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左宁刑事诉讼法(一)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刑诉解释》第344条)。
编辑于2022-08-25 04:00:14刑事诉讼法(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考察较为发散)
关、人、理、职、价、目、构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概念与渊源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具有
工具价值——程序帮助实体
独立价值
程序制衡实体
程序制衡程序(仅体现独立价值)
一个公式,四个重点,四种搭配:
四种搭配(因为……所以……)
实体—实体
例:法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实体一程序
例:被告人提出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程序一实体
例: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程序—程序
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违反了程序,于是裁定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个重点
实体—实体/程序,不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程序帮助实体实现是工具价值,制衡实体实现是独立价值
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的判断(帮助与制约)与是否有利与被告人无关
制约与帮助关键看是否利于正常打击犯罪、查清事实、提高效率
程序—程序,体现独立价值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都属于实体(处分),实体终结→程序终结(分别对应纯粹的程序:调查核实、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自首、立功、追诉期限也是实体(具体可考虑是刑法还是刑诉的学习内容),刑事和解属于程序
例: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2016年·卷二·64题,多选)①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答案:ABD,C超过追诉时效是刑法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需要熟悉书中的曲线部分)
刑事诉讼制定目的与任务
制定目的
任务(人权条款)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全体公民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若都保护,应当重点/优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至上×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公开与透明,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只要程序公正,实体一定公正×,如因为排非,所以无罪
并非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不合法)证据均应排除。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严重违反程序收集的“非法”证据(故意、恶劣),才需排除。
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诉讼效率与公正——并重,但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庭前核实--体现了效率,但并非所有选项都能体现效率
对于一起涉黑案件,为了保证证人安全,法庭在庭前核实了证人身份,在庭审中说明了这一情况(体现效率的同时也保护了证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理论分类
犯罪控制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
家庭模式——注重感化、教育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只重实体、忽略程序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重实体,又兼顾程序与人权,避免处罚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
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刑事诉讼的价值
秩序(社会秩序、本社有序、法定程序)
公正(核心)—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注重把握比例原则
效益(效率和收益-社会效果)
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对比刑法产生的价值)相互之间是融合贯通的关系,即秩序、公正、效率既能体现工具价值,也能体现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主体——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一般不包括公检法的人)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易错;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概念分明,∴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承担着控诉的职能×
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审判——法院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包括法医)、翻译人员不具有三职能
检察院具有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其中,侦查权与公诉权属于控诉职能,目的在于定罪量刑,但监督权不体现控诉职能。譬如,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抗诉等行为,均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与控诉职能无关。在庭审中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材料,属于控诉职能(虽然有利于量刑从轻,但是仍就具有打击犯罪的作用)
刑事诉讼的构造
概念
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价值决定构造×,如梦想、尊严、自由∈价值,但不决定人生作何选择(构造),而过法考的目标则决定先做什么。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在侦察、审查起诉阶段只存在控辩双方
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特点:陪审团审判、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检察院可请律师--控方律师、法官消极被动
优点:诉讼民主、程序公众
缺点:审判效率低,诉讼成本高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
特点:主动权委于法官、一般不用陪审团、控辩双方的对抗收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优点:利于提高效率以及发现事实真相
缺点:程序正义略显不足
混合式—日本和意大利
(先)职权主义背景下(后)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补充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诉审分离
诉审分离
诉审分离在我国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审判权侵犯公诉权
即不告不理
没有告,不能理
乙盗窃案,法院审理时,发现乙盗窃时为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为抢劫罪
告什么,理什么
丙故意伤害案,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在判决丙不负刑事责任后对丙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减刑的纠正意见∈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并不体现控审分离
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少,主要采取摘录宣读的调查方式,反映了控辩式改革仍处于发展阶段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并要求更换辩护人,公诉人与辩护人系对抗关系,公诉人无权要求法院更换辩护人
注意: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刑事诉讼的阶段
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监察案件阶段的不同点在于侦查→调查
自诉案件:起诉(自诉)——(法院)立案——审判——执行
有先后、可跳跃(一审后,没有上诉、抗诉的待裁判生效后可直接进入再审或执行程序)、可回转、可终止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守、独、分、监、专、认、显
特点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法律约束力、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后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已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
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违反了程序,于是裁定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注意:二审法院此时不能公开开庭审理,因为强奸罪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当公开。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大陆法与欧美法同样适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的主体:机关
不是个人独立
独立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的对象:行政机关不得干涉
在党的领导下,受人民的监督
独立的方式: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各检察院独立×,∵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内部上下级关系
注意区分分工、配合、制约的概念。譬如问,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认罚,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这体现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答案是否定的。这体现了相互分工。(因为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内)2.法院没有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刑罚是法院与检察院互相制约的体现√,∵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有权依法独立作出裁判,这体现了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检察院公诉案件的制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存在例外情形:不构罪(不构成犯罪)、不追责(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不情愿(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承认(否认指控)、不一致(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规制的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制公、检、法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譬如,法院上下级之间应当秉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同理,律援助机构向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的体现×,∵法律援助机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范围广泛:公安和法院
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非“决定”
如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建议释放而不是决定释放
依法监督:审判时发现错误不得当庭斥责,当庭指出
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可以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诉讼阶段。但是,立案之前,意味着案件还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此时检察院不会提前介人进行监督。
检察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监督责令/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尊重人:是什么民族的人,有权说什么民族的话
尊重地:什么地方的公检法,有权用该地区的通用语言
如果双方听不懂,应当提供翻译
民族语言文字不等于地方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依法享有辩护权,但不能说应当保障....都享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如司法局,需要公检法去找);不能说任何机关都有
值班律师:侦查阶段,检察院要求公安提供;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供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解决谁来判的问题)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含义
法院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公诉(决定起诉)为界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不体现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解决怎么判的问题)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疑罪从无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和上诉权,除非公诉转自诉,但前提是公诉不成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不是承认指控的罪名
