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戴鹏民事诉讼法(四)
离2022法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啦~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太多了,怕运行不过来就分了四个部分,该导图在之前做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刷题的总结,有需要的uu点击克隆就可以使用啦!
编辑于2022-08-25 03:16:34民事诉讼法(四)
执行开始
概说
‼️审判并非是执行的前提(如仲裁),也不能说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执行无纠纷,不适用辩论原则+调解
裁定再审时应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止执行
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审判的继续×∵有些判决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执行管辖
管辖
管辖的确定
通过诉讼程序做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执行前的保全)由一审法院/一审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通过非讼程序做出的生效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由做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讼程序没有一审、二审之说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并无管辖权)
共同管辖
立案后发现它院先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采取措施的,应当将财产移交先立案法院⚠️
管辖异议
异议提出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异议处理
成立:裁定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效果
管辖权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VS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相同
后立案处理
诉讼法院裁定移送管辖VS执行裁定撤销案件
提出异议时间
诉讼提交答辩状期间VS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异议成立
诉讼裁定移送管辖VS执行裁定撤销案件
异议救济
诉讼上诉VS执行上级复议
变更管辖法院
情形
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程序
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处理
裁定由本院执行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执行启动
移送执行
原则当事人申请执行,例外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
审判庭直接移送
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权利人为弱势群体)
民事制裁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刑事附民文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公益诉讼
申请执行
条件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
申请人是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承受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申请)
2年内申请
时效,非除斥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期申请,应予受理,除非被执行人时效抗辩
超期被执行人已履行反悔不予支持
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执行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阻却
执行担保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前法院不能采取措施)
法律后果
(法院决定的)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担保人不当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
以担保人义务为限
担保期间的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人自由
追偿权
执行和解
性质
程序上产生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协议履行完毕则实体债权债务消灭,程序上执行终结
执行中不允许调解,故亦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制作相关的裁定书以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不能调,但能和,法院不能组织说服一方当事人和解
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裁定执行终结
但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未完全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有争议要诉讼程序解决
拒不履行协议
权利人二选一
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申请人申请,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复议一次
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
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查封、扣押、冻结
其他和解协议不能起诉
就协议起诉
可直接要求履行(给付之诉)
可确认无效(确认之诉)/撤销(形成之诉)后申请恢复执行
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法院不得下达以物抵债裁定(和解协议不能有强制力)
协议有担保,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执行和解三种诉讼总结
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损失可另行起诉赔偿
和解协议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无效、撤销)
执行外和解
概念
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共同将协议提交法院/一方提交另一方不予认可
效果
仅产生实体效力。要想产生程序效果,被执行人必须以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
协议履行完毕
裁定终结
协议正在履行
执行中止(等待协议履行)
不履行/协议无效未生效
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法院应当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变更或停止执行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执行管辖权、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不能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提出异议
程序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处理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与执行标的的异议相区分

我找法院同级复议,法院找我上级复议
上诉&复议
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复议
同级复议
申请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
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两者区别
上诉期文书不生效,复议期生效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 执行标的异议
主体
(执行中)案外人
诉讼中≈有独三,判决生效后≈三撤
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程序
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
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
申请人发起许可执行之诉/审监
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发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监
均是临时性措施,能否继续需要等待诉讼程序(审监与执行异议之诉)
与原判有关,判如所请但有错--再审;与原判无关,判非所请--另行起诉
后续处理
审监处理
前提
裁判确有错误(判啥执行啥,执行内容即为判决所指向对象)
自执行异议送达之日起6月内,向作出原裁判法院申请再审
只能通过审监程序救济,不能发起三撤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前提
与原裁判无关(判与执行相异,判决对象无错,归属纠纷应诉讼解决)
类型
许可执行之诉
目的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人申请继续
主体
申请人原告,案外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共同被告,不反对可第三人
效果
起诉期满未起诉,法院解除/撤销执行措施
诉讼请求
成立判决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案外人 异议之诉
目的
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起诉阻止执行继续
主体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为共同被告,不反对可第三人
效果
诉讼请求
成立判决不准许执行
不成立判决驳回
期限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
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两种类型均由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案外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再审,即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为前置程序
同时,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没能参加的,可以提出三撤
两种不同模型
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判赔不意味着原判错误,案外人不能提起三撤
成立--中止
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
成立--准予执行
不成立--驳回申请人诉请
不成立--驳回
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成立--不准予执行
不成立--驳回案外人诉请
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
成立时,案外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是另行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案外人有异议
判给付房意味着原判错误,案外人可以提起三撤/再审,但不能两者都提
∵判决房屋归申请人所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止执行--提供担保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成立,中止/不成立,驳回
