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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硕宪法学思维导图,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五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8-01 21:47:22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基本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法律部门规范的最高依据
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对法的最高效力(立法基础依据、不得与其抵触)和宪法对人的最高效力(任何个人组织不享有超越宪法的权利)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选举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等)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及是否有严格的修改程序和机关)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的重要性+依宪治国的必要性)
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依宪治国能发挥宪法作用,对国家对人民)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政经文社史阶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宪法
被誉为“宪法之母”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832 年《改革法》,1911 年的《国会法》,1918 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 年的《共同体法》,1998 年的《人权法案》
美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最早确立违宪审查、宪法修正案、分权制衡思想的国家体现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分权制衡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1776年《独立宣言》对美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现有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0条为1787年制定,修正案内容涉及总统选举、禁止蓄奴或强迫劳役、国会选举、公民选举权、总统任期与补缺、男女平等权以及议会增薪法案通过限制
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1789年法国制定《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之价值
宪法的发展与趋势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人权的保障
政府权力的扩大以及对政府权力限制的增多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以维护宪法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即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规定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总结了历史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1)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2)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3)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4)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5)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6)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7)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民主集中制、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3)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
1988年: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爸爸爱发财,没钱转地权)
1993年:公社变联产、计划变市场、国营变国有、县级变5年;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监督(三舅四变两必须)
1999年: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明确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确立了该阶段经济制度、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在农村看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自家承包地种地时抓了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人)
2004年:“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三个文明”写入宪法、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全国人大组成中加入特别行政区、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可以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任期3改5、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统一战线扩大到“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增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展现中国对世界各国的责任”;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取消主席副主席任期限制、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其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 年《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2004年宪法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内容
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法律保留: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序言中提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最早有英国的洛克创立,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内涵:国家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制约的关系,防止权力过大,以实现民主
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全国各级人大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不得干涉和应予以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
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宪法关系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为国家机关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包括: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
宪法规范的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
效力的最高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
立法的原则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集中体现
实施的多层次性:宪法实施需要将宏观的宪法规范适用在不同的社会事务中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规范: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之行为的条款
宪法指示规范:指示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一定行为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的概念
制宪主体行使制宪权的活动,最早的理论提出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其认为国民不受制于宪法,拥有制宪权
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是原生权力,修宪权依据制宪权的产生而产生
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
西耶斯:主体是国民
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的区别
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
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机构;宪法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宪法;起草机关则没有批权
制宪机关是选举产生;起草机关是任命产生
宪法制定的程序
成立专门的直线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通过-公布
中国宪法的制定
《共同纲领》:人民政协行使一定范围制宪权1953年:宪法起草委员会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的概念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分为正式解释(解释机关)和非正式解释(组织、个人)
宪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目的、体系解释
宪法解释的体制
属于国家宪制的组成部分,基于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等而有所不同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美、加、日、澳),针对特定案件进行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奥、俄、韩、德、意),包括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这种宪法解释具有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原理上能克服前两种机制的弊端,将宪法解释的专门性和司法性结合到一起
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
中国宪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主要考虑熟悉度和解释的经常性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的概念
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内容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宪法修改的形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审议表决
中国宪法的修改
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美国1803年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其余国家有日、加、澳
专门机关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发展趋势
立法机关模式:基于人民主权学说而来,弊端是无法解决自己审查自己的问题
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事前审查
事后审查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处理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效力
合宪性审查的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两央两高省人常,行地自单提要求)
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社会企事民,行地自单提建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 100 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专委常委主动查,出现抵触提书面;开会定者来说明,两月修改并反馈)
合宪性审查的结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第 101 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行地自单修或废,违宪审查即终止;认为抵触不修改,撤销议案提委会;常委是否开会议,审查结果应反馈;全人大撤全人常,全人常撤国地方)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2005年12月,违宪审查的范围扩大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主动审查程序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2019年。《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通过,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对象、原则、程序、审查职责、反馈机制等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违宪审查权分散在十个专门委员会、对法律和规章没有审查、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和审理程序规定较为抽象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构选出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时应当公开对宪法宣誓
产生-运行-存续-性质
(两央两高省人常,行地自单提要求;其他社会企事民,行地自单提建议)(专委常委主动查,出现抵触提书面;开会定者来说明,两月修改并反馈)(行地自单修或废,违宪审查即终止;认为抵触不修改,撤销议案提委会)(常委是否开会议,审查结果应反馈;全人大撤全人常,全人常撤国务院)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或者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第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第二,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革命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三,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我国现阶段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四,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
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特点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的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
