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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硕法理学思维导图,包括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和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等等。
编辑于2022-08-01 21:45:49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法学
法学的概念
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交叉学科。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先有法律现象,再有法律科学。法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法律现象素材的一定积累、法律学者阶层的出现
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展为独立学科,中世纪时法学归属于神学下,12-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了恢复罗马法的学派——意大利注释法学派。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续富哦重要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出现了众多法学流派,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17—18 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及作品
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卢梭《社会契约论》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 19 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代表人物
边沁、奥斯丁;20 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 19 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 20 世纪西方各国。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代表人物及作品
德国:艾尔利希;美国:霍姆斯、庞德
其他法学流派
19世纪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20世纪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法学派及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843 年夏秋之际,马克思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他在批判黑格尔理性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初步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方向。1845 年 9 月到 1846 年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较为完整系统地表达了他们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848 年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资本论》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集中的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认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研究法学
揭示了普遍规律
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
揭示了事物本质
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
论述题扩写
法理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与部门法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础。常用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调查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分析比较方法、词义分析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方法
法理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同时也有助于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万能套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继承发扬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指导自信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治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它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理论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良法善治理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一句话是形式法治的思想,后一句话是实质法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⑴所谓“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二是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三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四是反映国情、社情、民情;五是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⑵“善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是依法治理,善治是贤能治理,善治是社会共治,善治是法德合治。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是辩证统一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又是改革的牵引力、推动力和保障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许多重大改革都涉及现行法律,如果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就要抓紧制定法律,一些合理的改革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明显冲突,法律应适应改革需要,抓紧"立改废释”;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这一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引领推动、保障确认/丰富发展、驱动完善)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概述
法的词义
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当代中国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法的基本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
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理性论
古罗马西塞罗、荷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德国普芬道夫、法国孟德斯鸠、卢梭等
将法的本质归为人性、理性等
命令说
英国约翰·奥斯丁
法是国家的命令,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发布的命令
民族精神论
德国萨维尼
法律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社会控制论
美国庞德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
其他学说
卢梭“公意论”
黑格尔“自由意志论”
罗尔斯“正义论”
狄骥“社会连带关系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阶级意志的内容,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和这些因素归根结底在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演进
法的起源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独立发展
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先自发产生了氏族习惯,后来发展为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发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形式。这一过程中,文化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成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的演进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特征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
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
产生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使我国社会主体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本质特征
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它不仅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还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因而是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这种发展理念与人民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是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倶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体现了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法系
法系的概念
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西方两大法系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制定法,法院判力不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国家无公法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为单行的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校级、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哲学倾向不同:大陆法系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倾向经验主义
法律继承与移植
法律继承的含义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接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与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社会历史系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的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移植的含义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词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趋势
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法律非国家化:国际组织等也可制定法律
法律标本化或标准化:国际法律范本的制定与参考
法律趋同化
法律的世界化
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
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联合国宪章》、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但目前仍只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含义
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的社会规范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两种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差别
考察基点不同:规范性/社会性
作用对象不同:社会上的主体“人”/社会关系
存在方式不同:规范作用基本不变,一直存在/社会作用随着环境因素改变而变
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作用。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不同于个别指引。具有连续性强、普遍性强、效率高的特点,可分为确定性指和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
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特点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来评判他人的行为合法与否
预测作用
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以此对自己行为作出合理安排。法的预测作用基于法的确定性、规范性的特点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以起到警示作用,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来起到鼓励作用
强制作用
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是诸多调整方式的一种、有些社会关系不宜用法调整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法的抽象性和社会的现实性的矛盾,不存在完美的法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
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反对法律无用论,另一方面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含义
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和特征
有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特征
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相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
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一方面法律有助于缓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也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有助于建设秩序
法律有助于维护秩序
自由
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特点
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自由是人的本性
法律确认自由的方式: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和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法律划定公权力的范围和权利的行使程序、法律对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定、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法律对被侵害主体进行救济
平等
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特点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平等不等于绝对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
从人的共性与个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待遇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进行扩写
实现方式
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自愿、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并就爱那个气转化为权利和义务予以确认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体现了责任公平原则
人权
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特点
普遍性权利
本源性权力
综合性权利
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正义
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以利益为归依,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争议,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
特点
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
普遍性: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
