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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8-10 17:20:57 福建省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
i. 含义
i.1. 民事
i.1.1. 受民法调整
i.2. 法律
i.2.1. 与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核心判断)
i.3. 关系
i.3.1. 调整的是社会关系
i.4. (即私法中民法所调整的,公法都不算)
ii. 内容
ii.1. 平等主体
ii.1.1.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ii.1.2. 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ii.2. 之间的
ii.2.1. 相互关系,所以自己的活动不受民法调整
ii.3. 人身关系
ii.4. 财产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i.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i.1. 有关单位
i.1.1. 管理活动
i.1.1.1. 行政、司法等隶属性法律关系
i.1.1.1.1. 公法(政治国家)
i.1.1.2. 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调整
i.1.2. 民商事活动
i.1.2.1. 民商事法律关系等平权型法律关系
i.1.2.1.1. 私法(市民社会)
i.1.2.2. 法律关系地位平等,民法调整
i.2. ex
i.2.1. 某县政府(机关法人)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利税,县长孟某与酒厂厂长徐毛毛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徐毛毛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请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行政行为。
i.2.2. 孟某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该种社会关系是否应由民法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行使管理活动)
i.2.3. 2018年3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为抓捕“空姐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徐毛毛发布悬赏广告,言明:“提供重大线索者,奖金100万元”。3月10日,公安局根据幸福村村民孟某提供的重大线索,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毛毛。3月11日,孟某向公安局主张奖金时遭拒。请问:公安局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公安局(机关法人),奖金(报酬请求权),澡拒 民法法律关系
i.2.4. 1996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因学生田永在考试时作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请问:北京科技大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学(事业单位法人),退学处理(管理行为),未直接宣告,未给办手续 行政法律关系
ii. 人自己的活动
ii.1.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如仅是人自己的活动,则不受民法调整。
ii.2. Ex:
ii.2.1. 如孟某每天几点起床、是否午睡、晚上是否散步、每天读书与否等均不受民法调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iii.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iii.1. (形成民法关系的)意思表示
iii.1.1. 含义
iii.1.1.1. 指表意人将内心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iii.1.2. 意思:主观的,内心的
iii.1.2.1. 目的意思:
iii.1.2.1.1. 权利义务的内容
iii.1.2.1.2. 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
iii.1.2.2. 效果意思:
iii.1.2.2.1. 要形成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iii.1.3. 表示:客观的,外部的
iii.1.3.1. 表示行为
iii.1.3.1.1. 明示
iii.1.3.1.2. 默示(用行为表示)
iii.1.3.1.3. 沉默
iii.2. 人身关系
iii.2.1. 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财产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iii.2.2. 如恋爱、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关系等
iii.2.3. 即没有效果意思
iii.3. ex
iii.3.1. 刘某对孟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请问:该种社会关系是否应由民法调整? 恋爱关系 不应由民法调整
iii.3.2. 孟某对女友刘某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请问:该种社会关系是否应由民法调整? 好意施惠, 不受民法调整
iii.3.3. 孟某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知马胖胖,马胖胖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请问:马胖胖是否可以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告知,信以为真 不受民法调整
iii.3.4. 2019年参加法考的孟某从考场走出,自觉自己今年又过不了(已经考了8年)。算命先生徐毛毛对孟某说:“看你这面相,脸大,耳朵大,是个有福之人,百曰之内必有大喜之事”。孟某听到算命先生之言,甚是欢喜,遂拿出100元给了徐毛毛。11月30日,孟某一查成绩107分,又一次失败。请问:孟某可否请求算命先生徐毛毛返还100元? 不可以,自担风险
iii.3.4.1. 自担风险:相约打篮球、踢足球、游泳、登山等行为均属于自担风险。在行为过程中,只要参与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即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但有最低限度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iii.3.5. 赵某应同事何某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请问:该种情形是否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不成立,抽筋(意外事件)
iii.3.6. 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请问:该种情形是否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不成立,雪崩(不可抗力)
iv.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iv.1. 好意施惠
iv.1.1. 含义
iv.1.1.1. 情谊行为、君子协议
iv.1.1.2. 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iv.1.1.3. 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iv.1.1.4. 目的是为了增进情谊
iv.1.1.5. 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
iv.1.2. 戏谑行为
iv.1.2.1. 开玩笑的意思
iv.1.2.2. 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iv.1.2.3. 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iv.1.3. 常见行为
iv.1.3.1.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承诺陪同旅游
iv.1.3.2. 火车过站叫醒
iv.1.3.3.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
iv.1.3.4. 请客吃饭
iv.1.3.4.1. 爽约
iv.1.3.4.2. 极力、恶意劝酒
iv.1.3.4.3. 酒后照顾
iv.1.3.5. 搭顺风车
iv.1.3.5.1. 无违约问题
iv.1.3.5.2. 一般过失:应当减轻
iv.1.3.5.3. 故意、重大过失:全部赔偿
iv.1.3.5.4. 无意识联络的数人原因力的结合:按份承担责任
A或B=C,竞合:连带责任
A+B=C,结合:按份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客体
物权-特定化的物(动产、不动产)权利(权利质权)
债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智力产品)
继承权—遗产(财产的集合体)
ex
C, A项,物权法定 B项,非法人组织 D项,合同
民事权利
法定分类 (内容和性质划分)
权利
财产权
物权 (静态)
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属于支配权;需要公示;民族性;具有优先和排他效力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含义
主体:特定的权利人
不特定的义务人(所有权以外的所有人)
绝对权(对世权)
客体:物和权利
内容
权利人:直接支配(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可以直接利用)
义务人:不得干涉(消极、不作为)
效力
追及效力
不管物在手,权利人都有追及
善意取得除外
A偷了B的表,卖给了C,C是善意取得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卖,买卖不破租赁
预告登记
一房数卖,A进行了预告登记,剩下人没有经过A的同意,不发生物权效益
建设工程的法定优先权
农名工的债权,优于银行的物权
担保物之间的优先性
