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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编辑于2022-07-13 09:58:56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学习思路和原则
一、破产法的概述
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关注的是债务人财产: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予以支持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支持;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反对;
4,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③职工劳动债权
④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5,债务人财产通过什么程序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6,以受理破产的法院为主
7,以受理破产的法院受理时间为核心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的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地域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申请
一,破产原因
1,概述: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
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a,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c,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二,破产申请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破产程序从广义上看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3个程序并且都可以单独适用
①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
a,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b,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债权人不管有无担保物都享有破产申请权
c,企业法人已解散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举证证明未出现破产原因外,法院应当受理
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②债务人:债务人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不能由债权人提出
③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有关债务的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厉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清算组提出的清偿方案不予确定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④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能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
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的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①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3,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破产申请的撤回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人民法院发现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
a,债务人申请
Ⅰ,受理期限: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遇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15日)
Ⅱ,受理送达: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Ⅲ,通知债权人:人民法院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Ⅳ,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债权人申请
Ⅰ,受理期限: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后1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Ⅱ,受理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文件
Ⅲ,通知债权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作出公告
Ⅳ,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无法成立的异议(即不影响法院受理):
①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债务人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申
②债务人对债权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③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为理由提出异议的,因为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所以也不能成为阻止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④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拨付。所以,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⑦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资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债务人拒不提交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⑧债权人动机不纯或存在债务人资产下落不明等逃债行为,不能成为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⑨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⑩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撤销事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3,上诉
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①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的个别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2,向管理人“交”和“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例如: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应当通过管理人取回;破产企业向他人出租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还
3,尚未履行的一般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①继续履行: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b,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请求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②解除合同:
a,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b,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1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也就是说,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多次行使
c,管理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请破产债权
③尚未履行的特殊合同
a,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b,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未得到承租方同意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d,对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④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评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通常指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尚未审结的一般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仲裁在原审理法院继续进行
⑥尚未审结的个别清偿案件
a,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以下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以债务人破产案件为核心,其他案件静观其变
Ⅰ,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Ⅱ,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Ⅲ,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b,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只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即可
c,如果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终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d,如果债务人破产宣告后,法院应当依照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变更请求为追收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⑦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重要措施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Ⅰ,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Ⅱ,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Ⅲ,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
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Ⅱ,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Ⅲ,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c,被执行人的执行中止
Ⅰ,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Ⅱ,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做分配
Ⅲ,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d,执行措施的连续性: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e,受移送法院的受理程序:
Ⅰ,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为由拒绝接收
Ⅱ,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f,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处理
Ⅰ,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Ⅱ,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已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不再移交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1,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
2,具体情形
①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②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④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问询
⑤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⑥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⑦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收到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2,对管理人厉害关系的回避问题
①以下情形表明与管理人有厉害关系
a,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c,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d,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
②以下情形表明与管理人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存在厉害关系
a,具有上述①中规定情形的
b,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董监高
c,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问题: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①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
②竞争方式:
a,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b,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③接受推荐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变价财产费等
3,为了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具体如下: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含本数,下同),12%以下
②100万到500万,10%以下
③500万到1000万,8%以下
④1000到5000万,6%以下
⑤5000万到1亿,3%以下
⑥1亿到5亿,1%以下
⑦5亿以上,0.5%以下
5,对于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管理人报酬应列入破产费用,分期进行支付,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7,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所需费用需列入破产费用的,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但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⑥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重大财产的处分: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由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管理人处分上文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4,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5,《保障管理人履职意见》的新增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更好的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的出清,具体规定如下:
①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监高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②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
③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适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④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应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⑤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⑥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或管理的部门
⑦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
⑧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⑨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①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②具体界定,除债务人所有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③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a,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其他财产
b,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的所有权财产
c,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d,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④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a,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⑤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a,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认定为共有人财产
b,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和解的需要债务人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请求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执行回转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人: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
2,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
①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②董监高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a,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一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Ⅰ、绩效奖金
Ⅱ,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收入
Ⅲ,其他非正常收入
b,债务人的董监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债务人董监高因返还上述a项中的第Ⅰ项和第Ⅲ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d,债务人的董监高因返还上述a项中的第Ⅱ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的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行使,通过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记忆口诀:无偿转、低价转、弃债权、补担保、提前还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放弃债权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2,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的具体解释:
①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的处理
a,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的,无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b,因撤销该交易,对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申请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a,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
Ⅰ,清偿时未到期,但破产申请受理时已到期,则不可撤销
Ⅱ,清偿时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则可以撤销
b,但是该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则无论破产申请受理时是否到期,都可以撤销
③债权人的撤销权
a,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处理
a,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b,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有效期的,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3,个别清偿行为的处理
①一般规定: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的个别清偿
a,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个别清偿
b,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
c,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d,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清偿
e,债务人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
③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记忆口诀:行政清理作出日,强制清算受理日
a,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符合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b,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符合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之日起
4,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①无效的情形
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②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务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四,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上述所指本法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主要指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财产的,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2,一般取回权的具体解释:
①取回权的行使期间:权利人依据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②取回权诉讼
a,权利人依据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权利人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行使取回权应履行的义务: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不易保管财产的取回权: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债务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Ⅰ,债务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Ⅱ,债务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并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规定未取得财务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f,物上代位取回权:
Ⅰ,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的,或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Ⅱ,保险金、赔偿金已交付给债务人,或代偿物已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g,管理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Ⅰ,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在途标的物取回权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②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③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适用于不动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管理人的选择权: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规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②出卖人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
a,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b,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义务的,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除外
③出卖人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a,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并依据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上述a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买受人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