特殊性:这种反映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超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
时代性:不同的具体时代人们对正义的认知、态度也是不同的
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客观性: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
主观性: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
作用
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即时检验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者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制度最大程度符合社会正义要求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效率
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实现方式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适用或转让财产
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最大化发展
通过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能保障社会效率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表现
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
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法的渊源
概念
含义
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
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
含义
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新法优于旧法:在统一为IE揭发履历,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
法对空间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普通法与根本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西方两大法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特点和含义
又称法律规范,时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特征
是一种一般普遍的行为规则
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是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符合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者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
含义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则原理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原则模糊抽象
适用范围: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适用方式: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适用在具体行为上、法律原则则是取之间的平衡
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其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种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概念
含义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功能
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链接使得法律得以表达
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可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人们因此得以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和专业化程度,使之成为独立的学科和职业
种类
主体概念
关系概念
客体概念
事实概念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概念
含义
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同时,它又是由不同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的特征
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之间是相互协调的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上基本是确定的
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客观的社会关系结合了人的主观活动)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客观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依据社会关系的范围,小的可合并,大的可独立成部门
合目的性原则: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适当平衡原则:各法律部门之间应当保持适度平衡
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的变化是永恒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也是永恒的
相对稳定原则:虽然发展,但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主次原则: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应当考虑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这一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宪法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体系是发展和开放的,将会不断完善更新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4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1978年: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7 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 年,为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对经济、一国两制、环保、教育等领域都立法
199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略决策,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完善了刑法及刑事诉讼。完善了行政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
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21 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2012 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立法任务。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任务。2017 年,党的十九大再次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2020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草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髙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立法(审议、公众参与、论证);司法(评估、备案审查、有效实施、解释);收尾(法律清理)
第七章 立法
立法概述
立法的概念
含义: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自己国家意志的活动
特征
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概念: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央-地、地-地、央-央),国家结构形式极大影响立法体制,单一国家一般用一元制,联邦国家一般用二元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
原因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也决定了我国立法权必须集中于中央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故国家权力必须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故须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必须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以符合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我国《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与意义(新增)
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管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规范部门规章权限: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无依据不得任意设置减损公民权利的规定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备案审查
(税权、立法权、部门权限、人大作用、德赛立法、备案审查)
立法原则
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内容民主:体现人民意志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
科学原则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保障维护立法的科学性
应当科学合理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注意规范性、明确性、具体和有针对性
立法的程序
立法程序的概念
含义
特点
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
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
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
向全人大:两团+三委+一府两院+30以上代表
向全人常: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10人以上人常成员+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
双提:两央+两高+一委(专委)
法律草案的审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机关全体审议
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宪法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过半数
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公布
第八章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实施
含义
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贯彻实施
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不足: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个别领域问题突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现象突出、损害国家司法权威
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估标准:人们依法行事的程度、案件发生率、破案率、刑罚情况、合同履约率、民众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掌握、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切身感受、法律的社会功能目的是否实现、法律活动的效率比
法律实现
含义
意义
影响因素
国家的阶级本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程度,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执法
执法的概念
含义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执法的主动性
执法的单方面性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的主体性
国家权威性
强制性
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
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权应当平衡审慎行使、原则性规定的合情合理运用、符合善良风俗)
讲求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尽可能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益
严格执法原则: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执法原则,它与依法行政属 于同一范畴。执法者应当严谨严肃严明公正地执法,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地遵循法律,依法裁量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需要依法惩处。反对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 钓鱼式执法等非正常执法模式,强调执法者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权威。
正当程序原则: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则应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妥当性、必要性、比例性)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结果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应当赋予相应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原则: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依合讲严正比诚权(依合讲:严正啊,诚实比权责更重要)
司法
司法的概念
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被动性:不告不理
中立性:不受其他权力干预
终极性:最终的判断权
形式性:严守程序的行为
专属性:仅限于司法机关
司法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做法
在司法活动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重调查研究,忌主观臆断
在司法工作中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相结合的关系
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含义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财产、职业,都一律适用平等,都承担平等的权利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都要依法平等保护
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任何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意义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独立原则
含义
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司法权的行使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权的行使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意义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对司法权的监督
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监督和约束
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实质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
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含义
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制度
做法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让矛盾公正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人民满意
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注重法律的科学合理使用
任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落实司法责任制
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措施
·完善法官、检察官人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人额;·配套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与扁平化相结合;·推广科学分案办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和定期通报;·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达到 1:1 比例配置;·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对边疆民族地区,有序确定放权事项和步骤,研究制定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做法
