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 戴鹏民诉全
戴鹏民诉全集 2022 思维导图,民诉基本知识,民诉民诉法,民事纠纷解决,诉的基本理论,包括诉的要求,诉的分类,反诉。满满干货!适用于法考~
编辑于2022-07-08 20:18:01民诉基本知识
民诉&民诉法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形式: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程序
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
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有例外: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
民事纠纷解决
和解
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
仲裁
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
公诉
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
民诉法的性质
By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By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By内容:程序法
By公私:公法
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当事人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分类
分类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分的 考试时注意陷阱,会用一个不是诉的请求让判断是什么诉,如请求确认某人为无民限民,这不是诉,是非讼程序,更谈不上诉的分类了
确认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关系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关系无效❌
给付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给付内容
财物:给钱、交货etc
行为
作为:赔礼道歉etc
不作为:停止侵权etc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
三者关系: 1、后两者中往往含有已确认的内容,若关系不存在,更不用谈变更和给付 2、确认之诉只含有确认,所以只要出现变更、消灭、给付的请求,就不会是确认之诉 3、消极确认和变更的区分:前者中关系是否存在有效不知道,后者中关系肯定是存在有效的
反诉
概念: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特点
主体同一性,和本诉一样的人,只是诉讼地位变了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准确地说一审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反诉,二审法院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独立的诉: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相对应)
同等原则:一视同仁
对等原则:以牙还牙
对歪果仁
辩论原则: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辩论
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解决纠纷,没纠纷辩论啥
处分原则: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 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 俩都超,俩都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
贯穿整个民诉全过程,不仅约束当事人,也约束法院和其它诉参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检查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监督方法:抗诉、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
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审
审判员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
原来是二审的or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独任制的适用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确定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合议庭
回避制度
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原因
具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具有不正当行为要回避
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二审发回除外
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程序
书面or口头
案件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效力
申请后到决定前,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采取紧急措施
决定
台上的院长决定,台下的审判长决定,院长的审委会决定
救济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理制度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它
经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的例外情形)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除选民资格以外的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
注意无效和解除不一样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曾经有过 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
有3个二般的裁定书可以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主管与管辖
主管 (归不归法院管)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主管vs人民调解
注意,不是法院的调解。这个调解要去法院确认效力,走的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能取代原纠纷
调解协议一般无强制执行力,法院确认后才有
法院主管vs仲裁
法院主管vs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 (归哪个法院管)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专门法院:除了地方法院,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etc
各种管辖
级别管辖(详见1)
地域管辖(详见2)
共同管辖: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一个
先立案的管辖, 后立案的裁定移送
裁定管辖(详见3)
管辖权异议
主体:当事人(第三人无权)
客体: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10日内上诉
同意: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1、级别管辖
基层院:原则上所有一审民事案件,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中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归中院管的
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级别同中院
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归知产法院和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院管辖
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的证据和财产保全归基层院,其它都归中院
省高院: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
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只有他有权认为)
5、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第三人无权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
应诉管辖
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处理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驳回
救济: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By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
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or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可由,只是为了方便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是否有专属管辖
是,专属管辖优先
否,是否有协议管辖
是,协议管辖为准
否,是否实际履行
是,是否约定履行地
是,被告住所地or约定履行地
否,被告住所地or 以下列方式确定的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交付其它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
通过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
否,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在其中一方住所地
是,被告住所地or约定履行地
否,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
补充
信息网络侵权
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
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除了原则还要加上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其它特殊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补充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or运输中的货物,可归: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归: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
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船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无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以下4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无被告住所地
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原告选一个起诉。
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主管与管辖
3、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4、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条件
法院已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前提: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没有应诉答辩
实质: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所以既可以上下级也可以同级间裁定移送
移送管辖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已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实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的其它类型案件
对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5、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第三人无权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
应诉管辖
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处理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驳回
救济: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
民诉中的人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有没有】
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能成为民诉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非法人组织 同法人⬆️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能不能】
概念: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自然人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适格当事人【该不该】
原则:本案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以自己名义起诉)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
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结合侵权责任法学习
个人合伙:未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要注明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是领没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字号
是,以字号,注明经营者
否,以登记的经营者,登记和实际不一致,俩列共同诉讼人
