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5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civil subject)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
编辑于2022-07-12 22:58:26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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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统一性: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 2.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 4.不可剥夺性、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5.法定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开始:始于出生(胎儿不算)13、15 例外:胎儿利益的保护 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母体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2、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特定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止: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例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司法解释确认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姓名等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 民法典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①民事责任扩大: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后者是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损害赔偿)和非财产责任 ②请求权的顺位有要求,死者的第一顺位人不要求承担责任,其他亲属则不享有请求权(对配偶、子女、父母之外的亲属的请求权予以限制)。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享有人格权。学界通说认为:此一规定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条件:成熟的心智和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能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年龄不同和理智是否健全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18
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且心智正常(智力健全,没有精神障碍)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
只能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条件: 年满8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行为效力为有效: 纯获利益行为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他行为为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形成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
不能以自己行为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条件: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为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包括纯获利益行为
监护 26、35
概念: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性质:是权利还是职责,存在争议,现通说认为,是职责
分类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首先,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此监护关系始于出生,不受离婚影响。 其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顺位的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7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8
遗嘱监护 29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一,能够设定遗嘱监护的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第二,遗嘱监护既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也适用于成年监护。 第三,被监护人父母在设定遗嘱监护时必须具有监护人资格。 第四,在遗嘱监护的情形下,所指定的监护人不受《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关于监护人范围以及顺序的限制。 第五,遗嘱监护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第六,遗嘱监护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要件。
协议监护 30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3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民法典31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组织监护(托底)32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33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34、35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的撤销
能够撤销的主体:人民法院 36
能够提起撤销的主体(申请撤销的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撤销条件: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指定临时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临时监护人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 37
监护资格的恢复(只包括父母和子女)的条件:38 第一,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 第二,提出申请,愿意继续担任监护人。 第三,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第四,不存在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
监护的终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经常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即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40、41 ①有失踪事实存在,即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后杳无音讯。 ②上述事实满2年 ③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④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受理+公告3个月+届满仍未出现=宣告失踪
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42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43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44
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45
宣告死亡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条件:46、47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程序: 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受理 ③公告:1年;意外事件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48、49、50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①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③继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无返还义务。由继承取得原物的人给予补偿。 ④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户
个体工商户
概念: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它是商事主体的一种类型。 它有自己的经营范围。 它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债务承担:区别处理 一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 二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还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务承担: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56
法人
概述
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4.存续的长期性
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现代国家较少采用此说。 二法人否认说:目的财产说或受益人主体说或管理人主体说。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法人否认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能力外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体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具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我国采用)
成立条件:58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 ④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指针对法人的出资人,即法人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60 无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本身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74 第74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
根据设立目的: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依据公法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行使公共行政职能;而私法人是依据私法设立的,其一般不履行公共行政职能。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了机关法人等公法人。可见, 《民法典》仍然采取了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做法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社团法人指以人(社员)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等; 财团法人指以财产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根据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我国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股份、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76、87、9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59 概念: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始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范围:性质上限制,不得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律法规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61 概念: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始时间和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同。 实现方式: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法人对自己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设立中法人
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从设立法人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的组织。 特征: ①它是主要从事设立行为的组织。 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格限制。 ③与成立后的法人具有同一性。
设立中法人的责任:75 法人设立成功,由法人承担;法人未设立成功,由设立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征:61、62 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③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替代责任) 注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视为法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只是内部依过错存在追偿环节。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出于个人意志和以个人身份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保护规则: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作出了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个部分组成