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要求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守法
守法的概念
含义
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意义
人民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守法的要素
守法主体
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及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守法范围
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包括各种制定法、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法律文件等
守法内容
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原因和状态
守法的原因: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
守法的状态:不违法犯罪、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行为处处符合法律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含义
由 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意义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 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社会监督
政党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意义
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指导思想
中特社、十九大、马列毛邓三科习、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党的领导
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的概念
含义
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特征
技能特征:法律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
伦理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其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习惯、行为方式和信仰,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间关系,克服因职业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职业弊端,并提升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自治特征:其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研究体系和方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传统,这种独立的知识传统是法律职业自治特征能够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须受到认真考察,获得许可证和头衔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审判伦理
检察伦理
律师伦理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
含义
一定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特点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制定时的背景,探求其表现出的法律意志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需要将条文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解释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价值为基础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整体须通过部分来理解,对部分的理解只能通过整体来实现
必要性
法律本身具有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特点,需要法律解释来将其变的具体、特定
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统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
对于立法缺憾需要法律解释来弥补,使得法律实施更加有效准确
解决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历史解释
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社会学解释
比较法解释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作用
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作用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得理解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与社会现实相协调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统一作出解释
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
法律推理与论证
法律推理的概念
含义
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
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前提,在其间构建合理联系,并推论出结果
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行
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方式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
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人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归纳推理
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人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
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实质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法律论证的概念
含义
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事实、得出结论的过程
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内容融贯性: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
程序的合理性:是程序的合理性。法律论证理论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
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公众认可和接受
内容+程序+依据+逻辑+效果
第十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含义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
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性质)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化)
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含义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范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实施出现为条件才能下享有
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已满18完全,已满8限制,未满8无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国家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结构上:权利义务密不可分,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数量上: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产生和发展上: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法律关系的客体
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
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抽象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体条件: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
含义
分类
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绝对事件(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控的事件)、相对事件(非基于权利主体的意志的事件)
法律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含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种类
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律
民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民事责任也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违约金)
行政责任
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宪责任
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与宪法规定相抵触,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
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内容
责任主体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所谓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责与免责
归责
归责含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决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反对责任擅断和有害追溯
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应当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次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行为与结果、主观与行为、偶然与必然、直接与间接)的因果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免责
免责含义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类型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自助免责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概念
含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谁依据啥对谁做出了什么样的啥)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结果的体现
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
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确定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制裁
由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我国现行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违宪制裁
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第十二章 法治
法治概述
法治的概念
含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社会调控方式、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良好的法律秩序、含有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与法制
法制有二层含义,一为静态的法律制度;二为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过程
二者的不同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
性质+内容+与人治+产生
法治与人治
区别
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依据的是反应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是基于个人意志
法律与人的意志冲突时,法治社会法律优先,人治社会人的意志优先
是啥+基于啥+冲突的优先性
法治与民主
区别
① 某种意义上也存在矛盾② 法治前提是国家内没有绝对最高的力量;民主要求国家内有最高的力量
一般关系
① 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治建立于民主之上,民主化是法治的先决条件。② 民主理念在国家统治中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为民主提供了程序保障、思想道德培养和制度法律化条件。③ 法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不可脱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治,法治就可能改变性质;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来讲民主,民主就可能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或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第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内在地需要法治,要求法治原则贯穿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通过法治来积极推进民主的进程。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第四,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中的基本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
正当程序原则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社会主义法治
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
1949-1978
1979-1996
1997-今天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
2004年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入宪法
2005年中共中央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决定》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五大基本原则与七大根本任务,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有180 多项,其核心是“良法善治”。
40多年来的建设成就主要表现为:确立了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当然,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跨越与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毋庸讳言,我们的法治实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如在一些地方不断出现的冤案,局部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与网络安全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改善,社会治理创新体制还有待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探究和完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特征
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真正的开放性和实证性
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
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是规则思维,法律是一种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
是平等思维,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人人平等
是权利受约束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
是程序思维,分析处理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者关系
