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6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编辑于2022-07-12 22:58:36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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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的一种法律事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名称变化的原因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的变化,将“合法行为”改为“行为”,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合法划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这比民法典中根据效力划分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更广,由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不一定为非法行为,因此并不科学。 一是取消了合法性的要求,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即便非法,也并非当然无效。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概念,即强调民事主体要通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揭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133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
按照意思表示的参与方划分134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意思表示而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可成立,如设立遗嘱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是否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该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如赠与
实践性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定金、借用等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但并不总要求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统一,而是可以采取多数表决原则,如股东会议。
区分意义:在于正确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135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概念: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类
明示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
推定(以积极行为方式)
沉默(以消极行为方式。一般不视为意思表示,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形式
公证
意思表示
概念
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特征
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主客观的统一
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
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的原则,所以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适格)者实施
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
构成要素
主观要素
目的意思: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使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
客观要素
表示行为
分类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可同步受领) 137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不可同步受领)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对象) 138
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直接表示内心意思)
默示的意思表示(推断) 140
是否处于真心及自由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撤销)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错误(重大误解) 147
构成要件: ①须有表示行为 ②表示行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③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④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⑤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⑥错误的有无以表意人进行表示行为时为标准确定
形态: ①表示内容的错误(目的意思): 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对标的的品种、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点的错误,当事人错误。 ②表示行为错误,即表意人对所要表示的事物有认识,但在表示时出现错误,如误写。 ③动力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生效)
意思表示不自由(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148、149、150、151
欺诈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
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
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要件:指一些法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效力: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销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一定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法定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标的合法、可能和确定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一定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其行为一定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的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可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禁止性的规范(效力性规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主要特征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绝对无效
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可以因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在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合同效力继续保持
效力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消灭,如承认抛弃或不行使撤销权人则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单方);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行使
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请求撤销有除斥期间的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重大误解3个月、胁迫结束1年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152)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威胁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消灭的权利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主体:应当是有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特征: ①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②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后,即确定地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为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因第三人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可因形成权人同意而有效
前者担任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无效,后者有效与否不确定,要使其无效,须形成权人拒绝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是效力不确定
对前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后者的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不发生效力
对前者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继续,后者的同意,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145
代理权的缺陷 171
债权人同意的缺陷 551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无权处分合同如果对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为有效要件而非效力待定。 597: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解决的途径
追认 145
性质:追认权为形成权,行使追认权是追认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 方式:追认权的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应向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向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人、代理权欠缺人、债务人所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后果: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自始有效。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为追认的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以一定条件或一定期限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不发生效力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合法+条件必须可能)
种类
延缓条件: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成就的事实
解除条件:法律行为在成立、生效后,因其成就而丧失法律效力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4.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条件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种类
延缓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
解除期限:业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
二者区别:条件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必将到来的事实。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促使或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而应当让作为所附条件的一定事实自然发展。否则发生与其意愿相反的效果。159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57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的一种法律事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名称变化的原因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的变化,将“合法行为”改为“行为”,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根据是否合法划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这比民法典中根据效力划分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更广,由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不一定为非法行为,因此并不科学。 一是取消了合法性的要求,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即便非法,也并非当然无效。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概念,即强调民事主体要通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揭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133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分类
按照意思表示的参与方划分134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意思表示而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可成立,如设立遗嘱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是否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该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如赠与
实践性行为: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定金、借用等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但并不总要求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统一,而是可以采取多数表决原则,如股东会议。
区分意义:在于正确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135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概念: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类
明示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
推定(以积极行为方式)
沉默(以消极行为方式。一般不视为意思表示,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形式
公证
意思表示
概念
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特征
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主客观的统一
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
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的原则,所以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适格)者实施
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
构成要素
主观要素
目的意思: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使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
客观要素
表示行为
分类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可同步受领) 137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不可同步受领)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对象) 138
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直接表示内心意思)
默示的意思表示(推断) 140
是否处于真心及自由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撤销)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错误(重大误解) 147
构成要件: ①须有表示行为 ②表示行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③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④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⑤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⑥错误的有无以表意人进行表示行为时为标准确定
形态: ①表示内容的错误(目的意思): 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对标的的品种、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点的错误,当事人错误。 ②表示行为错误,即表意人对所要表示的事物有认识,但在表示时出现错误,如误写。 ③动力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生效)
意思表示不自由(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148、149、150、151
欺诈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
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
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要件:指一些法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效力: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销
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一定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法定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标的合法、可能和确定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一定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其行为一定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的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可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禁止性的规范(效力性规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主要特征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确定无效
绝对无效
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可以因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在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合同效力继续保持
效力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消灭,如承认抛弃或不行使撤销权人则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单方);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行使
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请求撤销有除斥期间的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重大误解3个月、胁迫结束1年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152)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威胁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消灭的权利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主体:应当是有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特征: ①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②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后,即确定地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为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因第三人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可因形成权人同意而有效
前者担任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无效,后者有效与否不确定,要使其无效,须形成权人拒绝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是效力不确定
对前者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后者的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不发生效力
对前者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继续,后者的同意,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145
代理权的缺陷 171
债权人同意的缺陷 551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无权处分合同如果对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为有效要件而非效力待定。 597: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解决的途径
追认 145
性质:追认权为形成权,行使追认权是追认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 方式:追认权的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应向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向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人、代理权欠缺人、债务人所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后果: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成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自始有效。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为追认的明确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以一定条件或一定期限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不发生效力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合法+条件必须可能)
种类
延缓条件: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成就的事实
解除条件:法律行为在成立、生效后,因其成就而丧失法律效力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4.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条件必须合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种类
延缓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
解除期限:业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
二者区别:条件是能否发生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必将到来的事实。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恶意促使或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而应当让作为所附条件的一定事实自然发展。否则发生与其意愿相反的效果。159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57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