无/限民侵权: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or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挂靠:根据原告主张确定可告一个或者俩都告
职务行为:该法人or组织;三种例外以行为人:未登记就用,冒用,终止后还用
法人解散
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
未清算就注销,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 经过清算而注销的没得告
劳务致损: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受害人起诉,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诉讼中用人单位一定是被告权利人也可主张派遣单位为被告
担保
一般保证
只告债务人,以债务人
只告保证人,不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俩都告,共同被告,列明保证责任(要有先后顺序)
连带保证
只告债务人,以债务人
只告保证人,以保证人
俩都告,共同被告
死者:以死者近亲属
适格当事人和《民法典》的关系
A承担责任→A被告
AB承担连带责任→A为被告、B为被告 AB为共同被告
A承担责任,B满足条件才承担责任→A或者AB
变更当事人
自然人死亡,继承人继承诉讼权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
法人or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承担诉讼权义
实体民事权义关系转移:不影响;若受让人申请作为无独三,可准;若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法院视情况而定,不准的可追为无独三
民诉中的人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特征
诉讼标的同种类
本质是若干个独立的可分之诉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
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无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诉讼标的同一
本质是一个诉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生效
常考
结合常考适格当事人,关键看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依据实体法是否有共同or连带关系
注意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注意2: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它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不愿意参加又不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原告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诉,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诉讼行为,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人同意
概述
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选代表参诉(2-5)
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实体权利)必须全体被代表人同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可以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普通共同诉讼
选代表
Step1 全体选or部分选
Step2 自己选不出咋办
必要:自己参诉
普通:自己另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必是普通共同诉讼
选代表
Step1 推举→法院提名→法院指定
Step2 不同意的自己另诉
特殊程序
公告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30日
登记权利须证明,否则不予登记
法院的裁判对已登记的全体生效,对未登记的预决效力
第三人
有独三
概念: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以原被告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诉讼地位:本诉的有独三,有独三之诉的原告
参诉方式:自己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诉的有独三,申请参加二审的,可准,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方式:无独三申请or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
调解需其承担义务的要经其同意,应当送达调解书,可在签收前反悔,反悔了法院应即使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撤销之诉第三人
详见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权限来源:法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权限范围: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的区别:1、诉讼地位不同2、人民法院的判决针对当事人 3、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效力不同
委托代理人
权限来源:当事人or法代or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委托)
权限范围:授权范围
一般授权:程序性权利
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资格
可当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近亲属or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区团体推荐的公民
不可当
无/限民及其他
出庭
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本人可不亲自出庭
离婚案件,不管什么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还是要出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和证明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另一事实
可反驳
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可推翻
自认
范围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
效果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除非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否则法院应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区别于认诺
对象
自认的对象是对方主张的事实,认诺的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
效果
自认导致对方主张事实成立,认诺导致对方诉讼请求成立,认诺人败诉
理论基础
自认体现辩论原则,认诺体现处分原则
方式
明示(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默示
一问三不知,再问傻痴痴
委托代理人承认
除授权书明确排除,视为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限制的自认
部分的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看是否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判断是不是完整的意思表示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部分人自认,对其它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部分人自认,其他人否认的全体不发生效力,不吱声的,视为全体的自认
撤销
情形
对方当事人同意
受胁迫or重大误解
方式
书面or口头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节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自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据和证明
证明
证明责任
本质: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消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
两个倒置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倒置
过错推定的过错倒置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
注意: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or日后难以取得
依职权or依申请
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可能造成损失的应责令提供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
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or日后难以取得
依申请
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应责令提供担保
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内不诉不裁的,解除保全
证明程序
及时举证
期限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后报法院许可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JY程序案件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得超过7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逾期
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or理由不成立,可不采纳该证据,or采纳但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or重大过失逾期的,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有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要对当事人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or重大过失逾期的,法院应当采纳,并训诫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
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庭审时出具,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依申请
情形
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质证
法院不予准许的申请,可原级复议一次
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
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据和证明
证据
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看内容的完整性,能够完全证明待证事实的,叫直接证据
同刑诉
本证vs反证
Step1 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Step2 该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Step3 该证据是谁提出来的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本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反证
法定种类
物证:看外在
书证:看内容,记载内容、表达思想
最佳证据规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
公文证据规则与私文证据规则
公文书上记载的事实推定为真实,除非有证据推翻
私文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的
注意私文形式上和真实性上证明责任的不同
文书提出命令
控制证据方乖乖提交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
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可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同时追责
视听资料:如X光片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以电子数据为载体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它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区别有三
后者可实现精确复制
后者可离开实物载体,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
后者易实现剪辑修改
这仨都是用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只是科技含量不同,即读取、存储、形成方法不同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个人➕单位,看的是能否1.正确表达意思,2.了解案件事实不适用回避
证明力
无/限民所作的与其智力年龄精神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与一方当事人or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出庭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依申请or依职权,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法院准许的除外
如何判断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只涉及当事人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就依申请 只涉及法院职责所在,就依职权 俩都涉及,既可以依申请还可依职权
出庭方式
审理前准备阶段or法庭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可以不出庭
一、意定原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且经法院准许的,可不出庭作证
