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7 代理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于2022-07-12 22:58:45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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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沿革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罗马法上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 《德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代理权
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理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可以以他人名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地位。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代理制度直接调整的对象。 代理权,则是确定代理行为实施及其效果归属的依据。 代理关系,又是决定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效力的基础。
代理行为依据于代理权,代理权又依赖于代理关系
代理的作用
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范围
补足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况)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事实行为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等。
双方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属于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进行代理。 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就是法定授权行为。 法定代理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 法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
是否以本人名义划分
直接代理: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
间接代理: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代理权的来源或由谁选任代理人划分
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与此相对的,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①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②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复代理产生的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划分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客观上相信,法律所认可的理由) 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④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以下情形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盗用、伪造、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
亲自代理
报告义务
保密义务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行为之禁止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168条)
诈害行为之禁止
不履行职责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
违法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后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盗用、伪造、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造成本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本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因其他原因引起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沿革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罗马法上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 《德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代理权
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理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可以以他人名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地位。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代理制度直接调整的对象。 代理权,则是确定代理行为实施及其效果归属的依据。 代理关系,又是决定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效力的基础。
代理行为依据于代理权,代理权又依赖于代理关系
代理的作用
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范围
补足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能适用代理的情况)
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事实行为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等。
双方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属于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进行代理。 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就是法定授权行为。 法定代理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 法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
是否以本人名义划分
直接代理: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
间接代理: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代理权的来源或由谁选任代理人划分
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与此相对的,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①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②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复代理产生的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划分
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客观上相信,法律所认可的理由) 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④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以下情形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盗用、伪造、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
亲自代理
报告义务
保密义务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行为之禁止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168条)
诈害行为之禁止
不履行职责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
违法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却因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后使得被代理人对于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盗用、伪造、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造成本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本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因其他原因引起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