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按规定在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规定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收回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收回后,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