二、法定原因:情形之一的法院许可,可书面视频等方式作证书面的签署保证书,视频的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其他正当理由
出庭补助
因作证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最终归败诉方承担
证人作证
拒签保证书的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得猜测,不得推断,不得评论,不得旁听,不得念稿,连续陈述
询问证人应个别,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证人相互对质
鉴定意见
鉴定依申请or依职权
鉴定准备:签署承诺书➕对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意见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另行委托,并要求退钱
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不同意见应如实注明
签名署名和不同意见的处理: 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署名,盖法院章 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如实记录 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签章,不同意见如实注明 仲裁裁决书:仲裁员签名,不同意见可拒绝签名 总的来说,署名不用负责,签名要负责,所以签名有不同意见要表达
鉴定人出庭
适用回避制度,出庭费用最终归败诉方承担
顺序:鉴定意见送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通知当事人交钱后通知鉴定人出庭
拒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付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钱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处罚
撤销意见
无正当理由撤销:退钱,罚款,拘留
经法院准许撤销:退钱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依申请,1-2名出庭,费用谁请的谁承担,不适用回避
对鉴定意见提意见or对专业问题提意见,前者视为质证意见,后者视为当事人陈述
不得参与其他的法庭审理活动
当事人陈述
保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宣读保证书,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真伪,无法证明的作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勘验笔录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中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申请or依职权
时间: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
适用条件: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申请
担保:应当提供
管辖
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时间: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举证与搜集证据
举证
确定期限 普通≥15 简易≤15 小额诉讼≤7
计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延长申请。
逾期举证的后果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照申请
依照职权
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情形: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拘传票,院长批准
罚款和拘留
情形(了解)
程序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24h内通知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or通知不到的,应记录在案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救济:不服可上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限额
拘留:15日内,知错就改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w以下,单位5-100w
单位: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or协助执行的,对单位罚款且可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构罪的追究刑责
需要区分协助和配合·
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
分类: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诉前保全
适用条件: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启动方式:依申请
担保:应当提供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以诉讼法院为主,保全法院为辅
裁定:48h内作出
需要30天内赶紧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诉中保全
适用条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or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启动方式:依申请or依职权
担保:可以责令提供,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
受诉法院
上诉案件中,二审院收到报送前,一审院采取保全
裁定:情况紧急的,48h内作出;不紧急的5日内;需担保的,提供担保后5日内
执行前保全
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管辖:一审法院or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担保:可不提供担保
解除:生效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
保全的其它问题
保管
一般财产:法院→被保全人→委托他人or申请保全人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拍卖保存价款
质押物、留置物: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人保管;法院保管的,担保物权不消灭
救济: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执行
裁定解除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or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不仲裁的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只限于财产案件)
先予执行
范围
金额以请求范围和生活急需为限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etc
追索劳动报酬
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保金社会救助金的
不立即返还将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
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义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依当事人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时间: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作出前)
程序: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不服可同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间和送达
期间
计算单位:时日月年
分类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一般不可变)
指定期间
通常也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法院依职权变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后第一个工作日
期间不包括在文书在途时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包括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耽误与顺延
情形:不可抗力or其它正当理由
程序: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决定:法院
送达
直接送达
3种情形
直接送交: 受送达人or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or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收发件人 诉讼代理人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注意离婚诉讼的规定
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可在当事人住处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前者来了拒收视为送达,后者拒收拍照录像视为送达 二者都要审判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字
不可交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既是同住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or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or所在单位代表到场, 回证上注明➕送达人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可用,支付令可用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
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受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其它法院送达
转交送达
对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转交军队政治部门、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邮局挂号信,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与收件日期不一致,以收件日期为准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or其它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涉外3个月
支付令不可用,简易程序不可用
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适用范围
应当调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义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能调
适用非讼程序不能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适用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调解,执行阶段不能调解
公开性
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调解协议不公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双方可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调解书
原则上应当制作,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签的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可以不做调解书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or盖章后生效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要做,但可不做 二审再审必须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调解和好,制作调解书对维持未来关系并无益处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不存在后续执行问题
其它:各方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or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除非两种例外
无民的离婚案件,法代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判决书的,可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担保
协议一方提供担保or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列明担保人,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和解
可以申请撤诉,撤诉后可再起诉
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有强制力
一审
一审普通程序
体系最完整最系统,内容最充实最完备,其它审理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起诉&受理
起诉条件(要求非常低)
原告:适格➕有诉讼权利能力
被告:明确【包括死亡的情形】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给法院选择题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归本院管,告知原告找对的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才发现,应当裁定移送有权管的法院
法院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状:原则书面,允许口头,没有案由
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的姓名、住所等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不包括案由
一事不再理vs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原则: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实体处理,原告再次起诉,不予受理
