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匹配龚成思《法制史一本通》: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编辑于2022-07-14 15:45:44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
开皇律(隋文帝)
主要成就
确定12篇的法典体例
以北齐律为基础
首篇为“名例”
确定新五刑制度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特权夸大化
历史影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eg.中央三省制、地方州县制; 废除九品中正制,确立科举制
大业律(隋炀帝)
18篇
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
唐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简宽、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极其相互关系
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
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等方面的法规
注:内容与秦汉不同
格
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赦令
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通使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式
具体办事规则、活动细则
法律典籍
唐高祖《武德律》
“一准隋开皇之律”,篇目12篇
唐太宗《贞观律》
长孙无忌、房玄龄
12篇
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
缩小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
唐高宗《永徽律》及《永徽律书》(又称《唐律疏议》)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
最具社会影响力,标志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
内容
《名例》
规定一般原则
《卫禁》
警卫、保卫
《职制》
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
《户婚》
户口、家庭、婚姻、赋役、土地管理等
《厩库》
牛马的使用及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
《擅兴》
军队、工程兴造
《贼盗》
十恶犯罪以及杀人、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
《斗讼》
斗:两讼相趣(重在双方争执)
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
《诈伪》
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
《杂律》
《捕亡》
追捕逃犯
《断狱》
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诉讼法
唐玄宗《开元律》
李林甫
律典
唐玄宗《唐六典》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
规定官制的政书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121门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刑统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特点
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地位
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东亚各国(朝鲜、日本、越南)产生了重大影响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1.“十恶”
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律沿袭之。
谋反
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谋背国从伪
三谋犯罪:连坐;无首从之分,一律重惩;亲亲得相守匿和秋冬行刑的例外
恶逆
欧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大不敬
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盗及伪造御宝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造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
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供养有阙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谋杀缌麻以上亲
注:谋杀祖父母、父母,定“恶逆”;对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作出了杀害行为,定“恶逆”。谋杀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缌麻以上亲属定“不睦”
卖缌麻以上亲
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注:妻子殴打丈夫、告发丈夫及丈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等尊属定“不睦”,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定”恶逆“,如果告发祖父母、父母定“不孝”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注:此条施加于父祖,则属于“不孝”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及与和者
依尊卑而同罪异罚;取消一切特权优免
2.“六杀”
谋杀
预谋杀人
故杀
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
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戏杀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误杀
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
3.“六赃”
强盗罪
盗窃罪
《贼盗篇》一般犯罪主体
受财枉法罪
受财不枉法罪
受所监临财物罪
《职制篇》,官员中的监临官
坐赃罪
《杂律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
4.保辜制度
五刑制度
1.刑罚种类
隋律确定五刑制度后,唐朝沿袭之,只是在流刑上有所改变
(1)死刑
斩
绞
(2)流刑
两千里、两千五、三千里三等(在隋制基础上各提高一千里)
皆劳役一年
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3)徒刑
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4)杖刑
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5)笞刑
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2.五刑之加减等
五刑一共二十等,律文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
但斩、绞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
此外,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
请
减
赎
当
区分公罪与私罪
区分标准:有无谋私利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从犯减首犯一等
家人共同犯罪重,以家长为首犯
“止坐尊长,卑幼无罪”——例外:如果是盗贼犯罪以及造成损伤的犯罪,又回盗一般原则的适用中去
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合并论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
累犯加重
适用盗窃、强盗犯罪的三犯累犯者
自首减免刑罚
例外:“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
类推原则
老幼废疾减刑
西周三赦之法
同居相隐不为罪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三谋犯罪不适用
化外人有犯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照其本国法律处断
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西周三刺之法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权
均田制
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规定了“加功所有”的原则
契约
主要靠民间习惯调整
1.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
严格限制
要经过“公验”
动产买卖
2.借贷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
婚姻的成立
限制
同姓不婚
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未婚
不得与逃亡女子未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义绝
和离
“夫妻不相安谐”
家庭
继承
宗祧继承: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沿用汉朝)
在室女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奁之用
在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很大
户绝的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则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进行处分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御史台
有权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收支
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御史中丞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侍御史
殿中御史
监察御史
官吏管理
科举制度
考课制度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职官致仕
70岁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国有土地
口分田
职分田
公廨田
私有土地
永业田
子孙可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以买卖交易
部分宅地
赋役立法
前期沿用隋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中后期,唐德宗实行两税法
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
禁榷制度
榷盐法
民制、官收、商运、商销
“常平盐”
茶税法
榷酤制度
对外贸易制度
陆上贸易
严格,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互市
互市监
海路贸易
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
“藩坊”供外商居住和营业
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
国家首置外贸专职官署
市舶制度
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1/10的实物税
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的法令
法律也严格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主审判权
刑部
主复核权
御史台
监察+重大案件的审判
“三司推事”
告诉的限制
禁止越诉
直诉制度
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除三谋犯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之事
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提起诉讼时,应提交“辞碟”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例外:犯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隶犯杀主人罪者,一复奏就可以执行死刑
时间上: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执行死刑,三谋犯罪例外
法官责任制度
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宋朝
立法概况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
体例上取法于《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
法律形式
编敕
唐:格与永格
编例
对明清的立法影响甚大
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注:秦朝廷行事、汉朝决事比、宋朝断例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条法事类
南宋,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
宋太祖
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刺配
复合刑罚
凌迟
首用于五代,至宋立为法定刑
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重法地法
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加盖官印的契约成为“红/赤契”
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白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
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
业主的权利还有:在约定的赎回期限内(法律兜底30年)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财产继承
沿袭兄弟均分制
在室女享有兄弟继承权的一半
注:出嫁女、归宗女也可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中央
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
二府
中书门下
最高行政机关
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
副相“参知政事”
三司
中央理财机关
盐铁司
度司
户部司
宋神宗官职改革,裁汰三司并归户部,恢复了三省原有的权力
地方
新设“路”一级政权
路——府州——县
长官为“四司”
经略安抚使
地方军政
转运使
地方财赋
提点刑狱使
地方司法
提举常平使
地方盐铁专卖等事
差遣制度
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选任
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殿试成为常制
创造了“糊名”“誊录”和回避等方法以防科场舞弊
考课
机构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
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
方法
磨勘制
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
历纸制
标准
“四善三最”
唐:四善二十七最
监察制度
御史台
长官:御史中丞
仍下设三院
谏院
设于各路的监司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审刑院
制勘院和推勘院
鞫谳分司制
即审与判分为两事
翻异别推制
复审制度
改换法官称为“别推”
改换司法机关成“别移”
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务限法
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制度
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入务”直到九月三十日止
《洗冤集录》
世界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名公书判清明集》
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辽西夏金
辽朝
金夏
金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