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02民法-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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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8-10 17:22:30 福建省物权编
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专题主的问题: ——1.物权的客体和效力; ——2.物权的保护。特别是物权效力中的“优先效力”乃重要考点,在复习过程中要重点关注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客体和效力
客体
物
含义
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
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死者的尸体、遗骸属于物,但有其特殊性;对尸体、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祭祀、供奉目的且继承人不得放弃对遗骸的所有权
须为有体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须具有独立性
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须具有特定性
分类
不动产、动产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动产
可以移动,移动后不损害其价值
原物、孳息
含义:
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
原物(出产、分离)
基于自然原因——天然孳息
动物
产下的蛋、仔
植物
树上掉落的果实
基于法律原因——法定孳息
利息
租金
射幸孳息
含义:发生与否不确定
ex
彩票
抽奖
保险
区分原物与孳息
出产、分离
归属
天然孳息
所有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人所有(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定孳息
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主物、从物
含义
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须辅助主物的使用;③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ex
电视机与遥控器
网球拍与网球套
马与马鞍
易错项
轮胎对于汽车,则属于汽车的构成部分,不属于从物。
车位和房屋,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注意
货币作为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一言以蔽之,货币,占有即所有
权利
法律规定权利属于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如权利质权
需要注意:物权可以是权利
效力
追及效力
含义
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
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
例外
善意取得可以阻断
排他效力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优先效力
对外效力
物权>债权
例外
预告登记
买卖不破租赁
保护农工合同,法定优先权
对内效力
留置权(法定)>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之诉)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特征
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物权收到妨害才有
只有物权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占有+权利人(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可以是占有人)
停止侵害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排除妨碍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行权方式
多元解决途径
私力
公力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注意事项
作为请求权,物权和债权有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债权的有关规定,ex: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
物权请求权vs债权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期限限制
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动产
原则上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例外是需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权(不动产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动产
特殊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普通动产
一般情况3年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ex盗赃物/遗失物
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效,多方当事人ex盗赃物的转卖
占有返还请求权
一年除斥期间,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请求权
不受期间限制的:存券资国救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除斥期间:1年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做)
(要物不要钱)
债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要钱不要物)
(物权、债权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
所有权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一般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买卖\赠与)
公示生效(债权行使主义立法模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公示对抗
有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对抗是指:登记/交付不影响物权变动,只影响对第三人的效力)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异议登记 (借名买房)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如面积/界址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应当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阻却债权/物权,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处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必须先私力救济才可以公力救济
法律关系汇总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预告登记 一房数卖
重点为了解决一房数卖的问题
对象——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效力
预告登记后,买家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不是物权
预告登记后,卖家仍然可以出售该房屋,有权处分,合同有效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只阻却物权)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自登记后90日内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vs预告登记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2方当事人,先借(占有)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3方当事人,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买卖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
又叫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占有改定——2方当事人,先卖后借,借用合同生效时物权变动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政府征收
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征用不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
确认之诉
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归国家(公益事业)/集体
继承只有一个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亡后立即发生物权变动
n个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分别所有
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意:以上无须登记/交付,立即产生效力,法律规定
图例
特殊
善意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愿失去的=善意
四大要件
卖方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他人的财产
处理:发生了物权变动,而不是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如租赁
处分自己的财产:就算财产拿去抵押了,仍是自己的财产
以自己的名义:以所有者的名义的话是无权代理——自始无效
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不是无权处分,不可以善意取得
非法取得不是无权处分,不能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不是无权处分,不能善意取得(但可能继受取得)
买方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善意:
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
时间:公示时是善意的,之后哪怕知道真相了也无所谓
无重大过失
登记薄上有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一发享有不动产物权
已支付合理对价
不是支付了,仅需要约定的价款合理即可,只看有约定就ok
大于等于市价的都ok
对价必须是有偿的:无偿赠与遗赠,不能善意取得
已完成公示:登记/交付
可以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可采用占有改定交付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俩,一个公示管全家
适用范围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借名买房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动产
占有委托物——租赁、保管、借用、委托、承揽、运输合同等占有他人之物➡️可以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到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可善意取得
权利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注意: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所有权人/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1、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2、自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法律效果
行为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后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二者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可以继受取得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返还权利人
通知:
通知所有人
移送公安
保管
公安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无因管理)
悬赏报酬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归属
招领公告开始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
性质: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示意图