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涵丰富、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从理论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为了谁依靠谁、走什么路等问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这些根本性问题,为我们提高法治领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提供了科学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远考虑出发,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有效地运用法治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很关键、是引领。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和战略全局出发, 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个理论命题,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谋篇布局的问题,既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总目标,又为全面依法治国推出了总抓手。轨道+体系+3依3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在确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工作布局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出发,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环节,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续推进法 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 还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立执司守监+统筹内外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涉及一系列重大辩证关系,如何正 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重大辩证关系,事关法治道路、法治效能和法治成败。习近平 总书记深刻分析了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并一一作出了科学论述,厘清了这 些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为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释明了马克思主义 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运行保障、科技保障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保障问题。其中,基于人才强国、 人才强法的基本理念,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中特社+政+党人国+梦+改中特社执政)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系+国家:党领导+中特社+中法论+五体系;“依+3”+立执司守监+体能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法律的道德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法治理论创新
党+人民+平等+法德+实际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提高立法质量成为立法的中心任务
要尊重客观规律
要体现民意,回应人民真实关切和意愿
切合实际,立足现实
完善程序
符合科学
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
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是以法律权威至上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机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治理模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在新时期的重要转变,是指党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体系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和依法执行法律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基本要求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关联性。依法治国是全局、依法执政是核心、依法行政是关键,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当通盘谋划、共同推进。
3依3法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是指依法赋予、运行和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权威并实现人民权利的国家存在形式
法治政府是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设立、政府权力法定、政府决策和行为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
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制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
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
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社会是法赖以产生或形成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
法律在某些社会领域不是万能的
法与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有重要作用
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为激发主体活力创造条件
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民主+公平+正义+创新+安定+秩序+生态
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内涵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被认为是对“社会管理”的超越和升华。它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也被认为是新时代确立的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法治化多元治理方式。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角度: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
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各项方针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角度看: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为民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法治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
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准则
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要厘清社会权力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提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完善其法定程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作用。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政府管好自己权力、多放权给地方、厘清权力边界、促进公众参与)
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坚持明确政府治理责任,同时从传统文化中发掘出相应道德因素
总之: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经济+政治+社会+价值+公众+法德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 伸适用到网络空间
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 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
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 安全风险
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概念
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 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 会治理格局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 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 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增加社会安全感,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 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 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 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完善机制+多层次领域+人民作用+整体设计+化解矛盾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和限制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第四,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第六,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规范+确认+规则+秩序+内外+宏观调控
法与科技
科技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影响法的概念,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
法对科技的作用
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准则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法通过确认一些科技伦理来规范科技行为
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
国家是法产生和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之一
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力量,是创制法的直接主体
国家权力以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作用
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通过法来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
法通过传播一定的价值观来发挥其思想教育作用,为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完成其功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和政治的区别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确认和调整作用
法与政治体制:政治的运行需要发来确认
法与政治功能:法将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和资源分配关系确定下来
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控制调整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生活民主挂、规范化和完善化都需要法来调整
法与政策的关系
一致性
①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②都体现着一定阶级的 意志和要求,③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④它们所追求的社会 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区别性
①意志属性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④稳定性程度和 程序化程度不同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 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首先,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 的核心内容;其次,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 的基本手段;最后,党的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能把 二者简单等同具体而言,中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通过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的方式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庞大体系。当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 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 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 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 和法律的实施,也是保障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要坚 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维护宪法权威。理解了这些根本法治精神,就能很好地理解两者的基本关系
法与文化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分类
个人/群体
职业/非职业
低级/高级
占统治地位/不占统治地位
法律意识的作用
体现了社会对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
先进的法律意识会促进社会发展,落后的法律意识会阻碍社会发展
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对于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
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特点
多样性
相对独立性
民族性
阶级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建设法治政府,树立法治权威,加强法治教育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是无形的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一种规范形式,由国家制定认可/道德是内心约束,通过人们的言论等表现出来
实现方式不同:法具有较强约束性,以国家强制力实现/道德通过人的内心约束实现
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都规范人的行为,但法规范人的一部分行为/道德范围更广
评价尺度不同:法看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合法/道德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观念
权利义务特点不同:法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以义务为本位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法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道德是法的理论基础
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
道德是法运作的社会基础
道德是法的补充
法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的评价手段
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法弘扬一定的道德理念,促进道德革新
法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二者应当相互并重,互助共生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出现法律漏洞,最大程度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概率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道德对法
是法的价值指导
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
可以弥补法在调整社会关系领域的不足
法对道德
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某些道德原则
法是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法与宗教
宗教的含义
宗教的产生和本质
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
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至高无上-保障-制约-程序
十一个坚持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同总目标的“五体系”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党内法规
浮动主题
XX对法:领域+变化+发展+调整+内容法对XX:保障+准则+确认+引导+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