级人大常委会(小弟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司法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
对象:只针对法律
内容:只针对具体应用问题
性质
不属于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高院、最高检具体案件的裁判/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属于
监督
公布30日内报人大常委备案
与法律抵触
要求两高:修改、废止
专门委员会: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法律解释议案
行政解释
国务院&其主管部门作出
地方性法规解释
法规条文本身问题:相应省级人大常委解释
具体应用问题:相应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普遍法律约束力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由普通个人/组织作出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判决
不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直接下定义
体系解释
参照上下文
主观目的解释
立法者目的
参照立法资料
历史解释
参照法律相关历史
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本身的目的
或:参照伦理/习惯
参照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解释方法 词语在法律中的含义与生活中的含义可能不一致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一般遵循位阶:以上序号
并非固定,顺序可能被打乱,需要对打乱做法论证
法律漏洞填补
漏洞分类
全部漏洞/部分漏洞
压根没有规定/规定不完全
明显漏洞/隐藏漏洞
该规定未规定/已规定但有例外,未规定例外
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
1提出理性论据来证规范目的/立法计划+2证明案件类型属于同一规范目的
目的论限缩
2证明案件类型不属于同一规范目的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律适用的目标
可预测性、安定性:合法
严格遵守法律→形式法治
可接受性、正当性:合理
综合考虑道德、习惯→实质法治
追求统一,但二者有紧张关系 合法VS合理的矛盾
主观题-协调二者冲突: 1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论证技术,最大限度消解合法VS合理的矛盾 2充分考虑道德、政策要求,遵守法律前提下,妥善适用自由裁量权,将合理性最大限度统摄到合法性范畴之内
步骤
理论步骤
1确认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2寻找大前提:选择法律规范→3推出结论
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关
≠生活事实
事实步骤
3个步骤柔和在一起,只是相对区分,不存在纯粹的事实判断/法律判断
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客观部分:是什么
价值判断
程度:怎么样
法律证成
内部证成
前提→结论,逻辑上成立
外部证成
对前提进行证明
综合运用 有所侧重
法的实施
概念
立法
1执法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全面管理
2司法
应用法律处理法律案件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排除合理差别
3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守法
消极守法
积极守法:行使权力
4监督
法的制定
立法概述
立法权-决策权 执法权-执行权 司法权-判断权
立法原则
合宪性&合法性原则
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原则
过程公开
听取意见
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
草案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应当将法律草案公布,不少于30日
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结果公开
法律公布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签署后,公布在: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中国人大网、3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法律被废止: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公布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签署后,公布在:1国务院公报、2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3全国内发行的报纸
规章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
省级人大的:由主席团公布
省级常委会:由常委会公布
市级人大&常委会:市级人大常委会公布
要交省常委审4个月批准
民族立法的公布
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公布
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允许存在兜底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
提案主体法定:普通民众仅可建议,无权提议案
既能向全国人大又能向全常委会提案的主体:1国务院、2最高院、3最高检、4中央军委、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5大挑事部门:专门高国军)
审议法律案
全国人大审议
初审:代表团、专门委员会
最终统一审议:宪法&法律委员会
撤回议案:提案人说明理由→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
授权审议: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交付表决:宪法&法律委员会提出表决稿→主席团提请大会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审议法案
草案公布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草案发放
会议7日前草案法常委会成员,常委审议,应当邀请有关人大会代表列席
专门委员会审议
宪法&法律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
常委会审议
一般应经常委会3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意见比较一致:可2次
事项单一/部分修改+意见一致:可1次
审议结果
终止审议:较大分歧搁置2年/暂不表决2年
交付表决:宪法&法律委员会提出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全体会议表决
口诀
人大身份比喻 大会:主人 主席团:跑腿主持人 常委会:管家 委员长会议:主持人 专门委员会:技师(常设)
表决和通过
全体人大代表/常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公布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法律责任
导致责任的因素
违法后果
违约后果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竞合
冲突,必须做出选择
承担原则
责任法定
责任公正
人人平等
责任性质&违法行为性质一致
(不要民事案件刑事化)
公平:与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大小相一致
责任效益
效益最大化
责任自负
例外:建筑抛掷物包含替代责任,没有否定责任公正
免除
时效免责