不能再审
∵执行该房屋,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成立--中止
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
胜诉--准予执行
败诉--驳回申请人诉请
不成立--驳回
∵与原裁判有关,∴不能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不能三撤,可以再审
即三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再审,择其一
执行措施
代位申请执行
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履行通知效力
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三人的异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但是允许口头
提出部分异议的,没有异议部分可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异议限于对债权债务本身提出的异议
15日内异议的,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不属异议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自己与被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第三人提出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异议(注意表述)
第三人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15日内不异议不履行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强制执行
只能代位一次
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法人不适用(破产制度)
多名申请人有到期债权+执行依据
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注意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后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但破产程序后剩余债务不予清偿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
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情形二
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反对的,依照异议人异议方案修正后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分配异议之诉)
注意是异议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反对的未提出异议的人
具体措施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不执行后果
公告/登报、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
执行措施
执行特定物
执行特定物的一般指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折价赔偿,可协议,协议不成另行起诉(执行不解决纠纷),执行终结,申请人可另行起诉
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不能执行原判决,因为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
执行共有物
共有财产可以查封,只需及时通知共有人
析产分割有纠纷,可协议可起诉,协议要经申请人同意后法院认定生效,起诉申请人可以代位,析产分割期间中止执行
执行保留所有权
保留所有权经过登记后才具有对抗效力
被执行人出卖,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可以查扣冻
第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具有所有权)交付余款后(给法院)解除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可以查扣冻
保留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没有办理登记的,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法院应中止/驳回,有纠纷的告知另行起诉
执行保障措施
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金钱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金
针对行为债务
造成损失双倍补偿
没有损失法院确定
报告财产
报告范围
收到通知前一年财务状况
后果
拒绝或虚假,可追究妨碍诉讼责任
终结
履行全部义务,裁定终结
限制出境
适用
原则依申请必要依职权
对象
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解除
履行义务/担保/申请人同意
限制高消费
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信息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可罚款,可拘留
执行转破产
为了“倒逼”不能受偿的债务人申请(同意)适用破产程序,激活《破产法》的适用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之一同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往所地法院(执行转破产)。
(一)成功: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失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就变价所得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执行结束
执行承担
公民死亡遗产偿还债务
同意继承,变更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执行
不同意继承,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变更追加
公民死亡
继承者
法人合并
合并组织
法人分立
分立组织
个人独资
投资人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上级复议
合伙企业
未足额出资+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人
一人公司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
公司注销
未经清算+股东、董事
另行起诉法院判断
救济:变更追加的人有身份就可以追加的只需要程序上判断,不涉及实体争议的,向上级复议;变更追加的人仅要具有身份,而且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的,可能存在争议,因此要另行起诉
中止终结
执行中止
临时性
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案外人异议、一方死亡等待继承人
执行终结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申请人撤销申请(时效内可再申请)
权利人撤销申请后,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依据被撤销
公民死亡无遗产+义务承担人
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执行
只考虑执行依据与执行必要性、可能性
权利人死亡终结,义务人死亡不一定
诉讼
要考虑诉讼标的
任一方死亡均要裁定终结
死亡总结
起诉前
没有明确被告,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起诉中
一般案件
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继续——裁定中止
一方死亡没有继承人/放弃权利——裁定终结
身份关系
一方死亡即裁终结
执行中
一般案件
一方死亡需等待继承人——执行中止
被执行人死亡裁定中止
由继承人变更
没有直接执行遗产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权利人死亡终结
义务人死亡同一般案件
涉外民诉
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仅仅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并不紧止外国人担任代理人(外国政府发的证我们不认)
只要在中国进行民诉,必须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同理在X国审理民事案件也必须适用X国民事诉讼法
管辖
牵连关系
因财产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以由任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如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仅适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与国内民诉的区别在于,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较广,但有限制
专属管辖
针对在中国履行的三类涉外合资、合作、及开发合同本身❗️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中外管辖竞合
外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依然可以受理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做了判决,以中国的为准,此时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外国判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在我国有效,此时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
适用
以上两个特殊规定仅适用国内无住所当事人(注意有住所外国人)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没有例外,不再看住所)
送达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只要在国内没有住所,无论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
注意外国人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总结
审限
所有涉外均适用,不看住所
送达、上诉期、答辩期、被上诉人答辩期特殊规定仅适用于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即只要在中国有住所的,就不适用特殊规定
判决/仲裁承认执行
外国在国内执行
裁判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仲裁裁决
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国内在域外执行
裁判
当事人向外国管辖权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按照~向外国法院申请
仲裁裁决
只能~
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仲裁概述
仲裁委级别
最低级别为地级市,区县无仲裁委
约定区县仲裁委,∵不存在,∴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范围
适用
财产纠纷
不适用
收养、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劳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非此仲裁
劳动纠纷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委仲裁的无效
原则制度
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之间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制度
