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车船税法律制度、房产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08-06 11:20:35 湖北省自考会计本科段《审计学》考点整理,助你全面掌握审计核心!从审计概述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从审计目标与计划到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与应对,涵盖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筹资与投资等各业务循环审计要点。重点解析货币资金审计、存货监盘、固定资产审计等实务操作,并深入探讨审计报告的类型与要素,包括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等,助你精准把握审计实务与报告撰写技巧。
这是一篇关于高级财务会计-自考-00159知识点整理(高频高点)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十章 清算会计,第九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第八章 所科税会计,第七章 租赁会计,第六章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第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集团内部交易事项抵销,第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三章 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权取得日,第二章 企业合并,第一章 外币会计。
本章的重点: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市场营销组合的概念、市场营销道德的概念、市场营销哲学的类型、确立现代市场营销哲学的支柱、市场营销管理的流程、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道德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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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会计本科段《审计学》考点整理,助你全面掌握审计核心!从审计概述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从审计目标与计划到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与应对,涵盖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筹资与投资等各业务循环审计要点。重点解析货币资金审计、存货监盘、固定资产审计等实务操作,并深入探讨审计报告的类型与要素,包括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等,助你精准把握审计实务与报告撰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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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重点: 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市场营销组合的概念、市场营销道德的概念、市场营销哲学的类型、确立现代市场营销哲学的支柱、市场营销管理的流程、企业营销活动中的道德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与风险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法律制度
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注: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纳税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辆数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
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净吨位数
游艇:艇身长度
税目
乘用车:载客人数≦9人的汽车
商用车
货车
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载货人数9人以上的汽车,含电车
挂车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不含托拉机
摩托车
船舶
机动船舶
拖船
非机动驳船
游艇
应纳税额计算
应接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年基准税额
新购置车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注: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税收优惠
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国船
其他税收优惠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半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公共交通国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自行申报: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其他管理规定
房产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征税范围
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的房屋
县城的房屋
建制镇的房屋
工矿区的房屋
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农村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商品房的征税规定
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注: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的价值
房产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特殊情况计税依据的确定
投资联营的房产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房产余值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房屋:房产余值
民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房产余值
出租:租金收入
税率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或4%
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扣除比例一般为10%-30%
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免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
老的河北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公共租赁住房
在房屋大修期间的,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
施工期间的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且天数不低于全年自然天数70%的房产
停止使用后的毁损不堪民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一个当月,其余次月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当月
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转让方纳税
征税范围
应征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房地产交换
合作建房,建成的转让的
房地产的抵押期满以房地产低债,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
视图销售房地产: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投资、分配给股东
不征土地增值税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的继承、符合条件的赠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或自用的房地产
房地产的出租
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间)
房地产代建行为
国有企业对房地产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增值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的值增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扣除项目及金额
新建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能合理分摊且有金融机构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不能合理分摊或无金融机构证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他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旧房及建筑物
按评估价格扣除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收优惠(免征)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收的房地产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雪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地点
契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承受方纳税
承受方式:受让、购买、受赠、互换
征税范围
一般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互换
特殊征税范围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
以划转、奖励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及出租等行为
税率
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土地侃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相等,为零
互换价格不相等,多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纳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契税的退还
印花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包括
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
征税范围
合同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
税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合同:应纳税额=合同列明的金额×适用税率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书据列明的金额×适用税率
营业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适用税率
证券交易:应纳税额=成交金额×适用税率
免税的凭证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得必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城市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注:农村的土地不征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免征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注: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为的生产用地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企业厂区我、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税
企业厂区内、征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
木业系统用地
盐场、盐矿用地
电力行业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民航机场用地
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
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建设用地
注:须区分用地范围和具体用途,确定是否免税
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税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耕地一年,其余次月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税率
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税率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农村居居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按2元/㎡征收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雌雄同体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当日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纳税地点: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
资源税法律制度
纳税环节
注:自用地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批发、零售、进口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自采销售环节:销售时纳税
自采自用环节: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以选择实际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收优惠
免征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
减征20%:从低在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减征30%
高含硫在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页岩气
减征40%:稠油、高凝油
减征5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酌情减免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采销售: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采自用: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地点: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按月、按季、按次,15日
计税依据
销售额
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有合法凭据的要关运杂费用
销售数量
实际销售的数量
移送使用的数量
烟叶税与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烟叶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税率
税率:比例税率2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日
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纳税人:应税船舶负责人
税率:定额税率
注:托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计税依据:船舶净吨位
应纳税额的计算:船舶吨位的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免征)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地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期有关人员有的船舶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税率:实际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是折合的污染当数量确定
应税固定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这
应税噪音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应税固体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率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免征)
注: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按次申报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查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