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会计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
编辑于2022-07-18 18:35:59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调整对象: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内容
《会计法》—法律 全人常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适用范围
管理会计事务依照《会计法》
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
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的会计工作、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本行政区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伪造:以假充真 变造:歪曲事实
核算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记账本位币
核算: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可以选择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这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退回+更正补充
内容有误→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后盖章 金额错误→重开
记账凭证
分为收款、付款、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除部分转账、结账、更正错误外,都要有原始凭证
会计账簿
分类
总账:订本、活页
明细账:通常为活页
日记账:订本
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
登记要求
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更正由记账人员签字或盖章
电算化的更正由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其他分类方式
按用途
序时帐簿
普通日记账
特种日记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分类账
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
按账页
两栏→普通日记账
三栏→总账、日记账、资本/债券/债务 明细账
多栏→收入/成本/费用 明细账(又是日记账也可以用多栏式)
数量金额式→存货类明细账
按外型
订本式→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活页式→各种明细账
卡片式→固定资产明细账
财务核对
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
财务会计报告
年、半年报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包括:会计报表
签章:领导签名并盖章
审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国企、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至少每年一次
会计档案管理
内容:不包括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
归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档案机构同意的最长不超过三年) 移交: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纸质→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电子档案+元数据) 利用:会计档案一般不外借 保管: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算 . 永久→年报、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30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10年→除年报的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后5年 鉴定: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 销毁:销毁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销毁清册,然后所有人签署意见 . 销毁: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销毁 . (纸质监销: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电子档案监销: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 销毁后:监销人在档案销毁清册签名或盖章 . 不得销毁:未结清和未了事项
合并:原单位存续的→原单位保管 解散→合并后的单位保管 分立: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 原单位解散→其中一方代管 项目建设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及时移交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政府监督(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单位和个人检举)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岗位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级)会计师以上或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总会计师→会计师以上 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回避制度:适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工作i交接:适用工作调动、离职、因病不暂时不能工作 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程序:核对→签名或盖章(一式三份)→继续使用,不建立新帐 相关责任:移交人员对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行为(十项:核算和监督)
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5年不得从事
罚款:个人(2000-2万 )单位(3000-5万)
伪造、变造 隐匿或故意销毁
通报
情节严重五年不得从事
罚款:个人(3000-5万)单位(5000-10万)
授意、指使、强令
罚款(5000-5万)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构成报复→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责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
十项违法会计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2.以未审批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损毁、遗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适用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实施会计监督机制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