立案后又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
不诉免责
协议免责
私了、权利人放弃索赔权利
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
自首、立功
行政法中由执法机关裁量
刑法中由司法机关裁量
制裁
惩罚措施
补偿措施(公平原则)不属于法律制裁
有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
特征
合法性
前提:必须通过法律建立
意志性
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一般(不一定)也体现当事人意志
特定性
特定性、个别性
社会性
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种类
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的,不需要法律制裁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的,适用法律制裁
作用&地位不同
第一性:主关系
第二性:从属地位
诉讼、担保
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冷冻胚胎):可视为物,流通受限制
变动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法的效力
含义
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的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仅对特定人有效,不具普遍性
法的效力依据
多种原因:道德、惩罚、习惯
法的效力体现
对人
属地:地域
属人:国籍
仅本国公民
保护:国家利益
空间
领土、领水&底土、领空 + 驻外使馆、在外船舶、飞机
时间效力
溯及力:对生效以前也适用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公法部门
宪法及相关
行政法
刑法
诉讼&非讼程序法
法无授权即禁止 秩序
私法部门
民商法
经济法
法无禁止及自允许 自由
公法私法化:刑事和解 公司法融合:社会法
部门VS渊源的区分
法律部门:不分高低,根据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根据制定机关效力,分高低
法律体系
一国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形成的整体
法的渊源
概念&分类
正式的法的渊源
明文规定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无明文规定,有法律说服力,能够作为大前提
包括:判例、政策、习惯、外国法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我国法院判决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作出判决(可以阐述),判决不能违宪
宪法都是通过间接来实现的
法律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补充&修改,不得抵触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其他法律
法律保留
只能由法律规定:1国家主权、2国际机关、3三大自治制度(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4犯罪&刑罚、5公民政治权利、6税种、7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10诉讼&仲裁(司法)
授权立法
上述事项,可授权国务院制定,但有限制
绝对不得授权: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
主/机/自/基/征/税
授权期限
不得超过5年
被授权机关期满6个月以前:报告事实情况
行政法规
专指国务院制定
人大&常委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相当于法律(同位不分上下) 除非明确指出,否则行政法规不包括人大&常委授权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设区的市
立法范围:城建、环保、历史文化
须报省常委批准
批准后自己常委公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市政府
最低市级
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制定主体:自治地方人大
批准&备案
自治区民族自治法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不用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法规→报省人大常委批准→全常/国务院备案
变通规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条件:(本门族宪,不能变) 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变通 不得违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不得对法律法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的规定变通
本级常委公告公布
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特批授权/撤销
按规定备案
可针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只能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规定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缔结/参加:条约
惯例:习惯法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上位>下位
相同位阶
全国性>地方性
例外:授权立法,经授权制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同一机关
人大&常委视为同一机关
新的一般法VS旧的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
位阶交叉
变通规定:优先适用
自治、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出意见
地方性法规
直接适用
部门规章
应提请全国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VS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正式法的渊源优先
正式渊源缺位/正式渊源可能导致个案不正义:适用非正式法的渊源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可为/应为/勿为
3法律后果
肯定:无责任/否定:承担责任
三者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写成条文时,不一定都写出来,可以省略
规则&语言
语言依赖性
要适用词语本身&词语的含义
法律规则两种语句
规范句
道义助动词:应当、不得、可以
描述句
不直接适用道义助动词,可以改写为规范句
规则&条文
并不绝对是一一对应关系
法律规则分类 要求辨认,不用背
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则
规定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
必须、应、有义务
禁止性
不得、禁止
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
明确肯定,无需援引参照,无需委任
委任性
相应国家机关
准用性
援引、参照
半句确定+半句委任/准用 :可笼统说属于委任/准用
行为限定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不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
范围内自行选择、协商
有些条文是混合型规则 归属于多种分类
法律原则
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政策性
