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法考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刑罚论的思维导图,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裁量。刑法的执行与消灭。帮助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论的知识要点!
编辑于2022-07-28 07:09:32刑罚论
刑法的体系
主刑
管制
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必须进行社区矫正(司法局)(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可参与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期限:3个月-2年-3年(数罪并罚)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适用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高消费,进入中小学区,幼儿园;禁止接触同案犯;)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1、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不强制劳动,酌量给与报酬
期限:1个月-6个月-1年(数罪并罚)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35年以下的(不超过20年)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留,逮捕1日:折抵管制2日,拘役,有期徒刑1日
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1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行政拘留,海关扣留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判决日期: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强制劳动,酌量给予报酬
执行机关:监狱
无期徒刑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场所
死刑
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可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 如果存在从在从轻处罚情节,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则不应当判处死刑。
以下人员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如果审批时已满18周岁也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羁押后-执行前)(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怀孕或流产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此期间,均不可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
死缓:
死缓变更: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执行期间:判决确定之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程序:
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35年以下的(不超过20年)
数罪并罚(数罪中的最高刑作为最低刑,数罪相加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5年;数罪相加未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0年)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附加刑
罚金
财产刑
单独适用(单位犯罪)
附加适用:主刑+罚金(不能单独适用,也不能不用)
并处或单独适用:主刑+罚金或罚金
没收财产
执行机关:一审法院
范围:个人全部或部分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赔偿)
第二位:民事债务(经债权人请求的正当债务)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通常: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死刑、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起算: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罚的裁量(侦查审判阶段)
量刑情节
从轻,从重:在同一个刑格内
减轻:降低一个刑格;特别减轻:不具有减轻的情节,经最高法核准也可以减刑
免除:前提是有罪判决,可以宣告有罪,但可以不处罚
累犯
1、一般累犯
主观: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年龄:前后两罪犯罪时均满18周岁
刑罚:前后两罪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再犯故意犯罪
前罪刑罚中有拘役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属于刑罚不再执行,不构成累犯 前罪刑罚中有管制的不影响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
前后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时间:不要求(不受5年的限制) 刑罚:不要求(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
缓刑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
1、一般自首
自动归案
1、时间:被动归案前:犯罪实施后(可以是中止,但不一定要既遂),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2、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1、准备去投案或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
2、坐等警察上门服务
3、司法机关因形迹可疑,在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罪行
5、送首
3、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单位,基层组织),被害人
4、自愿接受控制
如实供述
如实(事实判断):诚实供述(只要求将自己记忆的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事后查明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主观上的不同看法,辩解不影响。
供述(事实):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若未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信息,则不构成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被采用强制措施后,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A罪行也被强制措施,自己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行)
准自首: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果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自首。
3、坦白
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人罪行,构成立功。
4、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可以构成自首。单位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但单位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同时也构成个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办事人员(直接责任人)自首,不构成单位自首,仅成立个人自首。
单位没有中止,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中止,单位构成中止。 单位没有中止,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直接办事人)中止的,个人构成中止,单位构成未遂。
5、犯罪中止与自首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犯罪中主动放弃犯罪;自首: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
立功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体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 揭发:包含被害人告发(甲女因诈骗被抓,告发乙男强奸自己)
2、犯罪线索来源合法。非法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3、同案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构成立功。 提供同案犯新信息(犯罪后新的联系方式,藏匿地点),提供犯罪前和犯罪中的信息不构成立功。
4、协助抓捕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
2、亲友协助,提供线索不构成立功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超过35年,上限为25年,未超过35年,上限为20年。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可能会出现倒挂情形)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漏罪,后新罪。
财产刑的并罚
罚金+罚金=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没收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执行,不能合并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合并计算,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数罪中的最高刑作为最低刑,数罪相加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5年;数罪相加未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0年)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
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的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必须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禁止令。
适用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
不适用: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相当于没有执行完毕,因此累犯不得缓刑) 失败的缓刑:发现漏罪(考验期内撤销缓刑,先并后减;考验期满后另行起诉); 发现新罪(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先减后并;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撤销缓刑,先减后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执行阶段)
减刑(裁定)
减刑的对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缓刑:一般不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可以减刑 可以多次减刑(没有次数限制)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 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3、 普通死缓:不得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刑罚已被执行了一部分,确有悔改表现,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必须实施社区矫正
2、附条件的提前释放(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遵守接就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消极条件:不积极退赃;利用个人影响力意图减刑假释的;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刑
3、不适用假释:管制,拘役,累犯,实施8种犯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实施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即使减刑为无期,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4、数罪并罚情形:
5、假释考验期:
6、成功的假释:原判刑剩余刑期视为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撤销假释,与新罪和漏罪重新处理。 漏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假释;新罪:不得再次假释。
7、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是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的刑格的最高刑。
起算:犯罪成立之日(不是既遂之日) 截至:审批之日为止
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按所触犯的各罪分别计算
危险犯,连续犯,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害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公检法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中断:追诉时效内再犯新罪,前罪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共犯人的追诉时效各自计算,一人中断重新计算不影响其他共犯人。)