法人的变更、终止
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责任形式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 法人变更的分类: ①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成一个法人。 Ⅰ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确立:A、B→C Ⅱ吸收合并:又成兼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A、B→A; ②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 Ⅰ创设式分立,也叫新设分立,即一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消灭:A→B、C Ⅱ 存续式分立,又叫派生分立,即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A→A、B; 法人的终止的概念:即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68、69 分类: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指清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其中,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和个人,称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完成上述清算职责后,称为清算终结,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后法人即归于消灭。 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民法典》第70条第3款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70、72
清算组的职权 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具体来说: 一是对内处理法人的事务,如清理财产、整理账目、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同意,不得处分法人的财产。 二是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三是变卖财产。 四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清算组应申请宣告破产
法人在清算期间内,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就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由清算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典》第72条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严格地说,法人解散并不等于法人终止。只有经过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法人才终止。
破产清算:所谓破产清算,是指营利法人被宣告破产以后所进行的清算。《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一旦清算完毕,法人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营利法人:
概念: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第76条第1款)。
相对于非营利法人而言,营利法人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社团法人的一种类型。 第二,它的设立目的是分配利润给出资人。 第三,它主要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营利法人的登记设立 营利法人的设立,必须要办理登记。依据《民法典》第77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法典》第78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的章程 所谓章程,是指营利法人成员订立的规范法人活动范围、组织结构、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章程只具有对内效应,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80 所谓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确立的、在营利法人内部设置的机构。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也是其治理结构,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一般而言,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而构建的,其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其意志的产生机构。营利法人是社团法人的一种,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为了形成营利法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设立权力机构。例如,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作为其权力机构。《民法典》第80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据此,任何营利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权力机构,从而形成成员的共同意志。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所谓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从事日常管理的机构。 。《民法典》第81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任何营利法人都要从事经营活动,但要由执行机构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并对外代表法人行为。执行机构享有如下职权: 第一,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第二,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四,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所谓监督机构,是指营利法人中监督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与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同, 《民法典》并没有要求所有的营利法人都必须设立监督机构。 《民法典》第82条规定: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 《民法典》第83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适用该规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主体限于出资人。 第二,滥用出资人权利。 第三,因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很重要) 《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下: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了法人人格,包括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2)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 (3)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决议的撤销 《民法典》第85条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具体来说,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可以撤销该决议;从内容的角度来说,决议违反了法人章程的,也可以撤销该决议。不过,出于交易安全维护的考虑,《民法典》第85条特别规定,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
概念: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87 (与营利法人相比): 特征: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它的组织机构具有特殊性;其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具有特殊性。
目的:公益目的。95
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是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的,它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特征: 第一,它具有非营利性。 第二,它是财产的集合体。 第三,它没有成员或会员。 第四,它必须登记设立。 宗教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特点: 第一,它是以财产为基础而形成的组织。 第二,它属于非营利法人。 第 三,它以从事宗教活动为设立目的
特别法人
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难以包括的其他类型法人。 第二,它的设立具有特殊性。 第三,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分类
机关法人 所谓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第一,设立上的特殊性。 第二,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第三,它是享有公权力的各类国家机关。 第四,机关法人的财产来自财政拨款。 第 五,机关法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法人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财产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是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二,成员的身份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土地存在天然的依附关系,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都和身份密切相关。 第三,职能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于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组织体的稳定性。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为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应当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本质上是一种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员筹集的资金,其形式是由出资者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劳动,不接受非合作社成员的投资,更不能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经营目的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主要以社员之间的互济、互助、互惠、互利为其目的,其基本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第三,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分配制度上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采取按交易额分配、按劳分配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四,在管理方式上,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事业须由社员共同经营,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外,而委托非社员经营合作事业。 第五,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社员要参与经营或劳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法典》第101条确认其法律地位有利于规范此类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也有利于群众自治组织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非法人组织
概念: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是组织体。
特征:是组织体。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律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 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依据《民法典》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律上之所以设定非法人组织,其实就是赋予法人之外的组织体以主体地位。其与法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同。 第二,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同。 第三,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不同。
设立的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有自己的名称
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仅有一个投资者,且该投资者为自然人。 第二,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第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都属于该自然人) 第四,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同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关系,它是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