拾得人
知道权利人
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权利人
妥善保管+送交公安等部门
知道权利人
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权利人
妥善保管+招领公告
1年后归国家
先占
标的物必须是无主动产
无主物vs遗失物
权利人是否有丧失所有权的意思
添附
含义: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种类
附合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否则会毁损该物/花费较大
种类
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由不动产人取得,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动产和动产:归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一方,并给予对方补偿
混合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混杂在一起,不能识别
准用附合规定
加工
含义: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一般: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除非加工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
孳息(支付之前归卖方,支付之后归买方)
口诀:善、拾、先、添、孳
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
法定——原始取得
先占、孳息、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
意定——继受取得
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继承/受遗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成
专有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从约,无约按照专有部分的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转让的应当一并转让;
成员权——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
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共有权
全小区共有
道路、绿地
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车位、车库(没车位的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归属
一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
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使用: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出售房屋时不用一并出售车位)
维修资金
全楼共有
承重结构、建筑物基础、外墙、屋顶
承重墙
两户共有
楼板、承重墙以外的其他墙体
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成员权
一般事项
具体——定改规则和规范,选换成员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行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特殊事项
具体——筹集资金,建设施;改变用途,搞经营
行权——(双1/2)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的归属和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公布情况
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决定撤销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侵害业主权利的,业主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权——自主管理权、委托管理权、解聘权、监督权、知情权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人有一票否决权
不一定是同一栋住户
禁止权利滥用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只有受到具体权利侵害的,才可以自己行权ex起诉;否则应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内外有别)
内部关系
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权保存
重大修缮——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收益分配
约定——出资额——推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确定——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行权不受期间限制)
方式——协商、实物、折价、变价(拍卖、变卖)
瑕疵——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分担
处分
共有物
需要2/3以上的份额共有人的同意,否则,若实际处理构成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附和善意取得的,可以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优先购买权
内转——内部自由转让,无须经同意
外转——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应当及时通知转让,协商不成按比例;(至少15天行权期限)(无需同意)
外部关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第三人损害共有物的,连带债权,各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的,對外连带,對內按份
共同共有: 夫家遗(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伙
内部关系
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权保存
重大修缮——份额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
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共担
分割
条件
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
重大理由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方式——协商、实物、折价、变价(拍卖、变卖)
瑕疵——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分担
处分
共有物
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若实际处理构成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外部关系
第三人害共有物的,连带债权,各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的,连带债务,第三均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
构成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示生效
居住权
含义——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适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只是使用和占有
性质——居住权有约从约,无约则无偿设立
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书面形式
限制——居住权不可转让(决定禁止)、不可继承(决定禁止)、不能出租(相对禁止)
只有占有、使用权
消灭——居住权期间届满/居住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公示生效)
居住权vs租赁权
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在流转时需登记)
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承包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经营权的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发放证书
流转及其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的权利与农户身份有关)
承包权不可抵押,经营权才可以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的, 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权(身份性):仅允许对内流转(村内)
经营权(财产性):可以对完流转——抵押——公式对抗
公示对抗
地役权 (设立时需登记)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对比
三种转让
需役方转让的——前需役方推出法律关系,后需役方仍有权行权
需役地可以找前者主张违约责任,可以找供役地主张侵权责任 注意:地役权不可单独转让
供役地转让的——受让人如是善意的,需役地无权主张
需役地只可以找供役地主张违约责任
需役地和供供役地都转让的
担保物权
广义的债的担保体系图
I. 狭义的债的担保
I.1. 物保
I.1.1.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权、意定设立、书面、无需转移
I.1.2. 质押权利——动产+权利、意定设立、书面、转移
I.1.3. 留置权——动产、法定设立、无合同、转移
I.2. 人保
I.2.1. 保证——人的信用、意定设立、书面、无需转移
I.3. 金钱保
I.3.1. 定金——特定的货币、意定设立、书面、转移
II. 债的保全 (金钱货币)
II.1. 代位权
II.2. 撤销权:预防诈害债权
基本原理
含义:用他人之物/财产权利担保自己债权得以实现的限制权; 是一种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而存在的从权利;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单纯利用的只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当事人之间的主从关系
担保物权人——从合同——从权利——物权
债权人——主合同——主权利——债权
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未达成协议的,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流押条款
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不当得利)(意定担保物权)
内容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区分时候转移所有权,如折价、代物清偿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处置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效力
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物上代位性
含义
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也有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证金等代位物
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村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注意
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但主债权不受影响,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抵押权
抵押物
不可抵押的
原则
土地所有权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所有权、适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违法、违章建筑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权,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
(口诀:土封争,益违集)
例外ok的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出租、入股、抵押/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后果是:抵押合同无效(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可以抵押的
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但必须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所属建筑物一并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允许的其他;
海域使用权
注意