刑罚论
刑法的体系
主刑
管制
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必须进行社区矫正(司法局)(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可参与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期限:3个月-2年-3年(数罪并罚)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适用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高消费,进入中小学区,幼儿园;禁止接触同案犯;)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1、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不强制劳动,酌量给与报酬
期限:1个月-6个月-1年(数罪并罚)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35年以下的(不超过20年)
起算: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留,逮捕1日:折抵管制2日,拘役,有期徒刑1日
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1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行政拘留,海关扣留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判决日期: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强制劳动,酌量给予报酬
执行机关:监狱
无期徒刑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场所
死刑
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可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 如果存在从在从轻处罚情节,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则不应当判处死刑。
以下人员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如果审批时已满18周岁也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羁押后-执行前)(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怀孕或流产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此期间,均不可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
死缓:
死缓变更: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执行期间:判决确定之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程序:
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35年以下的(不超过20年)
数罪并罚(数罪中的最高刑作为最低刑,数罪相加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5年;数罪相加未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0年)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附加刑
罚金
财产刑
单独适用(单位犯罪)
附加适用:主刑+罚金(不能单独适用,也不能不用)
并处或单独适用:主刑+罚金或罚金
没收财产
执行机关:一审法院
范围:个人全部或部分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赔偿)
第二位:民事债务(经债权人请求的正当债务)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通常: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死刑、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起算: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罚的裁量(侦查审判阶段)
量刑情节
从轻,从重:在同一个刑格内
减轻:降低一个刑格;特别减轻:不具有减轻的情节,经最高法核准也可以减刑
免除:前提是有罪判决,可以宣告有罪,但可以不处罚
累犯
1、一般累犯
主观: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年龄:前后两罪犯罪时均满18周岁
刑罚:前后两罪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再犯故意犯罪
前罪刑罚中有拘役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属于刑罚不再执行,不构成累犯 前罪刑罚中有管制的不影响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
前后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时间:不要求(不受5年的限制) 刑罚:不要求(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限制)
缓刑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
1、一般自首
自动归案
1、时间:被动归案前:犯罪实施后(可以是中止,但不一定要既遂),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
2、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1、准备去投案或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获
2、坐等警察上门服务
3、司法机关因形迹可疑,在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罪行
5、送首
3、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单位,基层组织),被害人
4、自愿接受控制
如实供述
如实(事实判断):诚实供述(只要求将自己记忆的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事后查明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主观上的不同看法,辩解不影响。
供述(事实):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若未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信息,则不构成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被采用强制措施后,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A罪行也被强制措施,自己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行)
准自首: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果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自首。
3、坦白
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人罪行,构成立功。
4、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可以构成自首。单位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但单位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同时也构成个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办事人员(直接责任人)自首,不构成单位自首,仅成立个人自首。
单位没有中止,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中止,单位构成中止。 单位没有中止,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直接办事人)中止的,个人构成中止,单位构成未遂。
5、犯罪中止与自首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犯罪中主动放弃犯罪;自首: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
立功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体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 揭发:包含被害人告发(甲女因诈骗被抓,告发乙男强奸自己)
2、犯罪线索来源合法。非法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3、同案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构成立功。 提供同案犯新信息(犯罪后新的联系方式,藏匿地点),提供犯罪前和犯罪中的信息不构成立功。
4、协助抓捕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
2、亲友协助,提供线索不构成立功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超过35年,上限为25年,未超过35年,上限为20年。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可能会出现倒挂情形)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漏罪,后新罪。
财产刑的并罚
罚金+罚金=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没收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执行,不能合并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合并计算,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数罪中的最高刑作为最低刑,数罪相加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5年;数罪相加未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为20年)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缓刑
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的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必须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禁止令。
适用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
不适用: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相当于没有执行完毕,因此累犯不得缓刑) 失败的缓刑:发现漏罪(考验期内撤销缓刑,先并后减;考验期满后另行起诉); 发现新罪(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先减后并;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撤销缓刑,先减后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执行阶段)
减刑(裁定)
减刑的对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缓刑:一般不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可以减刑 可以多次减刑(没有次数限制)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 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3、 普通死缓:不得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刑罚已被执行了一部分,确有悔改表现,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必须实施社区矫正
2、附条件的提前释放(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遵守接就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消极条件:不积极退赃;利用个人影响力意图减刑假释的;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刑
3、不适用假释:管制,拘役,累犯,实施8种犯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实施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即使减刑为无期,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4、数罪并罚情形:
5、假释考验期:
6、成功的假释:原判刑剩余刑期视为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撤销假释,与新罪和漏罪重新处理。 漏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假释;新罪:不得再次假释。
7、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是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的刑格的最高刑。
起算:犯罪成立之日(不是既遂之日) 截至:审批之日为止
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按所触犯的各罪分别计算
危险犯,连续犯,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害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公检法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中断:追诉时效内再犯新罪,前罪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共犯人的追诉时效各自计算,一人中断重新计算不影响其他共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