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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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12 11:22:06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
1、招标范围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但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Ⅰ技术复杂、又特殊要求或受自认环境限制,只有少彪潜在投标人
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Ⅰ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Ⅱ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Ⅲ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Ⅳ需要向元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Ⅴ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如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又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2)资格预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按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及时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
4、招标工作的实施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1)禁止投标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Ⅰ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Ⅱ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Ⅲ以特定行政区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Ⅳ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一个审查或评标标准
Ⅴ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Ⅵ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2)总承包招标:可以对有关货物、服务全部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再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标准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
(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采取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算。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包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投标
1、投标规定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受到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元投标无效;如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2、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Ⅰ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Ⅱ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Ⅲ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Ⅳ属于同一集团、歇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Ⅴ投标人之间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
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Ⅱ不同投标人委托同意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Ⅲ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
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3)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Ⅰ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Ⅱ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Ⅲ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Ⅳ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Ⅴ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Ⅵ其他串通行为
(4)弄虚作假
Ⅰ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Ⅱ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Ⅲ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Ⅳ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三)开标
1、开标: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并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由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3、评标: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时间不够,应延长。
4、投标否决:下列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灭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应书面通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书面澄清和说明。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6、中标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评标报告应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比较认;排名第一的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7、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及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四)投诉与处理
1、投诉:如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
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原著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规定第一、二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改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确有必要、严格执行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第一条范围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意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下列属于差别待遇
1、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三)政府采购程序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供应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澄清或修改需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说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应顺延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评标程序: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中标候选人排序同招投标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法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说无、工程或服务;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二)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以下可以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战服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以下可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服务要求的,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三)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不该表合同条款前提下可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一、招标投标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原著的项目
(一)、招标
1、招标方式
特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及重点项目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工改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te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对待。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忍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准备再中标后将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投标文件中应载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投标文件再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应拒收。
2、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意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不得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不得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在招标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一般项目可以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以招标人确定。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代表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3)评标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Ⅰ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Ⅱ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屏保报告 ,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再确定中标人前,中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及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比较认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投标情况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