所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设立的特殊性。 第二,业务范围的特殊性。 第三,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包含如下两层含义: 第一,首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这就是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责任。 第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统一性: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 2.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 4.不可剥夺性、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5.法定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开始:始于出生(胎儿不算)13、15 例外:胎儿利益的保护 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母体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2、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特定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止: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例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司法解释确认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姓名等人格利益仍受到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 民法典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比较:①民事责任扩大: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后者是民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损害赔偿)和非财产责任 ②请求权的顺位有要求,死者的第一顺位人不要求承担责任,其他亲属则不享有请求权(对配偶、子女、父母之外的亲属的请求权予以限制)。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享有人格权。学界通说认为:此一规定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条件:成熟的心智和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能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年龄不同和理智是否健全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18
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且心智正常(智力健全,没有精神障碍)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
只能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条件: 年满8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行为效力为有效: 纯获利益行为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他行为为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形成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
不能以自己行为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条件: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为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包括纯获利益行为
监护 26、35
概念: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性质:是权利还是职责,存在争议,现通说认为,是职责
分类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首先,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此监护关系始于出生,不受离婚影响。 其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顺位的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7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8
遗嘱监护 29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一,能够设定遗嘱监护的是被监护人的父母。 第二,遗嘱监护既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也适用于成年监护。 第三,被监护人父母在设定遗嘱监护时必须具有监护人资格。 第四,在遗嘱监护的情形下,所指定的监护人不受《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关于监护人范围以及顺序的限制。 第五,遗嘱监护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第六,遗嘱监护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要件。
协议监护 30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3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民法典31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组织监护(托底)32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33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34、35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的撤销
能够撤销的主体:人民法院 36
能够提起撤销的主体(申请撤销的主体):有关个人和组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撤销条件: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指定临时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6条第1款,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在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后,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临时监护人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支付 37
监护资格的恢复(只包括父母和子女)的条件:38 第一,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 第二,提出申请,愿意继续担任监护人。 第三,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第四,不存在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
监护的终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经常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即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40、41 ①有失踪事实存在,即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后杳无音讯。 ②上述事实满2年 ③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④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受理+公告3个月+届满仍未出现=宣告失踪
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42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43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44
宣告失踪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45
宣告死亡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条件:46、47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程序: 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受理 ③公告:1年;意外事件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48、49、50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①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③继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无返还义务。由继承取得原物的人给予补偿。 ④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户
个体工商户
概念: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特征: 它是商事主体的一种类型。 它有自己的经营范围。 它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债务承担:区别处理 一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 二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还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务承担: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56
法人
概述
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4.存续的长期性
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现代国家较少采用此说。 二法人否认说:目的财产说或受益人主体说或管理人主体说。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 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法人否认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能力外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体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具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我国采用)
成立条件:58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 ④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指针对法人的出资人,即法人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60 无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本身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74 第74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
根据设立目的: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依据公法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行使公共行政职能;而私法人是依据私法设立的,其一般不履行公共行政职能。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了机关法人等公法人。可见, 《民法典》仍然采取了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做法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社团法人指以人(社员)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等; 财团法人指以财产作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根据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我国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股份、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76、87、9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59 概念: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始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范围:性质上限制,不得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律法规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61 概念: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始时间和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同。 实现方式: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法人对自己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设立中法人
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从设立法人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的组织。 特征: ①它是主要从事设立行为的组织。 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格限制。 ③与成立后的法人具有同一性。
设立中法人的责任:75 法人设立成功,由法人承担;法人未设立成功,由设立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征:61、62 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③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替代责任) 注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视为法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承担,只是内部依过错存在追偿环节。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出于个人意志和以个人身份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保护规则: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作出了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个部分组成
法人的变更、终止