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中国的所有制形式
《宪法》第 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 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 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 7 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第 8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分配制度
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物质文明的含义
政治文明的含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其他政治文明相比有本质区别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带动人民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的含义
发展教科文卫体,做四有五爱人
社会文明的含义
生态文明的含义
“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生态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前提,物质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基础,政治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保障,精神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灵魂,社会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目的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共和制(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人民代表制)君主制(议会君主制、二元君主制)
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点
人大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人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机关有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和实现国家权力等方面都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2)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我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革命发展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的任何制度作为产生的依据,不依赖其他制度而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后,就成为其他制度形成的基础。(3)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表现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集中)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民主+集中)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民主)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集中)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主+集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第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制。第三,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第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功能
(1)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2)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方式是选举,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3) 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 18 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等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所谓等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选多1/3到1倍;间选多1/5到1/2
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组织机构
直选设选举委员会,间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2+1
选举的程序
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1 名至 3 名代表划分,在每一选区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凡年满 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0日前公布名单,公布后5日申诉,申诉后3日内处理,不服的选举前5日至人民法院起诉,选举日前判决)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汇总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投票选举:
公布选举结果:选区选民过半数参与选举有效,直选中得到过半数可当选,间选中得到过半数可当选,过半数人数超额则顺位排序,不够则增补选民/代表,直选增补1/3-1倍,间选增补1/5-1/2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罢免提名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人大开会的话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人常开会的话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间选出的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过半数成员通过,辞职需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5)《选举法》进一步明确,通过贿选方式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概述
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特征
第一,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第三,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第四,政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 阶级性、政治性、纲领性、组织性
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第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发号施令。第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我是啥、你是啥、我们啥关系、我们是个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实现方式
(1) 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2) 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向党和国家机关反映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各项政策,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3) 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参观和调查活动,向有关机关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4) 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5) 调整和处理爱国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6)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的学习活动;(7)积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单一制
宪法+中央领导+国籍+对外主体
复合制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
实现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政治稳定、民族繁荣、经济平衡、历史选择
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省政府管乡市县,全国人大管省建,其余全归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平等互助和谐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概念
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征
第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第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第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对国家好、对民族好、对发展好、对团结好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
其他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且财政独立、货币独立、税收独立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由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基本原则
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性质,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同当地历史情况和具体现实相结合,适当吸纳各种既有体制的优势。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
行政主导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代表、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政府议案优先审议、立法会通过法案的签署权和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
司法独立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司法人员履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行政与立法之间制约与配合
行政对立法的制衡
拒签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解散立法会、立法会议员提出法律草案涉及政府政策者,需经过行政长官书面同意
立法对行政的制衡
行政长官发回重审的议案,立法会仍以2/3以上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
立法会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情况
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 2/3 的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与立法的配合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立法机关:立法会
司法机关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和其他专门法庭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任期5年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任期5年
选举资格:户籍在+居住在、户籍在+居住不在但愿参选、户籍不在+居住一年以上+村同意
村民会议村内最高权力机关
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及通过: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 1/10 以上的村民或者 1/3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 10 天通知村民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
人口较多或较分散的村,可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1/3 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 5户至 15 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 1/5 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一,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二,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第三,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第四,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第五,拓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3以上开会的:村民会议的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全国人大开会、全国人大推迟换届、修宪(最高和最低)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和人民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讲“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二者的范围也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基本权利
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权利
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人宪人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区别:(1)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人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2)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我们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这是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3) 最后,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于权利冲突和公共利益保护
分类
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
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既是对公民权利的限缩,也是对可以限缩公民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限缩原则: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的含义