a,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b,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除外
c,因买受人未完成支付价款或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买受人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a,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规定主张取回买卖的标的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出卖人取回买卖的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五,抵销权
1,基本规定
①概念: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主张,不能由破产人的管理人主张,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②禁止抵销的情形: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后,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负担债务的除外
c,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申请事实后,取得债务人债权的,禁止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d,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债务相抵销
2,特别规定
①抵销权审查
a,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b,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在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②抵销无效的情形: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禁止抵销情形中b、c项规定情形的,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担保物权人的抵销:破产法所列的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上述禁止抵销情形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销的债权不得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的价值
六,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借款
破产债权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概述:
①定义: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②破产债权申报期:
Ⅰ,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不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至3个月
对比记忆: a,证券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b,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c,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Ⅱ,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申报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破产债权申报范围
①职工债权免申报
a,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b,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②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申报
③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④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⑤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和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⑦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个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⑧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中的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⑨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此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⑩委托人破产
a,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该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种情况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b,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c,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的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1,出票人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可以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a,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b,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①债权人先找债务人
a,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
Ⅰ,不得重复申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Ⅱ,两个一起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b,全部清偿: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c,未获全部清偿: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债权人先找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
③债权人两个都没找(既没找债务人,也没找担保人):
a,都没找,但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b,都没找,也没通知保证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对比记忆:合同法中,债权人在向一般保证人追偿前,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的,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也就是说在破产法中,一般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破产
①连带保证
a,人民法院受理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b,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可以对连带保证人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②一般保证
a,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b,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份额应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c,保证人被确定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3,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如果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做调整,如果属于一般保证责任,则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应相应调减,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须经审查确认之后才能再破产程序中行使债权
2,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能以管理人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3,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申报材料再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厉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4,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由错误的,或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正机关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拟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决裁决、不予执行债权公证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5,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6,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允许通过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予以修正,即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等厉害关系人提起债权诉讼的权利
7,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由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8,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
①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③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④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权利
1,表决权
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申报债权的人都有表决权
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的人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③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不得行使表决权
④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除法院能够临时为其确定债权额者外
⑤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但如果职工的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影响职工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2,知情权
①每个债权人都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
②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3,列席人员
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
②经法院决定,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②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a,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b,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c,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核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此决定由管理人作出)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此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中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①具体要求:
a,一般情况: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人数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b,和解: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人数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c,重整:分组表决(分为有单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无担保债权组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人数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②效力:对于在该决议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③决议形式:除现场作出决议外,可以由管理人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④债权人会议的补救:
a,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b,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一次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c,对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次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及组成
①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置
②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③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有1名来自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④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和表决
①具体职权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②债权人委员会决议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
提出破产清算和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则是在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是即可提出
1,重整申请的申请人
①直接重整: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②转入重整:债务人、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布破产前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③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
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无重整申请权
3,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厉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二,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①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②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③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
④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其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其自行管理决定的,债权人等厉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担保权的暂停行使
①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②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规定,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或足以危害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③人民法院未对上述②中的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如果担保物权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变卖,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9,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权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①制定重整计划:管理人/债务人
②管理企业事务和财产:管理人/债务人
③执行:债务人
④监督:管理人
2,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宣布重整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计划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的内容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收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①分组表决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b,职工债权组
c,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d,普通债权组
②决议规则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券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既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既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
c,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d,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③出资人组
a,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
b,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既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a,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将获得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b,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
c,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e,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f,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再使用集中管辖的规定(所谓集中管辖是指相关案件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为核心)
四,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部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五,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4,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六,重整计划的变更
1,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由债务人提出,经负责监督的管理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重整计划变更申请的,受重整计划影响的厉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原重整计划表决程序重新表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变更
3,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重整计划变更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重整计划变更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人民法院不批准重整计划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厉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变更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当提交给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七,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①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事件内提出异议
②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重整申请的
2,重整涉及并购重组
①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需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和解
一,和解申请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
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2,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
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其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已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2,别除权主要涉及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法定特别优先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主要是物保,与保证无关
3,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程序行使权利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构成别除权;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构成别除权。
5,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为破产债权人进行清偿,未被清偿的部分只能向原债务人要求清偿,如果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为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清偿顺序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清偿顺序的债权,遵循以下清偿原则:
①人身债权先于财产债权
②私法债权先于公法债权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④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有余额的,可依此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①有担保财产的债权
②破产财产、共益债务
③职工债权
④社会保险和税款等
⑤普通债权
2,商业银行破产
①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a,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未受领也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公布之日起满2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b,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按照诉讼或仲裁结果处理。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的终结方式
①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②因债务人已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而终结
③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人的破产费用而终结
④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即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按相同原则确定,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再独立
适用情形:适用于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的企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厉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如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①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后果:
a,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合并为破产财产
c,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顺序公平受偿
2,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指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称为协调审理,各关联企业仍保持独立的法人人格,资产与负债清偿比例等分别确定。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①管辖:共同上级法院确定
②后果:
a,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b,不对关联企业的财产进行合并
c,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d,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的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以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物权担保无效
前述8、9两个方案债权人会议一次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