政策性(中国特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体性/程序性
法律原则VS法律规则:区别
规则
明确,特定,关注共性,排他性(全有/全无)
原则
宽广、笼统、模糊,不如规则明确,关注共性+个别、特殊性,有较大余地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原则
2为了个案正义
权利&义务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范围小于权利,保护力度更大
法律义务
强制性质:必须、不得
积极
消极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宪法 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
绝对权利/义务
对世
相对权利/义务
特定对象,需要对方配合
主体不同
个人/集体/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互相联系
相对一致
不否认合理差别
禁止特权阶层
法的作用&价值
作用
规范作用 针对人的行为
指导作用
引导本人
评价作用
判断他人
教育作用
警示/示范一般人
预测作用
将来
强制作用
对违法/犯罪者
其他作用
裁判依据、影响思想
社会作用 针对社会运行
目的:维护阶级统治 手段:推进公共事务
相辅相成,不能割裂
作用局限性
自身局限性
必然存在
例:语言表达的局限
调整范围的局限
范围、深度
以社会为基础
与社会发展一致,允许适度超前/落后
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受其他社会规范制约
与事实之间有对应难题
因此需要专业法律人才
价值
价值的种类
秩序
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促进秩序价值,不能牺牲其他法的价值为代价
自由
最高价值
外在运用需要法律保障
要受法律限制
必然的减损
限制要遵循一定原则
伤害原则
不得伤害别人合法权利
道德主义原则
自由危害到公共道德/秩序:才能限制
家长主义原则
自由可能伤害行为人自身:才能限制
效率
人权
历史属性
随历史发展变化
道德属性
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需法律化
尽可能的转化为法律
正义
法&正义:形成鲜明对比
合法VS合理的冲突
法的价值的正义主要指:分配正义
平等+合理差别:1平等,2差别、3特殊需求
价值冲突&解决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在法律之外进行比较:冲突损害程度最小的
价值位阶原则
依法判处,绝不手软:不考虑具体案件
法的形式&特征
法的形式
国法 实际起到国家统治职能
国家法
成文法
中国
子主题
判例法
英/美
不成文法
其他法
教会法
法的特征
规范性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属于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规范性 判决书、逮捕证、合同:只约束当事人
不调整自然现象,但自然现象可能是法的内容
调整人的“意志行为”
意志可控的行为
不知事实可免责
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不问琐碎之事
正式性(不考)
公共权力机构:制定&认可
明示/默示
普遍性 常考
空间普遍性
空间效力与管辖范围一致
对象普遍性
近代社会以后:平等原则+合理差别
国家强制性
约束&强制:他律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最终保障力量,不是唯一保障力量
程序性
明显、严格
可诉性
可争讼性
用作起诉、辩论
可裁判性
用来做裁判依据
法的概念&本质
法的概念的争议
实证主义法学派: 法&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派
权威定制
社会法学派
社会实效
实证主义调整: 权威+社会实效—结合
包容型
特定条件下道德可以成为法律依据
排他型
无论如何不能承认法&道德必然联系
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内容的正确性(道德)是法的必要因素 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
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要素
第三条道路
道德+权威/道德+社会实效
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派
趋乐避苦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命换多命
历史法学派
民族精神
马克思主义理论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
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社会性
最根本的社会因素/最终决定力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中国特色法制理论:10分 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8分 法制史:5分
中国特色法制理论 客观10分,主观40分 背诵,不需要理解
中特法制建设基本原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
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重大意义
1中特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重要保障
2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
3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一致性
现实根据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VS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当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不用背
立法: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部门化倾向,争权推责严重
司法执法:多头/选择执法
指导思想&总目标
指导思想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合法+合理(西方只考虑合法)
总目标 万能原理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制理论 3形成完备的法制—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 4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 5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内特别色,同一现身体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领导一切:党政军民学
增强意识:政治、大局、核心、看齐
始终纵览全局、协调各方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宪法序言+正文:明文规定
依法行政,既要党依宪法法律,也要党依据党内法规管治党
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
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国家意志
党组织推荐→法定程序→国家领导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当、国家命运的根本力量 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源泉
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全部活动中
必须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保证人民在当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有合适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重点:规范&约束公权力