例外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若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or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减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or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6个月后再起诉,受理 有新情况新理由,受理 被告起诉不受限,受理
重复起诉:已起诉的事项,在诉讼中or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质是防止出现相同or冲突判决
法律效果
起诉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
管辖问题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管辖错误的,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被告如果主张失效抗诉,并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庭前分流程序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调的,去调
确定使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需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审程序
宣布开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庭审笔录
合议庭评议
宣判
撤诉&缺席判决
撤诉
申请撤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反诉原告)➕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自愿➕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无民原告的法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应预交受理费而不交,通知后仍不交,申请缓交减免未获批后仍不交
后果:诉讼程序终结+可再次起诉(离婚除外)+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缺席判决
对象:非必需到庭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批准的原告
对被告的缺席判 (非必须到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无民被告的法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无民的离婚案件:无论无民是原被告,其法代原则上应当到庭,不到的,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即可
一审
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障碍
决定延期审理:发生障碍后,诉讼仍然需要继续,仍然是本案当事人继续,只是庭审无法如期进行,换个时间继续开庭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裁定诉讼中止:发生障碍后,诉讼是否继续,谁来继续,怎么继续etc处于不确定状态,停下来等着,等确定了再说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裁定诉讼终结:一方当事人死后要么是不需要继承,要么是无法继承的身份关系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一审审限:6个月,本院院长可批延长6个月,再延长找上级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内容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宣告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一律公开
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10日送达,定期宣判当庭送达
纠错
瑕疵:下达裁定书补正
实质
上诉的,把错误报送二审法院,二审程序纠正
不上诉的,按审监程序处理
裁定
可上诉的3个: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不可上诉的多了:保全与先予执行、准不准许撤诉、中止or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or终结执行、撤销or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etc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可复议,前者原级复议,后者上级复议
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指挥诉讼进程,如延期审理
文书公开:公众可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审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or适用审监再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它
法院不能依职权用 当事人不能申请用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义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协议使用:上述以外,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但不得违反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开庭前提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程序简化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传唤:可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
送达:可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
简便送达开庭通知的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能缺席判
审判组织简单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庭审方式灵活
简便方式庭前准备、开庭可视频
举证期答辩期灵活
举证期:法院确定or协商报法院准许,不得超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征得同意法院确定合理期限
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俩期限的,可立即开庭or确定开庭日期
审限较短
3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1)
注重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义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应当先行调解
裁判文书简化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全部/部分诉讼请求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文书中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情形之一,可对事实认定or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程序转换
普通转简易,不可❌
裁定简易转普通
情形
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的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转之前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转后普通审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情形
积极条件✅
简易适用情形➕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50%以下
标的额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的也可适用
消极条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身份关系清楚,只是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扶养抚育费纠纷可用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or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它不适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举证期答辩期
举证期:法院确定or协商报法院准许,不得超7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征得同意法院确定合理期限,不得超15日
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俩期限的,可立即开庭
审限: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程序转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去适用其他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有异议,应在开庭前提出,审查异议成立,适用其它程序
再审
管辖:向原审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
审理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能否上诉:对小额程序无异议的, 不可以;对程序有异议的,可以
一审
公益诉讼程序
一般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
少了原告适格 多了初步证据
管辖
一般的:侵权行为地or被告住所地,但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除外。
俩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先管,必要时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受理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部门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其他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法院起诉
释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释明变更or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
和解or调解协议须公告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
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继续审理作出裁判
可以撤诉,但不可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
不许反诉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没有相关组织起诉or他们不起诉的前提下,检可向法院起诉;他们起诉了,检可支持起诉
拟起诉的,应当公告30日,期满他们不起诉的,检才可起诉
市检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起诉,诉讼中类似于原告身份
不服一审可上诉,二审中其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可派员参加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本应作为有独三or无独三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
(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
管辖法院:作出该裁判的法院
审查时间:法院收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原审双方当事人,对方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处理时间
符合起诉条件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
婚姻无效、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等文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保护再婚权
适用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有别的程序维权
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
诉讼地位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原告
原审原被告:被告
原审有独三:被告
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被告
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第三人
中止执行
对执行法院: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对受理法院: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处理结果
成立➕确认其民事权利主张全部/部分成立:改变原判错误部分
成立➕确认其民事权利主张全部/部分不成立or未提出确认民事权利请求:撤销原判错误部分
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受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服可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上再审优先,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
并入再审
身份:本该作为什么身份,就以什么身份
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直接并入审理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审
上诉的提起
主体:本案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期限: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送达起算
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诉讼地位判断
