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法制史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篇
匹配龚成思《法制史一本通》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篇,包括立法概况、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
编辑于2022-07-13 16:41:28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尤其是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朝影响极大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
1.律
2.令
“制”
“昭”
3.法律答问
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
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5.廷行事
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
6.课、程
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
云梦秦简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诽谤与妖言
以古非今
妄言
非所宜言
投书
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盗徙封罪
司法关办案责任
定罪不当——纵囚
故意量刑不当——不直
过失量刑不当——失刑
主要刑罚
1.死刑
2.肉刑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候
4.财产刑
赀刑
赎刑
5.耻辱刑
髡
耐
注:“完”保全之意
6.其他刑罚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
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九卿中“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诉讼程序
1.告发与纠举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盗贼犯罪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家庭成员内部案件
审判制度
1.讯狱与治狱
讯狱(询问被告)
治狱(审判定罪)
允许司法官吏使用刑讯手段,但不提倡
2.爰书与封守
爰书(调查或勘验的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
3.读鞫与乞鞫
读鞫(司法官向被告宣读判决)
乞鞫(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汉惠帝除《挟书律》
高后(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文帝、景帝废肉刑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法律形式
律
汉律60篇
左官律
酎金律
上计律
单行法律
令
法律效力高于律
科
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
比
从秦朝的“廷行事”发展而来
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
2.《九章律》(汉高祖)
盗贼网捕杂具
+户
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
+兴
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
规定牛马蓄养和驿传之事
3.汉律60篇
九章律(9篇)
傍章律(18篇)
汉高祖、孙叔通
朝廷礼仪
越宫律(27篇)
汉武帝、张汤
宫廷侍卫
朝律(6篇)
赵禹
朝贺制度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P66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
阿党的主体:诸侯国的官吏
附益的主体:朝廷大臣
左官
非正
出界
逾制
漏泄省中语
酎金不如法
事国人过员
危害君主专制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
废格诏书
怨望诽谤
左道
矫制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庇匿盗贼(对上不报告)
见知故纵(对下不抓人)
群饮酒
通行饮食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腹诽罪
法定刑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本质原因:约法省刑政策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改革的内容
文帝 P70
除肉刑
景帝
两次减少笞刑数目
颁布《箠令》
改革的意义
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刑罚种类
死刑
肉刑
(主要是宫刑和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
笞刑
徒刑
徙边
禁锢
赎刑
增设“女徒顾山”
罚金
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
对象: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极其子孙犯罪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确立)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西周“三赦”之法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禁榷”
抑商政策
汉武帝“告缗令”
对外贸易立法
汉武帝 丝绸之路
通过互市缓和与匈奴的矛盾
门槛:符传
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铁、兵器、马匹、铜钱等与匈奴互市
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种种优惠政策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三公九卿P75
地方
郡、县两级
县以下设乡、里、亭
汉武帝设监察区“州”
东汉末年:州、郡、县三级
官吏管理制度
官吏的选拔
荐举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
征辟
任子
太学补官
官吏的任用
身份限制
回避制度:“三户之法”
官吏的考核
上计
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70岁致仕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系统
中央:设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 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
地方:在京师设司隶校尉,各州(部)刺史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御史中丞” 专席独坐,称为“三独坐”
地方监察系统
汉武帝时期,设了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一个刺史, 依据《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监察法规
《六条问事》
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
五条规定监察郡国相守
汉惠帝《御史九条》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1.告诉与举勒
2.对诉权的限制
根据“亲亲得相守匿”,除大逆、谋反外, 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罚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3.鞫狱、辞服、读鞫、乞鞫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辞服:即被告的口供
读鞫:法官作出判决并向被告极其亲属宣读
乞鞫:不服申请重审,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4.录囚制度
对囚徒复核审录,监督监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春秋决狱
也称引经决狱
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心即主观动机
注: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是“本事原志”, 即应兼顾事实和动机
积极:推动律学的发展,促进法律儒家化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消极: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东汉后期,学者以儒学思想注释《九章律》,成为“章句”(儒学影响立法领域)
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汉朝制度化,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魏明帝
18篇
子主题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史律)
晋武帝
20篇
经张斐、杜预作注后,史称张杜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
增加律注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北魏律
孝文帝
20篇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麟趾格
东魏
(北魏)“格”←汉代的“科”←秦朝“课”
即秦课汉科北魏格
大统式
西魏
式←秦朝封诊式
北齐律
武成帝
12篇
首创《名例律》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定鞭、杖、徒、流、死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律学
魏晋之际,律学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
著名律学家
陈群:九品中正制
刘劭
钟繇
曹魏
张斐:20个法律概念的界定
故:知而犯之 失:意以为然 过失:不意误犯 谋:二人对议 造意:唱首先言 谩:违忠欺上 诈:背信藏巧 不敬:亏礼废节 斗:两讼相趣(重在双方争执) 戏:两和相害(重在双方相和斗) 贼:无变斩击 不道:逆节绝理 恶逆:陵上僭贵 戕:将害未发 率:制众建计(指力能指挥众人) 强:不和 略:攻恶 群:三人 盗:取非其物 脏:货财之利(以图利为目的)
杜预
刘颂:援法断罪思想
晋
刑事立法
重罪十条
北齐律确立
→十恶
法定刑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注:正式形成于隋朝开皇律
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两千五
三千
三千五
四千
四千五
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
北齐律最终废止宫刑
刑罚原则
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丽邦法”
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内容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准五服以治罪
指亲属之间的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的内容
斩衰
奇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官当
存留养亲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少卿
...
登闻鼓直诉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
刑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