留置>登记动产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登记动产抵押权与质押权按成立在先原则排序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可以多人共有)
需要公示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变动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物权变动、继受取得=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各业主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合伙关系
口诀:夫家遗伙
按份共有
对外转让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安分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邻关系(最低限度的容忍)
准物权(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含义
即用他人之物让自己获益的限制物权,单纯支配和利用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利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居住权
口诀:
城市一个,农村俩,居住地役管全家
担保物权
含义
用他人之物或财产权利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系从权利
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
其实质乃优先受偿权
它单纯支配和利用的只是这个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不需要转移占有)
质押权
留置权
民事留置(自然人之间、商业与自然人)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债权 (动态)
财产的流转关系
属于请求权;不需要公示;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权能—请求力、执行力、私力实现力、处分力、保持力
含义:
主体
特定的权利人+特定的义务人
相对权(对人权)
客体
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竞业禁止
内容
请求权
效力
相容性
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原则上平等
数个债权之间原则上平等
例外:一物数卖
一房数卖
合同都有效
无顺序
一般动产数卖
合同都有效
顺序
先交付的>先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数卖(汽车)
合同都有效
顺序
先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一房数租
合同都有效
顺序
先占有的>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 (同特殊动产数卖)
相对性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例外
债的保全制度
A欠B一万元,C欠A一万元。A逾期不还钱给B,B可以直接起诉从C这追回
诈害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以避免还债。(赠与要撤销)(债权人撤销权)
建设工程合同
ex
云南大学—中铁十八局—七局—(不合法)包工头 农民工可以直接向云南大学要工程款
ex
①答案:ABCD C: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不受时间限制)
无需公示
立法模式
物权法定,强制性规范
例外
按份共有
最高额抵押权
地域权
留置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
假一罚十的承诺
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不完全债券)
不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
(4倍LPR利率以上,无效)
彩礼
可返回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办理了手续未共同生活 3.办理的手续也共同生活,但不返还的话男方生活困难 4.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的债务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之外的)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约定/法定原因+一方收益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约定/法定原因+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受损失+客观相应行为
缔约过失之债=缔约磋商+不诚信+信赖利益损失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
成员权—称社员全: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造成死亡,排除自杀
身体权—破坏完整性
健康权—破坏生理/心理的正常运转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公司的为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冒用
肖像权—未经同意、主观上:为利益使用、客观上使用他人肖像
名誉权—社会评价降低,假的事(侮辱、诽谤)
荣誉权—剥夺光荣称号
隐私权—真的事(公开披露、侵扰)
与商业秘密不同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
具有实用性的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
口诀:
生身健,姓肖,名荣隐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口诀:上有老,下有小,中间配偶不能少
利益
胎儿利益的保护
其他民事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学理分类
支配权
含义
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一种绝对权
有义务,消极不作为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形成权(法定的)
含义:
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即产生私法效果)的权利
1.单方意思表示—私法效果(√) 1.单方意思表示—无私法效果(×)
行使
明示
默示
用行为的方式表示
沉默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行权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恢复原状,不当得利之债)
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期内,有买与不买的选择权
特种买卖合同:质押、抵押、转卖等,视为购买
试用期间:风险卖方承担
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隔前,不做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缄默)
受遗赠人
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简单形成权&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
通知即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解除权)
形成诉权
或诉或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四类行为
欺诈:A认为不是欺诈,B认为是欺诈,所以需要法院做价值判断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1年内行使/债务人行为发生起5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种类: (类型法定)
撤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简单形成权:不用上法院
形成诉权:或诉或裁
抵
抵消权
单方意思表示就行
追
追认权
解
解除权
简单形成权:通知
否
否认权、拒绝权
选
选择权
继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
遗
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撤销权、解除权异同
相同:
都是形成诉权
都受除斥期间限制
不同
撤销权 (合同自始无效)
法定
行使:或诉或裁(形成诉权)
解除权 (根本违约,权利义务中断)
法定或者约定
行使:通知(简单形成权)
期间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受除斥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过了,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
除斥时间是固定的,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ex
孟某17周岁,系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高三学生,长得少年老成。2019年3月1日,孟某以10万元从不知情的北京君太百货商场(以下简称君太百货)购买钻戒一枚。3月2曰,孟某将钻戒赠与女友刘某作18周岁生曰礼物。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7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万元,意思能力不相适应;双方法律行为及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待法定代理人认定)
2019年3月1日,孟某和君太百货签订的钻戒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效力待定。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本案中,孟某17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万元超出其意思能力。因此,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君太百货知情后催告孟某父母表态,君太百货催告后,该钻戒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答:效力待定。没有产生任何私法效果