原则: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对谁提谁就是被上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假设上诉请求完全成立,将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对比,谁会受到损失
受损的就是被上诉人,不受损的原位列明
二审的程序
审判组织:审判员组合议庭
特殊情况: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审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范围:1、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审理,除非一审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公人
2、基于两审终审制,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or有独三在一审中未参诉,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or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当事人同意二审院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
审理形式: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一审必须开庭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的结案
裁判
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or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查清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用判决还是裁定 对啥不服就用啥
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上诉,二审认为裁定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发回重申,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调解:可以调,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社人的利益,实体上效果视为没起诉,但为了防止程序上的反复纠缠,撤了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二审宣告前可以,二审法院裁定准否
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公人的,不予准许
裁定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审限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裁定:30日;起算:二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审监·再审
概述
再审=再审启动程序➕再审审理程序
对象
已生效的判决书
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判决书中已分割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另诉
已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已生效的调解书
调解书确有错误:法院启动再审
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
调解书损害国公利益:检抗诉or检察建议
再审的启动程序
解决问题: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来纠正
法启动
本院启动再审:各级院长认为本院有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上级对下级认为有误,有权启动再审
检启动
启动方式
抗诉:上抗下<张三找李四,管管你家李小四>
检察建议:同级提,但报上级检察院备个案 <张小三找李小四要个道歉,跟爸爸张三报备一声>
法律效果
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检察建议:组成合议庭,3个月内审查;发现确需再审的,裁定再审;不予再审的,书面回检
法定情形 判决裁定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没干的
证据问题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or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代代为诉讼or应当参诉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or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诉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or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文书被撤销or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程序问题
当事人找法
情形
判决裁定,情形同检察院抗诉
生效调解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管辖:原则向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一方众多or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选择找原审法院
申请期限
原则: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例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文书被撤销or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不是一判就能发现 要给时间才能发现
申请效果:不停止原判执行
审查期限:法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不予受理
对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去找检
在检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检察建议or抗诉决定后又申请的
检的决定断后性
当事人找检
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断后性,故当事人有2次再审启动机会,先找法再找检
检对申请应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or不提检察建议or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申请【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程序
解决问题:启动再审后,法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重审,作出新判决
再审法院
法启动:谁启动,谁来审
检启动: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证据问题可交给其它下一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
原审是基层院
原则上向市中院申请:该市中院提审
例外时向基层院申请:该基层院审理
原审是中院
原则上向省高院申请:该省高院可提审、可指令该市中院再审、可指令本省其它市中院再审
例外时向中院申请:该中院审理
原审是省高院
原则上向最高法申请:最高法可提审、可指令该省高院再审、可指令其它省高院再审
例外时向省高院申请:该高院审理
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执行:决定再审后,应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可不中止
重组合议庭
适用一审or二审程序重审
原一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上诉
原二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按二审程序审理,终审
上级法院按再审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终审
再审范围
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条件另诉的告知另诉【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发现已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公人的,应当一并审理
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可增可变可提反诉,再审不能
发回重审(原则上不准,4个例外)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驶诉讼权利的;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结案
裁判
维持原判:重审认为原判正确
改撤变: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发回重审(仅适用二审的再审)
适用二审的再审,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查清后改判;若原判未审理案件基本事实的,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的再审,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院重审
适用二审的再审,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漏请求、漏人的,可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院重审
调解:可调,应作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再审中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公人,法院可准;裁定准撤的,应一并撤销原判
终结再审:当事人再审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应裁定终结,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小额诉讼
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
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重审
结果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判决存在法定情形申请再审,再审判决仍一审终审
对程序有异议:当事人对适用小额程序有异议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可上诉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虽列于非讼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讼程序
概述
审级: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员组合议庭;其它审判员独任
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认为有误的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作新判决,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不搞再审,也不搞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or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不搞:不搞调节、不搞辩论、不搞人民陪审员
选民资格案件(特)
启动:起诉人不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申诉程序前置
选举日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院起诉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选举日前审结,并送达判决书给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到有关公民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启动: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院
宣告失踪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变更代管人
代管人申请变更: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代管身份;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法院告知其以代管人为被告起诉,走普通程序
亡者归来:经本人or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限民案件
启动:依近亲属or其它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院
鉴定:必要时法院鉴定,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审查
代理人:该公民除申请人外的近亲属为代理人;推诿的法院指定,本人健康情况允许的应询问本人意见
撤销:本人or其监护人申请,证实无/限原因已消除,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启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院
受理与判决
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诉,走普通程序
撤销:判决后,原财产所有人or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启动: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面or口头共同申请
管辖:分情况
1.法院邀请: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节: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
不归法院管or没找对法院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它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产确权的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
处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自(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不符合规定
处理:裁定驳回申请
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公人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它