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
以道德滋养法律,强化道德支撑作用
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制有益经验
法制工作基本格局
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1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维护宪法尊严
任何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追究&纠正
宪法解释&监督
完善全人&全常宪法监督,健全宪法解释程序
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撤销&纠正违宪文件(不能改变)
禁止地方法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红头)
地方立法应走立法程序
宪法教育&宣誓
82宪法: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2完善立法体制
党的领导
重大体制政策调整,须报党中央
全常的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党中央向人大提修宪建议
加强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
建立全人专门委员会,全常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改进政府立法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民主、科学
明确立法权利边界
防止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争议较大由第三方评估
改进法律解释工作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
3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人大协调
向下级人大征询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精细化
不排除概括立法
人大代表参与
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发挥参与作用
加强论证&参与
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律法规草案
立法协商、立法公开
问、听
协商、咨询、公民参与
完善表决程序
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公民权利保障
公平
参照宪法公民基本权利
市场经济
以公平为核心
鼓励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鼓励流通:促进商品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其他: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民主政治
协商式民主体系
基层民主
反腐立法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贿赂罪:财物→扩大为财产刑利益
文化立法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民生立法
规范公共服务
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立法&改革决策-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发展需要
生态文明立法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执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
1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依法决策机制
3深化体制改革
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6推进政务公开
司法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制的生命线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进公正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司法参与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守法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推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3建设完备法律服务体系
4健全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
法制工作重要保障
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法制专门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创新法制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依法执政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
其他: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国两制、涉外法律工作
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 8-10分,性价比高
司法制度
概念特征
概念
演变
近代以前:司法远非独立的形态、制度
孟德斯鸠第一次强调司法独立&分权:分权学说进入实践,技术性、程序性
实践层面
三权分立国家:司法仅指审判
检察权隶属于行政
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包括审判&检察
特征
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程序性
司法的功能
解决纠纷
主要功能、首要任务
形成公共政策
司法公正
分类
程序公正
保障
实体公正
目标
要素
司法活动公开
不公开:
1国家秘密、2未成年、3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对)、4离婚/未成年抚养监护
裁判人员中立
与案件无利益相关
当事人地位平等
司法过程参与性
司法活动合法
案件处理正确
实施正确+法律正确
司法人员廉洁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特征
英美法官:选拔 大陆法官:考试
多数国家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本科毕业
职业特征:政治、法律、行业、专业
法律职业道德
特征
职业性
实践性
正式性
更高性
原则
忠于党、人民、国家、法律:首要原则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尽职尽责
清正廉洁
一身正气
审判制度
概述
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体制
直接言辞原则:直接原则&言辞原则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审判员:刑、民、行政
合议庭
3、5、7
笔录:全体人员签名
审判正由院长/庭长制定
院长/庭长参加:自动担任审判长
审判委员会
组成:院长、副院长、若干资深法官
单数
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议
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召开:专业委员会议
开会:
院长/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合议庭认为需要审会议决定:审判长提申请→院长批准