君太百货所行使的催告权是否属于形成权? [答]不属于。 催告权在性质为意思通知行为。
孟某父母收到君太百货的通知后有几种选择?孟某父母的选择将会使钻戒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何种变化?
自始有效:溯及力(可以追溯到合同形成的时候)
在孟某父母作出选择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君太百货有何权利?该权利行使后,钻戒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答]:撤销权;自始无效(权利性质为形成权)。
2019年3月2日,孟某和女友刘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效力待定。(赠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诺成合同) 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本案中,孟某17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万元超出其意思能力。因此,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请求权 (矛)
含义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相对性
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
非公示性
发生
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侵权)
基础权利未收到侵害而发生(合同)
种类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
原则上,物权不受期间限制(因为有登记制度)
例外:不动产抵押权为例外(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权
动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登记制度的不受时间限制
没有登记制度的一般3年
ex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侵占发生之日起)
排除妨碍请求权
清除危险请求权
ex
A借手表给B用3天,第二天C从B这抢走了手表。B从C这请求返还手表,是否受时间限制? 受,一年除斥期间。起算点:侵占发生之日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例外:
存款本息请求权;
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请求支付扶养费(同辈)/赡养费(年老)/抚养费(晚辈)
口诀:存券资国救
抗辩权 (盾)
含义
暂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区分抗辩:抗辩是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行使有期限限制
原则上在一审提出,有新证据可以在二审
行使与否,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被动司法)
种类
暂时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专属)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专属)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消灭时效抗辩权
ex
口诀:支行请抗
民事权利的行使
含义
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行为
行使
事实行为的方法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如占有或消费所有物
ex
2019年3月2日,孟某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旺仔牛奶1罐。3月3日早餐时,孟某将该罐旺仔牛奶喝掉。此时,孟某即以事实行为的方法(即消费)行使了对牛奶的所有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如出卖或赠与所有物
ex
2019年3月2曰,孟某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旺仔牛奶1罐。3月3日早餐时,孟某将该罐旺仔牛奶送给自己的好友马胖胖。此时,孟某即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即赠与合同)行使了对牛奶的所有权。
限制
一般规定
含义
权利必有界限,超越界限即属不正当
一般情况下,权利的具体界限并不明确,需一般性法律原则对权利行使进行抽象限制,即权利行使是否“非正当”
基本原则
自愿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相统一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
基本内涵
权利人行使权利应顾及他人利益,以正直的方式行使权利 不得不当、过分或恶意行使权利
方式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双方代理
一人代理两家方向相反的(买卖)
当事人同意除外
恶意串通
诉讼时效滥用
A家B家的孩子医院抱错了,26年后才发现。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注意
与诚信原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适用一律平等
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质上不平等,所以要保护劣势地位的群体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ex
公平原则
格式合同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
2w的手表,使人陷入困境,让人2000块卖
公平补偿原则(高空抛物)
流押合同/流质合同
ex
诚信原则
含义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利滥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缔约过失原则
拟制效力
ex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原则
(法律层面)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道德层面)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跨越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责任
口诀:平自公,诚守绿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做人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时间确认
出生/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
其他
胎儿利益的保护
法条:民法总则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只有这三种情况才有做人的权利
是保护的利益,不能创设义务
法律拟制的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始,回溯到开始就不存在
遗产继承
含义: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处理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接受赠与
含义: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正)、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除外
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侵权行为
含义: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对胎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但需要对孕妇承担侵权责任
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客体:
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保护对象
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采反射利益说:即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
ex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做事的资格
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用语
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包括本数:不满、起过、以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
劳动收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无限成年人的认定恢复制度 (禁治产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
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
有效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相适应
无效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不相适应
待定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
注意
是否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依“通常的标准”判断,即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是否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以及预见行为的后果,行为标的的数额等综合判断
ex
监护制度
含义:
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监护人而言,无任何益处
监护人的设定(对象)
未成年的监护人的设定
第一顺位:父母
不受分居、离婚而影响
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祖父母不能跳过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主体是父母