救济:当事人可通过变更or重新达成调解协议or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启动:担保物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or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管辖
审查:可一人独任,超过基层院可管标的额的,应组合议庭
处理:法院经形式审查
符合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审查符合规定
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应当自(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审查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条件
给付标的为金钱or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可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若债务人不在境内,or虽在但需公告送达,就不能用此程序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院
审查
法院受理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or向法院提异议
15日内既不提异议也不还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失效情形
法院受理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起诉的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异议
程序
Step1 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形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Step2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Step3 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Step4 督促转诉讼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不算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和担保人没有任何关系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其它
启动: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院
止付通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
法院收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申请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除权判决(合议制)
期间无人申报or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审判员一人独任,除权判决应组合议庭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谁管
法院的裁判:由一审法院or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程序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该文书的法院or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文书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集所有
其他文书: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or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管
立案前发现有权管的已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有权管的已立案,应当撤销案件,已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转移给有权管的法院处理
异议
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
处理: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变更执行法院
时间: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6个月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
程序: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处理:上一级法院裁定本院执行、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一般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但是下列法律文书可生效后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情形
具有给付赡养扶养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
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向有权管的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人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or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文书已生效且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
当时人在法定期限2年时效内提出申请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通知: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or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担保
条件
执行中,被执行人or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其签字/盖章
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及其期限
后果: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or期限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or保证人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执行担保财产or保证人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担保期间限制: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or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和解
执行中和解
情形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的
效果: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申请解除查冻扣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向法院另诉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or就和解协议起诉
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
救济:对此裁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就和解协议起诉(特殊规定,不要在二审中推广)
就和解协议起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冻扣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冻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无效/应撤销的,可向法院起诉
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申请人可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和解协议无效/应撤销为由起诉的,不影响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执行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财产取得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
条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or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的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也不异议的,法院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原则上书面,但允许口头
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的部分既不审查也不能强制执行
第三人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有两种异议不算异议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异议也不履行的
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执行的通知后,擅自再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在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范围内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被申请人是公民or其他组织(法人走破产程序)
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想有到期债权,并已取得执行依据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or已经转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程序
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债务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债务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
执行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的,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处理:法院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程序: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后续审理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依照审查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审监程序
原判(房屋)→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压根儿觉得原判都判错了>
案外人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之诉
原判(金钱)→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just对执行不服>
案外人/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不服可上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举证】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那就继续执行,案外人着急了,就起诉当原告,申请执行人当被告,被执行人看热闹不反对异议当无独三,被执行人反对异议作共同被告
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举证】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那就停下来了,申请执行人着急了,就起诉当原告,案外人当被告,被执行人看热闹不反对申请人主张的当无独三,被执行人反对的作共同被告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or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注销等,依照实体法规定有义务承受人的,可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
上级复议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可申请追加变更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因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放弃继承/接受遗赠等,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合并后存续/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但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营利法人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or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or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不能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独立的可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追加/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义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义承受人的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一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执行措施
一、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1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
拒绝or虚假报告的,可对被执行人or其法代、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尚未造成损失的,法院具体确定。