同级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可列席,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决议:
半数以上通过,参加会议委员签名
合议庭必须执行决议,判决书上由合议庭签名
审委会决定理由应在判决文书中公开(规定除外)
法官职业道德 必考
法官概述
任职条件
中国籍23岁
本科毕业+2年法律工作(高院/最高院3年)
硕博毕业+1年法律工作(高院/最高院2年)
犯罪受过刑罚/曾被开除公职
回避
夫妻关系、直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不能同时担任
1同一法院领导 2同一法院领导+法官 3同一庭内法官 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
法官考核
考核重点:审判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公务员法
法官保障:权利、地位、收入
法官职业道德
特点:职务行为+与法官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受道德约束
忠诚司法事业(政治)
保证司法公正(业务)
独立行使审判权
1外部独立不受干涉、2内部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干涉、3内心独立自觉作出裁判
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公开
遵守回避:1遵守回避事由规定+2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3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
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参与人,有义务制止歧视性言行
禁止单方接触(经批准/及时汇报/自觉回避)
任职回避:法官配偶子女不得在辖区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为配偶子女提供岗位选拔
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不过问、不干涉、不评论
需要指导意见时:必须记录在案,存入案卷副卷备查
确保司法廉洁(经济)
拒绝任何利益
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督促家庭成员不得利用法官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未决案件/再审案:不得提供咨询意见(程序性答复可以)
坚持司法为民(便民)
积极寻求纠纷解决办法,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
不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
维护司法形象
按规定穿法官袍/法官制服
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
职务外活动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
检查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
概述
历史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
我国检查制度特征
独立宪法地位
检查、行政、监查、审判:平行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检查一体化原则
检察长主持领导+检查委员会民主集中制:双重领导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
检查制度基本原则
各级检察机关构成统一整体:上命下从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与法官一致
1忠诚、2公正、3清廉、4文明
5担当:接受监督、用于纠错
律师制度
特征
只要求公正,不要求公平
职业资格
不办法执业证书:受过刑事处罚
过失犯罪除外
执业受限:可兼任人大常委会成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
权利
会见权
阅卷权
拒绝权
接受委托前:有权拒绝委托
接受委托后,拒绝需正当理由:违法/没办法
受保障权
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除外
义务
一所执业
变更:到市级司法局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提交原执业机构证明
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变更;
律所停业整顿处罚期间/清算注销前:负责人、合伙人、直接责任律师不得变更
律师受调查期间,不得注销执业证书
不接私案 (私自接受委托)
正当竞争
不诋毁其他律师、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职务禁止
法官、检察官:离职后2年内
保守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犯罪除外
禁止获取非法利益
禁止非法会见
其他义务:加入律协、维护法庭秩序、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所种类
普通合伙
3名3年以上执业律师
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
20名3年以上合伙人
故意/重大过失:其他非责任合伙人以律所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对外责任
个人律所
5年以上
无限责任
国资律所
子主题
律所设立程序
申请: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原审机关批准
变更住所、合伙人:报原审机关备案
跨省变更住所:注销原所、设立新所
成立3年+20名以上律师:可设立分所→省司法厅审核
合伙人律师受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3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年度考核不称职:可以除名→报司法局&律协备案
律所管理制度
收费
政府指导价
1刑事案件 2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保、低保、群体性诉讼 (劳工群体保养金) 3国家赔偿
市场调节价
除政府指导以外
风险代理 按结果收费
不得风险代理:1政府指导价案件↑、2婚姻、继承、3行政案件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的30%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律师业务推广规范
可以广告:发表学术论文、宣传自己专业领域/特长
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不得广告:停止执业、停业整顿、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
律师&律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广告,不得采用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不得自称/暗示:权威/专家、不得比较宣传
律师关系规范
律师与当事人
档案管理:工作纪律
禁止虚假承诺,可以提分析性意见
利益冲突查证
未经同意不得转委托
紧急情况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但不能增加费用
律师与律师:禁止不正当竞争
诋毁、诽谤,低收费,明示/暗示特殊关系,虚假承诺,垄断,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律所报价、名称混淆误导委托人
法律援助制度
概述
国家设立专门机构
法援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绝对无偿
范围广泛
经济困难、特定残疾者、弱者
刑事、行政、民事
外国籍/无国籍:符合条件也可申请
包括诉讼、包括非诉讼
人员多样
律师、工会、妇联、院校、研究机构
援助对象
不用审查经济状况,应当获得法援:
盲聋哑、未成年 傻子、抗诉、无期、共犯 刑事案件只能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义务:履行&免除
