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法-特殊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刘鹏飞】思维导图
民诉法-特殊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刘鹏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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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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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程序
三个特殊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基本制度
主体
原告
有独三、五独三
被告
本诉的原告被告【本诉的无独三若未承担责任,撤销之诉中仍列为无独三】
事由
1.不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不知道诉讼、因客观原因未参加、想参加法院不让参加
2.有证据证明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错误【主文错误】
3.损害其民事权益
程序
请求
可以要求撤销文书,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
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不变期间】
管辖
向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受到起诉状后不能当初立案,应送交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法院30日内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必须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适应简易程序】
裁判
请求成立
仅要求撤销
撤销错误的部分
要求撤销和确认权利
改变裁判
请求不成立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效力
不中止执行,若原告请求中止,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不是必须准许】
不允许撤销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婚姻无效、撤销、离婚等裁判、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
执行前对案外人的救济
生效裁判、调解书作出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法律文书有错误,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案外第三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看诉讼程序是否结束
未结束
提起第三人参加之诉
已结束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反诉
主体要求
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之间】
时间要求
本诉存续期间【辩论结束前】
辩论结束后,反诉需要另行起诉
管辖要求
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若反诉属于专属管辖则不可以合并】
程序要求
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牵连关系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本诉反诉请求有因果关系
考点应用
1.反诉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起诉;某个被撤销,不影响另一个
2.反诉VS反驳
反诉
提出独立的新诉讼请求【独立的权利主张】
反驳
仅否定对方诉讼请求
”增变反“的具体处理
一审
辩论终结前提出,合并审理
二审发回重审
适用一审程序,按一审处理【辩论终结前提出,合并审理】
二审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再审
不属于审理范围,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适用一审程序
对于增变反原则不审理,下列情况准许合并
1.原审违法缺席审判,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遗漏当事人,需要追加新当事人
3.诉讼标的物变化、灭失,原诉讼请求已经无法实现
4.当事人增变反,无法另诉解决
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性质
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类型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利益
起诉条件
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环保组织
1.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联系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五年公益无违法,地级民政有登记
消费者协会
省以上消协
检察院
特定性
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补充性
在没有法定主体或法定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支持性
除了提出公益诉讼,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证明侵害已经发生或具有侵害风险
5.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
公益诉讼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
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污染海洋环境的公益诉讼
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都是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规定
审理
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
社会影响重大
四可
1.可共同参诉
受理后,开庭前
其他主体要求参加
列为共同原告
其他主体不要求参加
在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2.可提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受理后,受害人可以提起普通的侵权诉讼,请求赔偿
是否免于证明此事实
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原告有利
私益诉讼可免于证明此事实
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被告有利
私益诉讼不能免于证明此事实
3.可和解、调解
是否出具调解书
若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
若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出具调解书
要将调解、和解协议进行公告
4.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
四不可
1.不可反诉
2.不得以和解为由撤诉
整治完成,没必要继续审理的,可以撤诉
3.辩论终结后,不允许撤诉
4.自认不可损害公告利益
非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
程序
起诉人
向选举委员会申诉【3日处理】
选举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选举日前审结送达判决】
考点
申诉前置
必须先申诉,不申诉不得起诉
诉讼参加人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
【本案属于宪法诉讼案件,不要求起诉人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审理方式
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得吸收陪审员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
宣告失踪案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受理
发出寻找公告3个月
财产代管
身份不变
考点
起诉条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债权人】
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代管人不想担任的,可以请求法院用特别程序重新指定
利害关系人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由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指定代管人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死亡案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受理
发出寻找公告1年/3个月
财产继承
人身终止
考点
起诉条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债权人】
救济
被申请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直接撤销旧判决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认定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诊断或鉴定】
判决认定——指定监护人
判决驳回申请
认定财产无主案
申请人对无主财产进行申请
财产地所在基层法院管辖受理
发出公告1年
无人认领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有人认领
裁定终结程序,告知另行起诉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
主体和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约束力,没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
可调可诉
发生纠纷,可调解,可直接诉讼
调后可调
调解失败,可以再请求其他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后可诉
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但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调解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仍有权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谁确认
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何时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向谁确认
法院邀请先行人民调解的
由邀请法院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金额大
确认结果
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有效
向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驳回
可变更原调解协议、可达成新的协议、可起诉
确认限制
身份关系确认或解除、物权确认、知识产权确权——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案
申请主体
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的人
其他有权申请的人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人、财产所有权人
管辖法院
担保财产所在地
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
审查
原则
独任审查
例外
合议庭审查
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结果
条件成就且无实质争议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裁定
对担保物权有实质争议
裁定驳回,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担保物权部分有争议
仅准许拍卖、变卖无争议部分,剩余部分可向法院起诉
督促程序
程序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独任审理】
进行形式审查【5日受理】 【不受理驳回】
15日内发出支付令 【发出就有效】
发出后有15天的异议期限
提出异议且成立
支付令失效,程序终结
未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适用对象
只适用于请求给付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
督促的债券必须合法、到期、确定、单向【无对待给付义务】
条件
积极条件:能送达
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不在我国境内不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发出支付令30日内无法送达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若申请对债务人发支付令,支付令对担保人无效
【想对谁生效就要对谁发】
消极条件:未起诉
必须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保全
一旦就此债权提起诉讼,督促程序就终结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督促程序终结,申请对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也失效
起诉其中一个,对另一个发的支付令也失效
债务人异议条件
异议时间
在15日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异议内容
应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
【存在多项请求,就某请求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
异议方式
向法院提出异议、向法院起诉
【就债权债务本身】
异议法院
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起诉
若向其他法院提出异议或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谁发向谁提,不然视为你没提,不影响支付令的执行
异议审查
法院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错误救济
支付令不能上诉、再审
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化
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
受理后当事人无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条件
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
1.支付令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转为诉讼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时间即为起诉时间】
2.但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3.债权人不同意向作出支付令法院起诉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
程序
申请人申请
票据支付地法院7日内受理 【可独任】
受理后,通知止付 【票据冻结,不得转让、承兑,直到程序终结】
3日内发出公告,开始申报权利【≥60日】
申报成立
程序终结,可以另行诉讼
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
一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并公告【合议庭】
【除权判决视为新票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申请条件
事由
票据遗失、灭失、被盗
主体
票据最后持有人
对象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及其他事项
方式
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报权利
申报方式
向发出公示催告的法院持票申报并提交申报书
【必须持票申报,无票只能走救济方式】
法院要通知申请人查验【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期间
从公告开始日—除权判决前
未及时申报权利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以申请人为被告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可以诉请撤销原判、确认自己的权利
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