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知-破产法【重点】
这是一篇关于商经知-破产法【重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
编辑于2022-07-24 10:00:57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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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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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
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债权人
重整、破产清算
清算人
出资人
条件
1.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3.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受理——立案
个别清偿无效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由管理人决定
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对方当事人有权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视为解除合同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诉讼、仲裁中止
统一管辖
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
确定
法院指定
职责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权的管理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二者关系
管理人拟进行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事先制作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未通过的,不得处分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受理前产生
公司强制清算费用、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
受理后产生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财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优先清偿
共益债务
受理后产生的新债
随时清偿
破产债权
申报期限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申报范围
一般规定
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申报的破产债权
1.有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加速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破产止息】
不可申报事项
滞纳金、罚金、罚款、违约金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保证债权的特殊规定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正常
保证人清偿
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又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保证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正常,保证人破产
主债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加速到期】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一般保证
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认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清偿
保证人被确认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债务人财产
追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影响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撤销权
破产受理后前一年的前6个月
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有效清偿
清偿未到期债务+该债务在破产受理前到期——有效清偿
清偿未到期债务+该债务在破产受理后到期——可撤销
破产受理后前6个月
清偿未到期债务——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债务
原则
可以撤销
例外
有效清偿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担保财产价值>债权数额—有效清偿】
2.依据生效判决进行的个别清偿
3.支付的的水费、电费
4.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使债务人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破产抵消权
行使规则
禁止抵消的情况
股东出资额≠债务人欠股东之债
禁止恶意抵消
取回权
可以取回的财产
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违法转让“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
1.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第三人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第三人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占有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等
尚未交给债务人或已交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权利人主张取回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法院予以支持
已经交给债务人或已交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普通债权清偿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共益债务清偿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
执行重整计划不是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
分组讨论
组内双重多数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各组表决均通过
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