律所拒绝指派,不安排法援: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中止
警告+责令改正
正当理由无法指派+向法院机构提书面材料:免除义务
明显利害冲突:回避
法律援助终止
不再困难、自行委托、要求终止、违法
救济:向法援机构所属司法局提异议
公证制度&公证员职业道德 每年1题
公证制度
主体: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
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象: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内容:真实性、合法性
包括: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无需再公正)
效力:
证据效力: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反证据可以推翻
强制执行效力:给付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
条件:25~65周岁;通过法考;公证机构实习2年/3年法律职业经理+公证实习1年,考核合格
特殊条件:法律工作满10年,考核合格
任职流程:国务院司法行政部任命,省级司法厅颁发证书
变更执业机构:报省级司法厅核准
不得担任: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免职流程:报省级司法厅予以免职
公证处
设立: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批后颁发职业证书
不是上下层级关系
批准设立的:报司法部备案
设立条件:名称+场所+2名公证员
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职业经历
命名:县级没有字号
字号不得与省内其他公正机构相同/相似
公正的办理
申请
不动产公正→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
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正→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
代理
可以委托
但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正:应当本人亲自申办
不得代理本公证机构申办的公正
特殊规定
招投标、拍卖、开奖
2人共同办理
遗嘱公证
2人共同+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1名公证员+1名见证人
派公证员外出办理
2人共同,公证员亲自外出
公正调解
经过公正的事项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依请求进行调解
救济:复查
不予办理公正&终止公证
参照对象范围
其他法律职业道德
仲裁员
独立、公正
诚实信用:参与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行政机关相关人员
1坚持合法、兼顾合理
要给陈述、申辩机会
2秉公执法、兼顾效率
3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除国家秘密、职业秘密、个人隐私,执法内容一律公开
法制史 性价比低 目标3/5分
西周~秦汉、魏晋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刑礼结合:影响深远
汉代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出礼入刑,礼刑关系
礼已具备法的性质(习惯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只是有所限制)
五刑
契约
买卖契约:质、计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1采纳(媒人提亲),2问名,3纳吉,4纳证(送聘礼),5请期,6亲迎
婚姻解除
七出
可以休妻
三不去
不得休: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包括:政治身份、土地、财产
司法制度
最高长官:大司寇
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制度
狱讼:民→“讼”;刑→“狱”
三刺:重大疑难案件,1刺群臣、2刺官吏、3刺国人
“明德慎罚”的司法实践体现
春秋、战国
铸刑书&铸刑鼎
536BC: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史称“铸刑书”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赵鞅:铸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中国历史第一部成文法典
魏国李悝制定
共6篇,1盗法、2贼法:列为法典之首
3网法=刑诉
6具法:总则
历史地位: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奠定基础
法经:具法位于篇尾 魏律:具律改为刑名,放到律首 晋律:刑名后增加法例,但未合并 北齐律:合并为名例律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强调法律普遍性
实行郡县制
1以法治国、2轻罪重罚、3不赦不宥、4鼓励告奸、5实行连坐
秦代
罪名&刑罚
危害皇权罪
包括: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7非所宜言
盗窃罪:按数额量刑
共盗:5人以上共同盗窃
渎职罪
1见知不举 2不直:故意轻判/重判 3纵囚:故意免罪 4失刑:过失量刑不当
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身高决定
六尺五寸
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诬告:反坐
盗窃按脏值定罪
共犯、集团犯、累犯、教唆未成年:加重
自首、犯后主动消除后果:减轻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御史制度: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法律监督
汉代
文帝、景帝废肉刑
直接起因:缇萦上书
文帝:法律宣布废除肉刑,但有改重现象
景帝:改革,规范化、轻刑化
汉律儒家化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上请:汉高祖,贵族有罪请示皇帝
恤刑:为政以仁,矜老恤幼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间藏匿罪犯,不负刑事责任
汉宣帝时期确立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汉承秦制
基层设乡里组织
《春秋》决狱
论心定罪:
1动机邪恶:未遂也不免责、2首恶:从重、3无恶:从轻
秋冬刑罚
天人感应理论: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魏晋南北朝
魏律
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制度正式入法典
晋律
又称泰始律
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张斐、杜预:作注,同等法律效力,亦称张杜律
北魏律
鞭
增加鞭刑、杖刑
官
官位折抵刑罚
死
死刑复核
北齐律
共12篇:刑名+法例律=名例律
准五服治罪:亲属相犯刑罚轻重的依据
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重罪十条
“十恶”前身
唐宋~明清
唐
代表性法典
武德律:唐高祖首部
贞观率
修改武德律,对永徽律影响很深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检完成
长孙无忌在贞观率基础上修订出,逐条逐句翻译,合编:疏议分附与律文之后,12篇、30卷、502条,又称唐律疏议
礼法最高程度融合,标志中国古代历法最高水平,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唐六典
行政法典,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十恶
源于北齐“重罪十条”
1谋反、2谋大逆、3谋叛...