房地一体主义:抵押人未按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应当一并抵押,但所得价款,债权人不可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还不起的时候,法院扣押后,通知完孳息义务人后,抵押权人获得收取孳息权利
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除法定/约定外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即成立并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登记,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无效,但合同有效,可追究违约责任(公示生效主义)
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设设立,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主义)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商主体)
抵押物
现在以及将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抵押
登记机关
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效力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算登记,也不可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财产的买受人
实现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为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注意: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购买价金担保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
清偿顺位
不动产:均登记的,先登记的>未登记的
同一天登记,按比例分
动产
均未登记的:同一顺序按比例
登记与未登记并存的:登记>未登记
交换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交换抵押权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可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成立在先原则
具体
先租后押——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买卖破租赁 对于承租人的损失——租赁前已书面告知的,自担;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
抵押物的移转制度
原则
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不需要涤除权:帮债务人还钱
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转让的价款——多退少补
限制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要物不要钱)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该房产卖出后,抵押权与房产绑定)
(要钱不要物)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提存 “价金物上代位主义”
(保护银行的权益)
抵押物的保全制度
法理依据——由于抵押权人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处理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价值/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没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处分
转让——抵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当一并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放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的实现
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形式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可变期间)
最高额抵押权
含义: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意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
抵押合同成立在先,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对约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及其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可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随主的例外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 如实际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商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但变更的内容不可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法定的确定债券期间届满——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注意
最高额保证中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仅对通知到债权人之前已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权
动产质权
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依约交付质物
质押权:有效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交付
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
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无法公示质权存在,害及交易安全
占有改定中出质人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无法行使对质押财产的留置权利,使质权实际上丧失留置的效力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的权利
孳息收取权
处分权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
及时行权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权
公式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分类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
登记生效
背书对抗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
应收账款(债权)
内外有别+通知
转质
含义——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动产/权利都可以
一般物权变动——承诺转质
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处分、质押合同有效,质押权设立,继受取得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物权变动——责任转质
质权人未经过出质人同意,无权处分、质押合同有效,善意取得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ex
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于无债权)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承揽、运输、行纪、委托、保管、仓储合同)
合法占有:非法的、遗失物不算
区分占有和持有(雇佣的司机和汽车)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合同)
商事留置权没有此条件
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禁止流通的动产
可以约定(圣诞节礼物)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失物)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财产后的履行期间
60日以上,鲜活易腐等不易保存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不管合法还是非法)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注意
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的、拾得遗失物的、租赁关系的等没有留置权,因为不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仅是单纯持有,没有留置权,如雇员
共同担保和反担保
共同担保
含义——为担保一个主债权的实现,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的现象;
类型
共同物保(有限责任)
按份共同物保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主张债权
连带共同物保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起诉时、执行时、追偿时,都随便选择;
两个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起诉时、执行时、追偿时,都随便选择;
共同人保(即共同保证)(人保无限责任)
因为人保无限责任,所以要特殊保护——先诉抗辩权
(连带)物保与人保并存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
起诉时、随便; 执行时、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保,然后再执行其他担保人的财产; 追偿时、随便;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
起诉时、执行时、追偿时,(被告/财产/追偿)都随便选择;
考点
起诉时:随便(不能先诉人保)
执行时:先执行债务人——共同物保/共同人保
追偿时:
共同物保/共同人保找债务人追
共同物保能否找共同人保追?
能
怎么追
追多少
如何分配
如何保障公平
不能(民法典态度)
反担保
含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另一个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方式
反担保人=债务人的——抵押、质押(一定要有物)
反担保人=第三人的——抵押、质押、保证
注意: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滚袭,债权人不可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占有制度
占有的分类
是否存在占有的本权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拾得遗失物、盗赃物
无权占有分类(是否误信且无怀疑)
善意占有
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
恶意占有
拾得遗失物、盗赃物
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自主占有
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盗窃:偷完说是自己的;遗失物不想还)
他主占有
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盗窃:偷完说这个是偷来的;遗失物想还)
他主占有分类(在事实上是否直接管领其物)
直接占有
指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
间接占有
指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并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媒介:比如合同
注意:一般是合同关系,需要存在占有媒介关系且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借用、质押、租赁、保管合同等)
Ex:A借手表给B,有效期内,B是直接占有,A是间接占有(遗失物、赃物没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注意:占有本身不显示正当性,不足以成为一项权利,只是对物单纯事实支配状态
小结
遗失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
应当返还,送公安,一年不认领归国家
不返还,侵占遗失物,丧失债权请求权(报酬、必要费用)
不返还,且出卖,原权利人请求买方返还:2年除斥期间
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
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占有的推定效力
为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承认占有即所有的推定效力 但这种推定属于消极的,占有人不可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