协议仲裁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或裁或审
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只有没有协议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管辖
有纠纷有仲裁协议才仲裁优先,但没有纠纷(如实现担保物权)的有仲裁协议的仍可起诉
一裁终局
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予受理
仲裁&诉讼
具有给付内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均可申请财产保全,不过仲裁委应将申请交由法院裁定
仲裁原则上需开庭审理,当事人可协议不开庭书面审理
判决书不同意见可在合议笔录注明但要在判决上签名,而仲裁员可拒绝签名
仲裁委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仲裁协议
概述
仲裁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
形式类型
形式
only书面,口头无效
类型
合同仲裁条款、单独仲裁协议等
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身份关系等不可约定)
遗产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仲裁委
明确、具体、唯一
约定两个以上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表述为当然无效错误)
约定某地机构+该地仅一个(两个以上同上),该机构视为约定机构
有两个仲裁委的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
约定可仲裁也可起诉,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内提出异议除外
协议效力
体现
当事人
只能仲裁不得起诉
仲裁委员会
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法院
排除了法院对司法管辖权,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原则达成协议后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院应诉管辖
首次开庭前未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协议效力独立
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条款效力扩张
协议后合并、分立的,协议对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协议后死亡的,协议对承继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时受让人明确反对/不知协议除外
不包括代位(仲裁)
协议效力确认
确认机关
仲裁委决定(仲裁庭决定应有仲裁委授权)
法院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协议签订地、仲裁协议约定的(即使仲裁协议可能无效)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无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应向单个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般也×,∵最多可以有四个选择
法院确认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一方请求法院,仲裁先于法院受理+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接受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中止仲裁
异议时间
效力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是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不予支持
对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司法与仲裁
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文书,属于执行根据,自作出时生效,当事人未签字的,不影响其效力
启动程序
当事人申请
管辖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申请期限
2年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
应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回避可能引起仲裁程序的重新进行(不同于诉讼)
重新与否听仲裁庭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但决定权在于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议制或独任制审理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
少数服从多数是原则,但形成不了多数意见的时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仲裁庭独立仲裁,不能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撤销仲裁裁决
不是普通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就叫做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启动方式
原则依申请、公共利益依职权
依申请
申请主体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时间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仲裁协议确认管辖法院有很多)
⚠️法定情形
程序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事项不属协议范围/仲裁委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
所依据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证据不足不是撤销法定理由
仲裁员违法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
组成合议庭并不意味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可能适用合议制,也可能适用独任制
首先,中院拟做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应当经过报核程序。关于具体的报核程序:一般案件报高院审核;但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影响较大)或者拟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量空间较大)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如果层报过程中有一级法院认为可以承认与执行,则直接裁定承认与执行即可。
审查结果
驳回申请
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撤销仲裁
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超载情形,且超载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载部分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证据伪造/隐瞒证据,法院可通知重新仲裁,同时中止程序,通知重裁理由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仅限于伪造或者隐瞒证据
仲裁庭可采可拒
采纳重裁,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拒绝,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重裁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撤销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已有实体仲裁,故撤销后原协议失效)
不适用再审制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情形
与撤销情形一致
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本不审查)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决后果
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已有实体仲裁,故撤销后原协议失效)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可以补正的限于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不能补正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裁决,即明确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故仲裁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与独任制
纠纷处理总结
有效仲裁协议
情形
撤回仲裁申请
后果
仍可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无效仲裁协议
情形
既约定裁又约定审
如约定“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有效
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无效,选项“法院应当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就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判”×∵应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注意不要张冠李戴。且注意:基层法院无权裁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或裁或审的本就无效,当事人非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基层法院应受理案件。
约定地级市以下仲裁委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
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选了即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如一方当事人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A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A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无法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委不应继续审理,而应由法院裁定协议效力),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非财产纠纷(身份关系等)
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后果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
有纠纷吗?有仲裁协议吗?
有;有,不能起诉
有,没有,可以起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次性的,纠纷经过仲裁的一次实体裁决,仲裁协议即失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签名VS署名
署名无需承担责任,而签名需要承担责任
判决书、评议笔录、鉴定意见、仲裁裁决除判决书外都是签名而不是署名
评议笔录和鉴定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如实注明;仲裁裁决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拒绝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