不适用八议,常赦所不原
六杀、六脏
六杀:谋杀、故杀、戏杀
六脏:
受所监临:利用职权收受
窃盗
坐赃:非因职权收受财物
保辜
伤人不明显:一定期限内负责
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职务犯罪从轻/私罪从重
自首者免罪,赃物必须偿还
谋反等重罪,严重危害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类推=刑法当然解释
化外人:外国人按法院地法-唐律处理
唐代司法制度
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地方:县以下乡官、里正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
刑诉:
证据确凿,狡辩否认可以刑讯
仍不认罪:据状断之
禁止刑讯:官员、老幼残疾
宋
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第一部刊印发行的法典
开创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
单行敕令整理成册:宋代重要的立法活动
仁宗:敕律并行
神宗:敕足以破律
刑罚变化
折杖法:除死刑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杖刑
配役:刺字(墨刑复活)
凌迟
仁宗使用
神宗:成为常刑
到《大清现行律》被废除
契约&婚姻法规
契约
买卖契约:强调双方合意
活卖:附条件买卖(典卖)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婚姻
禁止:五服以内
姑舅两姨子女之间不禁止
州县官: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
离婚:
仍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妇女地位有所改善
改嫁/离婚条件: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
继承
只有在室女:
在室女3/4
继子1/4
只有出嫁女:
出嫁女1/3
继子1/3
1/3收归官府
夫亡妻在:从妻(立继)
夫妻具亡:从尊长亲属(命继)
司法制度
宋太宗:提点刑狱司
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
翻异别勘:翻供后,由其他官员重新审判
明
明朝法规
明刑弼教: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
大明律:一改7篇格局,律文简,精神严
明大诰:源于《尚书大诰》,朱元璋亲自审理案例,作为特别法令,与大明律效力相同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空前普及,每户一本,列入科举 太祖死后,没有被废,不具法力效力
大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属于行政法典
罪名&刑罚
奸党罪:皇帝任意杀戮功臣的合法依据
充军罪
原则: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窃钱粮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清与唐律
司法制度
与唐宋相反
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
取消御史台,设立督察院:主管纠察
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事案件
重案报刑部
设立申明亭
廷杖:朝堂上杖责大臣
厂、卫:干预司法
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圆审
审皇帝交付案件/翻供不服案
朝审
大审:宪宗命司礼监
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每五年大审
清
清代律例
大清律例
清代的例
事例
皇帝发布
成例
单行法规,条例、行政方面
条例
刑事法规
则例
行政部门/某项专门事务
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清代会审制度
秋审
死刑复核: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每年8月在太南门金水桥西:九卿、詹事、科道
朝审
京师附近:霜降后10日举行
情实→死刑 缓决→属实,危害不大 可矜→减为徒、流刑 留养承嗣→有亲老丁单
热审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小满后10日~立秋前1日
清末、民国
清末“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
思想上:效仿外国,固守中国
明确了实体法/程序法差别
主要影响: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法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预备立宪成果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十九信条”:扩大了议会&总理的权利,仍强调皇权至上
咨议局:地方资讯机关 资证院:中央咨询机构
≈政协
清末修律主要成果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法典,改律名为“刑律”:纯属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
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专门刑法典,仍保持维护专制制度
抛弃旧律诸法合体,分为总则&分则
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颁布后未实施
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编
未正式颁布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司法机构变革、四级三审
刑部→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改良监狱&狱政管理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
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观审制度
外国人原告:所属国领事有权观审
会审公廨
英美法驻上海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
涉外国人案,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租界内诉讼,有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
属人 属地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孙中山学说指导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三权分立原则,责任内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