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担任了监护人
ex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意思自治
协商失败:启动制定监护程序
第三顺序:兄姐
成年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两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两会
图示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图示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成年子女
意思自治
协商失败:指定监护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两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两会
监护人的职责 (指定监护)
前提:
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死亡、丧失监护能力
其他顺位中主体协商失败(都想/都不想)
解决程序
直接去法院
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可不遵从监护顺序)
临时监护人
区委会
村委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民政部门
擅自变更
不能免除被制定的监护人责任
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权的转移
受托人,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
成年人
近亲属
书面
ex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
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处分不可)
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行为无效
不构成无因管理(是法定职责)
学校是过错责任(教育、保护),监护职责还在监护人身上
ex
内容
责任承担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起算点: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16、18岁)
年满18岁(性侵害)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情形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虐待、遗弃、性侵)
怠于行使监护职责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申请人
有关个人
组织(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
法院
注意:
撤销监护人资格,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应继续负担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有悔改情形(故意犯罪的除外)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申请人: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直系)
ex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
宣告失踪
含义
解决财产关系
保护失踪人利益
找财产代管人
不发生物权变动
情形
下落不明满2年
申请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
债权、债务人
诉讼时效中断
上两者无顺序
财产代管人
确定
主体:(无顺序)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协商失败,由法院指定
失踪人为无限人,监护人担任
地位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责任
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务,维护其财产权益
所欠税款、债务、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中支付(赡养费、抚养福、管理费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是一种无偿行为,仅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变更财产代管人
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
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含义
解决财产+人身关系
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发生物权变动
情形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意外事件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可不受2年限制(洪水、海啸)
公告
一般失踪公告期
1年
意外失踪公告期
1年
意外失踪且证明公告期
3个月
宣告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ex
效力
妻离(配偶权)
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归来:撤销死亡之日恢复,但再婚、说面声明不远恢复的除外
子散(亲子权)
单方送养子女
归来:收养关系仍有效,但收养人被收养人(>8岁)同意除外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家破(继承权)
遗产
归来: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适当补偿;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除外,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补偿
人亡(法律拟制)
(现实)不一致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只申请宣告失踪,即使可以宣告死亡,也只宣告失踪
有人宣告失踪,有人宣告死亡。满足宣告死亡的,要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内外有别)
法人的基本原理
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团体性、有成员)
特点
社会组织
依法设立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位一体的制度: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责任独立:内外有别
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约束五类主体
公司
董事
股东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原则有效
禁、限、特无效
禁止(毒品)
限制类(麻醉药)
特许经营(烟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成立
营利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机关法人)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范围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学校、医院)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化为机关法人/特别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立学校、医院)(未来转化为营利法人)
成立
登记之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成立
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例外:(免于登记)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学会、中国作家协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等)
捐助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参照营利法人来管理、严于营利法人)
成立
依法登记成立
汇总
ex
设立法人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
设立人为1人,单独承担
设立人未2人以上,外部无限连带,内部看(约定、出资额、推定等额)
以自己的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法人、设立人承担)
法人未成立
设立人为1人,单独承担
设立人未2人以上,外部无限连带,内部看(约定、出资额、推定等额)
法人的终止
含义
已经成立的法人,因发生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进行清算,最终消灭法人人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愿解散
章
规章规定
权
法人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并立
合并或分立
强制解散
关撤销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撤销
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破产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的清算
清算义务人
含义
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
内容
法人解散的(合并/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主体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
实体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程序
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启动)
清算人
含义:
又称清算组,是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类型