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责任形式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 法人变更的分类: ①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成一个法人。 Ⅰ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确立:A、B→C Ⅱ吸收合并:又成兼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A、B→A; ②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 Ⅰ创设式分立,也叫新设分立,即一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消灭:A→B、C Ⅱ 存续式分立,又叫派生分立,即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A→A、B; 法人的终止的概念:即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68、69 分类: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指清理终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其中,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和个人,称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完成上述清算职责后,称为清算终结,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后法人即归于消灭。 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民法典》第70条第3款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70、72
清算组的职权 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具体来说: 一是对内处理法人的事务,如清理财产、整理账目、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同意,不得处分法人的财产。 二是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三是变卖财产。 四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清算组应申请宣告破产
法人在清算期间内,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就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由清算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典》第72条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严格地说,法人解散并不等于法人终止。只有经过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法人才终止。
破产清算:所谓破产清算,是指营利法人被宣告破产以后所进行的清算。《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一旦清算完毕,法人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营利法人:
概念: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第76条第1款)。
相对于非营利法人而言,营利法人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社团法人的一种类型。 第二,它的设立目的是分配利润给出资人。 第三,它主要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营利法人的登记设立 营利法人的设立,必须要办理登记。依据《民法典》第77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法典》第78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法人的章程 所谓章程,是指营利法人成员订立的规范法人活动范围、组织结构、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章程只具有对内效应,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80 所谓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确立的、在营利法人内部设置的机构。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也是其治理结构,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一般而言,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而构建的,其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其意志的产生机构。营利法人是社团法人的一种,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为了形成营利法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设立权力机构。例如,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作为其权力机构。《民法典》第80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据此,任何营利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权力机构,从而形成成员的共同意志。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所谓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从事日常管理的机构。 。《民法典》第81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任何营利法人都要从事经营活动,但要由执行机构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并对外代表法人行为。执行机构享有如下职权: 第一,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第二,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四,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所谓监督机构,是指营利法人中监督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与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同, 《民法典》并没有要求所有的营利法人都必须设立监督机构。 《民法典》第82条规定: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 《民法典》第83条第1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适用该规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主体限于出资人。 第二,滥用出资人权利。 第三,因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很重要) 《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下: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了法人人格,包括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2)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 (3)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决议的撤销 《民法典》第85条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具体来说,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可以撤销该决议;从内容的角度来说,决议违反了法人章程的,也可以撤销该决议。不过,出于交易安全维护的考虑,《民法典》第85条特别规定,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
概念: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87 (与营利法人相比): 特征: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它的组织机构具有特殊性;其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具有特殊性。
目的:公益目的。95
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是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的,它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特征: 第一,它具有非营利性。 第二,它是财产的集合体。 第三,它没有成员或会员。 第四,它必须登记设立。 宗教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特点: 第一,它是以财产为基础而形成的组织。 第二,它属于非营利法人。 第 三,它以从事宗教活动为设立目的
特别法人
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难以包括的其他类型法人。 第二,它的设立具有特殊性。 第三,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分类
机关法人 所谓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第一,设立上的特殊性。 第二,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第三,它是享有公权力的各类国家机关。 第四,机关法人的财产来自财政拨款。 第 五,机关法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法人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财产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是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二,成员的身份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土地存在天然的依附关系,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都和身份密切相关。 第三,职能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于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组织体的稳定性。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为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应当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本质上是一种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员筹集的资金,其形式是由出资者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劳动,不接受非合作社成员的投资,更不能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经营目的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主要以社员之间的互济、互助、互惠、互利为其目的,其基本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第三,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分配制度上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采取按交易额分配、按劳分配等各种分配方式。 第四,在管理方式上,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事业须由社员共同经营,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外,而委托非社员经营合作事业。 第五,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社员要参与经营或劳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法典》第101条确认其法律地位有利于规范此类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也有利于群众自治组织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非法人组织
概念: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是组织体。
特征:是组织体。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律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 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依据《民法典》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律上之所以设定非法人组织,其实就是赋予法人之外的组织体以主体地位。其与法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同。 第二,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同。 第三,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不同。
设立的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有自己的名称
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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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仅有一个投资者,且该投资者为自然人。 第二,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分离。 第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都属于该自然人) 第四,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同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关系,它是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
所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设立的特殊性。 第二,业务范围的特殊性。 第三,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包含如下两层含义: 第一,首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这就是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责任。 第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