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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一个关于宪法知识点的思维导图,包括宪法概述,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编辑于2022-08-15 21:44:52 黑龙江省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宪法修正案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历史
世界宪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 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 1791 年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 年《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的历史
旧中国
清政府,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
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 年,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四部宪法
1954 年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8 年修正案
基本经济制度
1.补充私营经济,保合法权益,国家引导监督管理;
2.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 年修正案
基本政治制度
1.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92年南方谈话)
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不是国家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1.国营改国有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3.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南方谈话);集体独立;民主管理
其他
县级政权“三改五”
1999 年修正案
基本政治制度
1.长期初级(100年),沿着建设有特色道路;邓小平理论
2.法治国家(97年15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经济制度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为主(存在公有制企业国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统分结合
3.个人&私营重要,保合法权益,国家引监管
其他
反革命改成危害国家安全
2004 年修正案
基本政治制度
1.沿着特色,三个代表
2.政治文明
3.爱国统一战线新增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基本经济制度
1.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公共利益,非赔偿)
2.对非公有制经济态度:保障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督
其他
1.保护合法私有财权,征收征用并补偿
2.社保制度
3.人权(最基本生存权&发展权)
4.特区人大代表
5.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6.主席国事活动
7.乡三改五(1993年县三改五)
8.增国歌
2018 年修正案
2018年*宪法口诀歌
在马列毛邓三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和谐美丽现代化强国/伟大复兴
致力于复兴的爱国者(爱国统一战线扩大范围)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命运共同体
共产党领导最本质
增就职要宣誓
删主席副主席不超两届
设区的市可定地方性法规
增监察委员会
增人大产生监察机关
删国务院/县以上政府监察职能
增人大常委监督监察委职能
人大选举并罢免监察委主任职能
增人大常委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
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 委员职能
“法制” 变 “法治”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与政体
国体 =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 ——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 ——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区别: 人民:集合体政治概念&公民:个体法律概念)
境内外敌对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
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全体公民)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外交权&国防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备案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香港)
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任职条件
①年满 40 周岁。
②在特区连续居住满 20 年。
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自治机关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民族特色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变通执行权
治安权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变通执行税收权
开支自主权
对外贸易权
财政自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性质 ——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府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不是行政机关)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 “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政党、政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政党制度 ——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协制度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参政党
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游行示威)&不得国家公务员&不得国有企事业单位】
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无特权】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1)】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间接选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直接选举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出【双过半原则: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已投票数过半,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秘密投票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 司法平等&守法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宗教信仰自由 —— 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自由
宗教活动自由
宗教仪式自由
人身自由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秘宅格生肉】
生命权
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 不受非法限制、 搜查、 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毁损玷污丑化,人身攻击)、 名誉权、 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审判机关)
社会经济、 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权 ——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 劳动者(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 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任期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
职权
修改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会议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撤不能改)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只能撤不能改)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副总理、国务委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出议案。(人大代表在人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大代表
权利
集体行使权利
提出议案。(人大代表在人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出质询和询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 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人大代表个人权利
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
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具有刑事豁免权,即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 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但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十七大: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国实现更广泛民主的途径是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国家主席
性质 —— 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相同
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伟华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由委员长暂代)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全国人大决定)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荣典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条件)
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必须年满 45 周岁
行政机关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2018删监察)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建制),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地位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等
领导体制
监督关系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性质地位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任期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0年)。
领导体制
领导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工作原则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任期总结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