自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制定清算
股东+董监高
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社会中介机构中有相关职业资格人员
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强制性义务)
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清偿)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法人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更换
内部决定更换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内部已更换,未登记的
旧法人物权代表公司,但属于表见代表
示意图
法人的分类
中国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如:国企、集体企业(民法典可能改))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
公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
传统大陆法系法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有成员)
分类
营利的
利润会分配
非营利的
利润不会再分配
区分社会团体法人
内部机关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
业务执行辅助机构:经理
章程
由成员制定,社员大会有权修改(2/3的表决权)
法律政策
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保护其经营管理自主权
财团法人 (没有成员,只有钱)
分类:非营利的
财产来源
社会捐赠
对象已经成立了
捐助
对象还没有成立
内部机关
决策机构(理事会)
章程
捐助人制定
修改
理事会,2/3以上同意
民政部门批准
法律政策
不断加大国家的监督规制力度
法人的组成
法人的组织机构
营利法人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修改公司章程(2/3表决权)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
召集权利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
不能同时兼任董事、高管
监督执行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监察法人财物
业务执行辅助机构: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决议瑕疵
程序瑕疵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的,可撤销(意思自治,可商讨)
实体瑕疵
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无效;违章的,可撤销
非营利法人
决策机构: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
没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
决策机构(理事会)
执行机构:秘书处
监督机构
决议瑕疵
程序瑕疵
决定程序违法、违规、违章的,可撤销(意思自治,可商讨)
实体瑕疵
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无效;违章的,可撤销
撤销:内外有别
对内撤销
对外不受影响
法人的成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权利滥用)
含义
指法院允许债权人在法人资产之外还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资产承担责任的情形(刺破法人面纱规则)
内容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
营利法人
母子公司
注意
谁决策谁连带(恶意股东)
一事一否认,就事论事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
关联交易禁止 (利益转移)
内容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公司成立后,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国家控股的不算
法定代表人
含义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责任承担
一般规定
职务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是组织
代表权限制
法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系法人内部治理问题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内外有别。
ex
职务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各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
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中选
未设立董事会的:章程规定主要负责人
解题思路
判断行为人是代表人还是代理人
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人承受)还是个人行为(自己承担)
职务行为时,法人吸收法定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否定旧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职务行为不能否定,个人行为能否定
法人的工作人员
代表人(一个)
无需授权委托书
职务侵权:可向有过错的代表人追偿
代理人(N个)
需要授权委托书
职务侵权:员工、工作人员不可追偿
(用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
替代责任
终局性责任
法人的职能机构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市场部等
只能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一律无效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的合并
含义
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吸收合并 (兼并)
A+B=A
A法人进行变更登记,B法人解散
新设合并
强强联合
A+B=C
A、B法人解散,C法人进行设立登记
程序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是60日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
含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情形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如转让分店)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责任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权利债务的概括承受)
法人的分立
含义
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现象
派生
A=A+B
A法人进行变更登记,B法人进行设立登记
新设
A=B+C
A法人解散,B、C法人进行设立登记
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是60日公告)
责任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约除外(即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基金会
原则
参照营利性法人来管理
严于营利性法人
过程
生:登记
死:近似原则
内部组织
决策机构:理事会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秘书处
监督机构
章程修改
2/3理事通过+民政机构通过
目的
公益法人(非营利法人)
决定瑕疵
程序瑕疵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的,可撤销(意思自治,可商讨)
实体瑕疵
决议内容违法、违规的,无效;违章的,可撤销
撤销:内外有别
对内撤销
对外不受影响
捐助人权利
知情权
撤销权
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
清算义务人
理事
可以向有过错的理事长追究侵权责任
行为与公司章程有冲突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原理
含义: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与法人区分
相同
都是组织
依法成立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不同
非法人
没有独立法律地位
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
有独立法律地位
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
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事务执行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合伙体系
民事
个人合伙
商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基本原理
含义:
根据法人的意思设立的实现法人宗旨的业务分部,如分公司,银行的分行、支行等(目的:开拓市场)
性质:
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机关的一种
设立
法人设立的同时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在法人章程中已经就设立分支机构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法人成立后,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法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有效决议)
责任
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注意:部分权利能力论,即有程序而无实体)
有程序
有缔约与诉讼
有权,以自己名义当地诉
无实体