全体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得与歧视、特权共存
平等权贯穿于其他一切公民权利
平等权的效力
法律适用平等说:又称立法者非拘束说,即执法平等
法律内容平等说:又称立法者拘束说,即立法平等,内容平等√
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
标准:是否是为实现正当且重大的利益、必须是实现利益的必要手段、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类型
年龄差别
生理差别
民族差别:少数民族的优待措施
政治权利
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被选举、监督其他被选举者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2)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3)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由公民组织的、在露天场所举行的、表达公民意愿的行为
分为追惩制、登记制和许可制,我国是许可制
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信仰的自由、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宪法》第 36 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其界限。(1)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2)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3)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4)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5)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财产权
财产权的概念
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
《宪法》第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的征收及征用
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社会文化权利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国家赔偿请求权、不得打击报复公民
特定群体的权利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般是国家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的特殊保障
类型
(1)保障妇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宪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宪法第 50 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婚家母童老+残+残军烈属+三侨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公共秩序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社会道德
遵守劳动纪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前述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赡养老人的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的概念
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组织性: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国家机构的体系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5)在具体工作方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倭的情况。民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责任制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表现:人大向人民负责、国家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表现
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地域代表+职业代表
每届任期5年,任期结束前2个月完成选举,推迟选举须人大常委会2/3以上通过,在非常情况结束1年内应完成选举
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闭会期间全人常修改基本法律,但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且只能进行部分修改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最高监督权
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提前1个月通知,每届人大一次会议由上届人大召集。全人常认为必要或1/5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正式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全人大通过法律案、其他议案、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专门委员会
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任务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临时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
职权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够作出准确的解释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常委会10人以上可以联名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一府两院可以向全人常汇报工作全人常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的执法检查
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2月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全体组成成员参加,必须过半数出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法律地位
是接受人民委托,依照宪法和法律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机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工作
出席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参加个向选举参与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可依照法律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成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的权利
出席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根据法律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根据法律提出质询案
根据法律提出罢免案
人身特别保护权
言论免责权
物质保障权
代表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联系
保守国家秘密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议决名单、大会表决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45周岁;任期5年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任免权: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人大命令召回派遣驻外使节
外交权:进行国事活动
荣典权: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982年确立首长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持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是:(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人事+工作+开会+决定+签署)
国务院的职权
法规制定权
提案权: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由全人常批废的对外条约协定、人大人常决定的人事任免、其他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但由全人大全人常决定的事务
领导权
管理权
任免权
行政区域划分权
紧急状态决定权
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5年;由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和罢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1)中央军委主席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 (2)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3)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军委主席由决定权,其他成员接受军委主席领导,命令经军委主席签署才生效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监察委员会上一级领导下一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性质和任务
是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
组织系统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④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此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⑥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①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②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③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④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⑥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领导体制
最高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3)核准死刑案件;(4)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法上检抗、错误再审、核准死刑、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5)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下级移送、上诉抗诉、错误再审、指定管辖、检查考核)
组成和任期
最高院:院长 1 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还配有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审判监督审判庭等审判庭、六个巡回法庭以及其他必要机构。最高院院长由全人大任免,黄色+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人大任免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处理所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同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由副院长代理院长。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本相同。
一把手本级人大任免,其余由一把手提名,人大任免
任期5年,最高院院长不得连任2届
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审中
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审前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度
审后
审判委员会制度
司法责任制
制度
制度
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任务
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②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①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③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
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侦查、二审查、一公益、三监督,其他)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检对全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权力机关对检察院的领导:一把手本级人大、其余一把手提名,本级人大任免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2)业务领导:纠正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或撤销、变更;指定下级管辖;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
工作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审前
司法责任制原则
制度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公开原则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审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省-乡级,产生政府、监察委员会和两院
组成和任期
县-乡直选、省-市间选,任期5年
主要职权
会议制度
主席团主持、政府、两院和乡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和乡镇人大代表 5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所有议案都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主任、副主任、委员人常成员不得担任政府和两院一委职务任期5年
主要职权
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任期5年
主要职权
领导体制
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设若干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行政署,简称“行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区公所;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受派出的人民政府委托,代表派出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派出机关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
主题
场景:审判席、桌上的法典、被告人、面前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