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这是一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第二节项目质量复核、第三节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编辑于2022-07-17 19:21:37军队文职 文职、军队、国防知识,其中文职是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军队文职 文职、军队、国防知识,其中文职是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2.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和组成要素(★★)
精准答疑
问题:如何记忆质量管理体系的8项组成要素?
解答: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本质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因此,可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COSO框架),将8项组成要素“对号入座”,如下表所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思路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3.对风险评估程序的动态调整
(二)治理和领导层(★★★)
1.相关质量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
(2)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3)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5)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得到恰当的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保障。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的三种角色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能够直接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沟通。
精准答疑
问题:如何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领导层的三种角色?
解答:总结如下表。
提示:上述“特定方面”,可以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要素,也可以是特定要素进一步细分出来的特定方面。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监控和整改等要素的运行承担责任,也可以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独立性要求的履行(即“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要素细分出来的特定方面)承担责任。
3.合伙人管理
(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2.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
(1)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某合伙人或项目组的利益与特定客户长期直接挂钩,从根源上解决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知己知彼”和“质量至上”原则
2.树立风险意识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并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例如:(1)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3)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4)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
精准答疑
问题:如何理解“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对“质量至上”的影响?
解答: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营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包括市场份额的增长、聚焦于特定行业或新业务拓展等;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方面的优先事项可能更多关注其盈利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过于强调经济利益优先,则可能为取得较高的业务收入而承接一些高风险客户,这些客户的风险可能超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承受能力,从而可能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五)业务执行(★★★)
1.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2.项目组内部复核
3.项目质量复核
解题高手
命题角度:辨析“项目组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复核”。
命题角度:辨析公众利益实体、上市实体和上市公司的区别。
从审计考试的角度(而非专业法律研究的角度)来举例掌握以上三者的区别,假设有如下公司:
A公司:一般制造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主板上市;
B公司:一般制造业企业,非上市公司,但公开发行债券;
C公司:养老基金企业,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债券。
其中,A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是三者中的“最小圈”。B公司虽不属于上市公司,但属于上市实体,这是三者中的“中间一圈”。C公司未上市、也未公开发行债券,但由于其主营业务事关民生,拥有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因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这是三者中的“最大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此处不能偷换概念为“上市公司”这一较小的概念,即不能降低质量管理的要求。
4.意见分歧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5.出具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六)资源
1.资源的概念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货币资金、办公设备等各种有形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知识资源和技术资源。其中,人力资源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包括执业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资源如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程序等;知识资源如书面的政策和程序、业务方法论或指引等。
2.相关质量目标、政策和程序
(1)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2)建立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七)信息与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2)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向外部各方沟通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是适当的;
(3)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外部沟通时应当沟通哪些信息,以及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范围和适当形式。
(八)监控和整改程序(★★★)
1.周期性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缺陷和整改措施
(1)针对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种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
三、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和记录(★★★)
1.评价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进行业绩评价。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2.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该期限应当涵盖足够长的期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监控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节 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1)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②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③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3)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3.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
(1)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2)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尽管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人员提供协助,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仍然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并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程序(★★)
(1)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①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②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2)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3)基于实施上述第(1)项和第(2)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①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②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③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①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且适当的;
②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针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①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②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③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三、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3)项目合伙人禁止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之前签署业务报告。
四、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工作底稿
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2)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的依据;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无法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或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所发出的通知;
(5)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解题高手
命题角度:辨析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复核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三节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管理和实现审计质量的领导责任
1.审计项目合伙人的概念
审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2.领导责任
(1)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2)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从而能够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3)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但审计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4)在签署审计报告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其已经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责任。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如果审计项目合伙人注意到某些事项可能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对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利用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或其他来源的相关信息,对这些不利影响作出评价,并采取适当行动。
(2)如果某些事项表明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未得到遵守,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后,立即采取适当行动。
(3)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定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已经得到遵守。
三、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就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已得到遵守,并且得出的相关结论是适当的。
(2)如果审计项目组在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些信息,并且,如果这些信息在接受或保持之前获知,可能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审计业务,则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该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合伙人能够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四、业务资源
(1)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确定充分、适当的资源已被及时分配给审计项目组用于执行审计项目,或审计项目组能够及时获取这些资源。
(2)如果审计项目合伙人确定所分配的资源或审计项目组能够获取的资源对于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说是不充分、不适当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与适当的人员沟通,以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额外的资源或替代性资源。
(3)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以外提供直接协助的外部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集体,拥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执行审计项目。
(4)在确定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①审计项目组通过适当的培训并依赖执业经历,是否能够理解具有相似性质和复杂程度的审计业务,以及是否拥有相关实务经验;
②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③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会计或审计特殊领域的专长;
④针对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信息技术,以及审计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拟使用的自动化工具或技术,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专长;
⑤审计项目组是否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
⑥审计项目组是否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⑦审计项目组是否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五、业务执行(★)
1.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咨询
(1)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①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②审计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2)咨询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以在外部。实务中,审计项目组通常针对以下方面进行咨询:
①复杂的或不熟悉的事项(如某项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②存在特别风险的事项;
③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重大异常交易;
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况;
⑤与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3.项目质量复核
针对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要求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
(3)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4)只有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后,才签署审计报告。
4.意见分歧
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