总公司+其他分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区分
无限责任
用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
连带责任
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子母公司)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可以产生连带责任
法人与股东也能产生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平等独立的主体都那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营业执照
分公司:
经营资格
子公司:
法人资格+经营资格
缔约与诉讼能力
都有
法人资格
分公司:
无
子公司:
有
责任承担
分公司
有程序、无实体
子公司
独立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除外)
连带责任
分公司
不可以
子公司
可以
子母公司担保问题
子公司为母公司贷款做担保
对内担保 (给股东做担保)
股东会决议
母公司为子公司贷款做担保
对外担保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ex
民事法律行为
框架图
i. 民事法律事实
i.1. 行为
i.1.1. 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
i.1.1.1. 含义: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的(意定)
i.1.1.2. 分类
i.1.1.2.1. 有效
i.1.1.2.2. 无效
i.1.1.2.3. 效力待定
i.1.1.2.4. 可撤销
i.1.2. 事实行为 (非表意行为)
与行为能力无关
i.1.2.1. 含义: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的(法定)
i.1.2.2. 类型
i.1.2.2.1. 违约行为
i.1.2.2.2. 侵权行为
i.1.2.2.3. 无因管理行为
i.1.2.2.4. 不当得利行为
i.1.2.2.5.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与行为能力无关)
i.1.3. 含义
i.1.3.1. 与人的意志有关的
i.2. 事件
i.2.1. 含义
i.2.1.1. 与人的意志无关的
i.2.2. 自然事件
i.2.2.1. 自然人的出生或死亡
i.2.2.2.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i.2.2.3. 一定事件的经过(时效制度)
i.2.3. 社会事件
i.2.3.1. 战争
i.2.3.2. 罢工
i.2.3.3. 动乱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为
意思表示
意欲发生 (具有私法效果)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既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
法律规定的
ex
侵权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必须
事实行为:
无需(不考虑)
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
意定
事实行为
法定
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
应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
无需
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力
事实行为
无效力
分类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意思表示的种类和方法
种类
应否向相对人表示
有相对人 (要人受领)
对话
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如面对面沟通、电话沟通
知道主义:
非对话
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如微信、邮件、信件
到达主义
数据电文
指定地方:进入主义
未指定:知道(应当)主义
区分意义
什么时候产生意思表示效力
ex
合同中要约、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
无相对人 (无需受领)
ex
抛弃
遗嘱
遗赠
完成主义
例外:遗嘱、遗赠(死亡)
有相对人表示中-同步受领
方法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行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成立所需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方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和遗赠)
双方\多方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和遗赠抚养协议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决议
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形成团体意思,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由组织成员或组织法人机关的成员在多数决规则下形成一致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效果意思
财产
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遗赠)
身份
以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协议离婚、收养、协议终止收养)
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
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物权行为)
无因
行为与原因可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权受理行为)
效力
负担(债权)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
债权行为;租赁合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擅自转租——根本违约,
所有人只能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不能解除次租人的合同
承租人与次租人的合同就此解除
处分(物权)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其效力的行为(物权行为)
成立标志
诺诚
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合意即成立(赠与合同)
实践
除意思表示合意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两个与钱有关,即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两个与物有关,即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定金合同的五层法律关系
实践性合同
书面合同
具有限额性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定金罚则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择一选择
即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权利人仅能择一选择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
种类
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体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公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
意思表示真实(欺诈就不真实)
适用第二性(先判断是否有瑕疵)
ex
无效的
鼓励交易原则
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没有太多无效的法律行为
情形
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法律+国务院制定)
诉讼时效
物权法规定:管理性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备案登记制度违反备案登记制度,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
违背公序良俗
危害国家公序行为
卖身份证
危害家庭关系行为
代孕
夫妻别居
第三者
违反人权或人格尊严
搜身条款
限制经济自由
过度的竞业禁止协议
严重违反消费者保护
射幸行为
主
主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果认定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
虚假意思表示
又称虚伪表示或伪装表示,“通谋虚伪表示”
所谓“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阴阳合同
阴合同:隐藏行为()
阳合同:虚伪表示(双方通谋)
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恶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
含义:
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关系效果,而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不当得利)
情形
代理权滥用
债权人撤销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放弃、限制法定优先权
法律效果
原则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时效限制(即既不受诉讼时效亦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鉴定无效后,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例外
含义:《民法总则》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类型
流(押)质条款
无押权中,均不得约定流(押)质条款,如约定,该约定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超20%的定金合同