三、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四、对于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折价赔偿;
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五、对共有物的执行
法院可查冻扣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认定有效。
查冻扣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想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冻扣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六、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
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查冻扣;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冻扣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的情形
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目的是设置一个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准许,已查冻扣的应当解除,但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七、限制出境
适用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被执行人or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依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
对象
被执行人
单位,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无/限制,可对其法代
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八、征信系统记录
九、媒体公布
十、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3种】
涉外民诉程序
几个重要原则
适用我国民诉法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
牵连管辖: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国签订or履行、诉讼标的物在中国、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etc,可由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诉讼,除了上面的牵连管辖外,也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但违反专属管辖的除外
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中外管辖权重叠
外国受理了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受理
中外都做了判决,以中国的为准,此时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予准许
外国法院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在我国有效,此时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外国判决了案件但是中国没有承认,中国法院受理
期间
答辩期间【只看住所】:被告在中国无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上诉期间:在中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审限:不受一审二审的限制
送达
特殊送达方式只看住所不看国际
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外交途径:法院➡️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驻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外交机关➡️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达人
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只送给在该国的中国籍当事人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限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采用传真、email等能够确认其熟悉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上述均不能送达,才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裁判: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外国法院按条约关系or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只能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or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仲裁
概述
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仲裁委员会最低是在地级市,其下没有仲裁委
仲裁范围
可以仲裁: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义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是本章内容,另有法律规定
仲裁的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最重要的原则,只要不违法都可以自愿选择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主要是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当然也有其他社会团体、个人
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没有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一裁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or起诉的,仲裁委/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形式: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都行,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要有可仲裁性
选定明确具体唯一的仲裁委
协议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
协议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此机构视为约定仲裁机构; 有两个,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裁可审的,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效力
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去起诉
对仲裁委: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对法院:排除了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下列虽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仍受仲裁协议约束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义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义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or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另有约定的or受让时受让人明确反对or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效力的确认
谁来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or法院作出裁定
谁来管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管辖
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决定也可请求法院裁定,双方各自请求,若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仲裁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Step1 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保全书面申请
Step2 仲裁委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法院(国内找基层院,涉外找中院)
Step3 由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是否保全(可复议一次,不停止执行)
仲裁庭
形式
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
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组成程序
合议制仲裁员产生:当事人各选一人,第三人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制仲裁员产生: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选定=选or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情形: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方式:自行回避or申请回避
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后续
重新选定or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协议不开庭的可书面审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
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撤回后又后悔的,可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r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or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对其缺席裁决
和解:没有经过实体仲裁,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申请后的后悔: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or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仲裁中的裁决
裁决的作出:仲裁跟民诉一样是以少服多为原则,关键区别在于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仲裁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书的内容: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的内容: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的补正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实质性错误不能补正)
方式: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日起30日内)、仲裁庭自行补正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与仲裁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执行仲裁裁决
启动:当事人申请
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or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内提申请:2年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的,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启动:原则上只能依申请,但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人:仲裁当事人
申请时间: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or仲裁委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or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程序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员违法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结果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发现撤销理由,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裁决具有执行力
撤销仲裁裁决:发现法定事由。若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可撤销超裁部分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发现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为草的or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理由
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
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若拒绝重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重裁不必重组仲裁庭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起诉
不予执行裁决
启动:被执行人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同上
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不予支持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起诉or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