无效的格式条款
提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实践性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
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约定利息,不得超过36%,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未按期还款的,不影响加收逾期利息
待定的
效力有瑕疵
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
不相适应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
无权代理
含义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除斥期间)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限额性)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恶性相对人)
ex
可撤销的
种类
欺诈
含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对应刑法中诈骗罪
构成
故意
行为
因果关系(导致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实施了与其意思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积极)
故意告知
ex
把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把国产牛肉冒充进口牛肉;把劣质食用油(茶叶)冒充优质食用油(茶叶);把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等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消极)
故意隐瞒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但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构成根本违约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风险转移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常见
房屋买卖合同
产权欺诈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事主体)欺诈而导致购房人房屋所有权无法获得的情形,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
一房数卖
先卖后抵(抵押)
先押后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没有或提供虚假)
拆迁安置补偿房屋
第三人的欺诈
含义: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题思路
找撤销合同的主体
找签订合同的客体
与其签订合同者是否知道有诈骗行为
核心
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
国有企业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如受欺诈方为国有企业,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依然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含义
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亦。
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应刑法中敲诈勒索罪
对象
自然人(本人及亲友)
法人
内容
民事权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受胁迫方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不正当
恐惧、害怕
手段、真实性在所不问
重大误解
含义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重大
法律关系重大
损失重大
误解
行为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类型
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 (把有偿当无偿)
区分重大误解与非意思表示
非意识表示,没有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更不构成重大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把李四当成了张三)
但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人能力的认识错误(14误以为24岁)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
如: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不知假卖假(知假卖假欺诈)
显失公平 (违背公平原则)
含义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困境+权利义务不对等
缺乏判断能力+权利义务不对等
(重大损失)
区别假一罚十
假一罚十是单方允诺之债,不得基于显失公平而形式撤销权
限制 (双重除斥期间)
欺诈
受欺诈方
知道、应当知道起
1年
胁迫
受胁迫方
胁迫行为中止之日起
1年
重大误解
双方
知到、应当知道
3个月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知到、应当知道起
1年
以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
方式
诉讼
不行权
过了除斥期间
主动放弃
行权
仲裁
法律后果
自始有效
过了除斥期间
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但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
(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无确定的期限
含义:
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影响的是效力
不影响成立
特征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存续或消灭的事实
生效
失效
终止
种类
延缓
附生效条件的
条件生效前(成立但未生效)
条件生效后(生效,依约履行)
解除
附解除条件的
条件生效前(有效)
条件生效后(失效,不再履行)
(条件:)
表意人选定的
不能是法律规定的
将来的
还没有发生的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明天下雪就送你RMB(附条件)
下一次下雪就送你RMB(附期限,不是附条件)
合法事实
不能是违法的
附期限的—有确定的期限
含义
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特点
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种类
始期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期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代理制度
框架图
i. 有权代理
i.1. 法定代理
i.2. 委托代理
i.2.1. 直接代理
i.2.1.1. 含义:
i.2.1.1.1. 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i.2.2. 间接代理
i.2.2.1. 含义
i.2.2.1.1. 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i.2.2.2. 显名的间接代理
i.2.2.2.1. 含义
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i.2.2.3. 隐名的间接代理
i.2.2.3.1. 含义
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ii. 广义无权代理
ii.1. 狭义无权代理
ii.2. 表见代理(表示代理)
代理的基本原理
代理制度含义
代理制度,乃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财产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演出
授课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面试
代理的特征
须有三方当事人
区分于居间合同
报告居间(校园代理)
媒介居间(房屋中介)
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违反的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即显名主义;
区别于行纪合同(商事合同)和间接代理(民事制度)
ex
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以自己的专业技能独立的做出、受领意思表示
区别于传达:传达人转达一个由其他人事先拟定好的表示,而不对该表示的内容施加任何影响
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区别于代表)
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受
善意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 (诚信原则)
自己代理
A委托B买普洱茶,B就是卖普洱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代理,除非A同意或追认
双方代理
A委托B买普洱茶,C委托B卖普洱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除非A、B双方同意或追认
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ex
亲自行使代理权
含义:
在未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不存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必须亲自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来帮助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反义词:
复代理
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予行为
基础法律关系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劳动合同)
只约束合同双方(委托人和受托人)
代理权授予行为
(被代理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授权委托书5个事项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代理的事项
代理的权限
代理的期限
被代理人的签章
产生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关系
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保护交易秩序和善意第三人)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委托有统计数据)
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商场营业员)
ex
众森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孟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孟某为众森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孟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请问:众森公司授予孟某代理权的行为效力如何? 代理权合同合法有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但委托合同无效。(基础法律关系)
复代理
含义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特征
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基于代理人的复任权而选任的)
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产生
事前本人授权或同意
事后本人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本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将给本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责任
委托代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以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
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
含义
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售货员、销售员)
特征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
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责任承担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内外有别”)
ex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判断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自始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欲将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证明)
主观
善意+
不知情、不知息
无过失
授权委托书
形式审查
客观:权利外观
介绍信
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交易习惯
经常、往常、通常、常常、长期
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有效
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适用有权代理规则
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
本人不追认,行为人承担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自涉风险行为),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内外有别
民事权利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不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已通知或者公告
诉讼时效性 (消灭时效)
框架图
i. 取得时效(我国目前尚不承认)
i.1. 和平的持续的占有超过20年,会发生物权变动
ii. 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含义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范围
请求权
例外
存
券
资
国
救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效力
去法院
起诉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被告主张抗辩权(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不主张抗辩权(法院不得释明、主动适用,判决原告胜诉)
抗辩期限
原则:只能一审用
例外:二审有新证据
不去法院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
债权人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起
形成新的单方允诺之债,限于允诺部分,而不是全部债务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3年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中止、中断、延长)
(2017年10月1日之前届满的,按2年诉讼时效算)
特殊:4年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20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不能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A借给B一万元,未约定时间,5年后一天,A跟B说还钱 ——B约定一周后还。从一周后起算 ——B说不还。从这一天开始起算 ——B说12个月分期还。最后一期还钱日开始起算
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多个履行期限的(即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曰
侵权之债
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
当时未曾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示意图
时期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内
事由
中止
不可抗力
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为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形式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
同一债券:
部分而及于剩余
ex
孟某欠徐毛毛10万元到期未还,徐毛毛要求孟某先清偿8万元。 请问:徐毛毛的行为是否会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会
连带之债:
(双方关系:一人及全体)对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
(三方关系:互不干涉)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债务(从债)诉讼时效和主债务(主债)诉讼时效采“互不干涉原则”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知道诉讼时效届满,还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仅在诉讼意义上可以被债权人单独起诉至法院,并不表明同时亦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被起诉至法院且题目中并未表明其又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依然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代位权之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
孟某欠徐毛毛8万元,马胖胖欠孟某10万元,徐毛毛对马胖胖提起代位权诉讼。请问:徐毛毛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马胖胖对孟某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会
债的移转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效力
中止
中止一次,结束后加6个月
中断
中断一次,重新计算(加3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含义
诉讼时效
请求权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效力之制度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
客体
诉讼时效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
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
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
债务人产生永久性抗辩权
除斥期间
实体权利消灭
是否可变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外,均为可变期间
除斥期间
不变期间
是否主动
诉讼时效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亦不得主动适用
除斥期间
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审査
起算点
诉讼时效
除最长诉讼时效外,均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