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可以酌情对认罪部分视为坦白,从轻处罚。
认罚:认量刑和退赔
主观上真诚悔过,愿意退赃退赔
被告人表示认罚,但却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不认定为认罪“认罚”(故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因客观情况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悔罪立场
若犯罪嫌疑人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拒不悔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可以”而非“应当”从宽。
尽量非羁押、非监禁,但也要结合表现情节
在侦查阶段被逮捕后,若其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程序上,适用简化程序。
如果民事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意味着在审理速裁程序的同时,还得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处理,这会导致拖延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即快不了了,检察院不能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法院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速裁程序的适用与不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基三清认同一;不适用条件: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末赔偿,无罪辩。
宽量刑,但不能宽定罪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但关键看审判阶段认不认,前面人了,审判阶段不认的则不能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刑诉解释》。第348条)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依法各减一年可以,但合起来减三年不可
社会调查非必须,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犯嫌居住地矫正机构调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由犯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或分别由检察院/法院自行调查,法院参考
反悔认罪认罚
不起诉后反悔
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
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要区别犯罪情节轻微:有罪)
盗窃1000元及以下
时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特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
公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各阶段分别处理: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审判阶段
显:判决宣告无罪
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时特告:裁定终止审理
死
有罪:裁定终止审理
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在庭前审查阶段,时特告死,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
二审程序中,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作出判决或裁定
注意:审判阶段,只有显和死无罪法院会宣告无罪,其他情况只能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在庭前审查阶段,除显外,时特告死都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
或多或少具有犯罪事实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不包含监察委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考点:办案协作,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如果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A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取证×
其他侦查机关(行使类似公安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职权
刑罚执行权(死缓、有期、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内由看守所执行)
发生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行使类似于“公安”的侦查权
监狱长虐待被监管人、贪污犯罪的不归其管
发“生”但不一定含发“现”
如发现漏罪要移送给检察院
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新罪,移送检察院处理
监外执行,由监狱(有期、无期)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由看守所(有期余刑3个月以内)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书面
死缓,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
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并报法院审查裁定
考点
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虐待被监管人、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有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发现漏罪,由有管辖权的犯罪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考点
办案组织
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
办案组,检察长应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并非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主办
法院合议庭为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领导关系
检察长领导检察官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直接作出决定
检察官不同意检察长,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出席下级法院庭审
可以派人参加或代理辖区内下级检察院出庭
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助理
捕诉合一
一人一案撸到底,从捕到诉
有例外,逮捕和起诉由不同检察院管辖(管辖权改变)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签发文书: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人民法院
考点
巡回法庭由最高院设立,受理巡回区内案件,是最高院派出的常设机构,其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基层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法院
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合法监督
程序监督: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院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
检查工作:上级到下级检查工作
违法监督
上干涉下
刚性干涉: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或意见
柔性干涉: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仅作参考√
下请示上
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但法律解释问题可以请示上级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可以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也可以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领导说什么都对)
只有法院有中级或高级的称谓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逮捕,也无权执行逮捕。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有权决定司法拘留
合议庭无权直接决定逮捕
诉讼参与人

四个重点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例外:公检法是证人,法医的为诉讼参与人
侦查人员出庭就没有对被告人实施非法取证进行说明,该侦查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害人被害要钱”
害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
被害人
自诉人
要钱
附民原告
附民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证人
辩护人
鉴定人
法医
翻译
非(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诉中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上下左右,加“表”的以及祖父外祖父孙子外孙子等非同胞)
见证人
见证办案经过
与证人区分
值班律师
与辩护人区分,因为没有委托辩护才产生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与鉴定人区分
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的) 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害人
常考的权利
申诉权
对公安不立案,向同级检察院
对检察院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
对生效的裁判,向法院或者检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向法院直接诉讼,自诉后变为自诉人
申请第二审抗诉,抗诉职能被检察院吸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请
强制治疗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注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回避
考点
被害人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三不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
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自诉人可以撤诉、上诉;因此“我们应该保障受侵害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不报食宿,只有证人和人民陪审员报销
自诉人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
被害人,适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撤诉,无权上诉,不承担举证责任
公安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此时称为自诉人
自诉人,适用自诉案件,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撤诉,有权上诉,承担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对抗合法诉讼行为:1.用本民族语言,2.申请回避,3.依法进行辩护,4.拒绝回答无关问题,5.开庭十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6.参加法庭调查,7.参加法庭辩论,8.进行最后陈述,9.对自诉案件提出反诉
+申辩
救济性权利——对抗不合法或(可能)侵权行为:1.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2.控告侵权行为;3.申请变更、解除前置措施;4.对酌定不诉提出申诉;5.对一审裁判上诉
标志词:复议、复核、申诉、上诉、控告
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即认为法院的裁判存在不合法之处,被告人通过上诉进行救济属于救济性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因破产清算处于经济困难状态,诉讼代表人有权向某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被告地位,行使辩护等职能
代
诉讼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但诉讼代表人为其他身份的,如“因较为熟悉业务”而被确定为诉讼代表人的则不可以。因客观原因(如死亡)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检察院(不是法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若选项中问“谁另行委托诉讼代表人”,就选单位。若选项中问“谁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就选检察院。)
先委托,不能委托的检察院确定
老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拘传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 不可拘传 单位委托律师 不能同时担任本案辩护人 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法院不可直接确定
扣
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应查扣
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及孳息,尚未追、查、扣、冻的,法院应当决定追、查、扣、冻
其他财产可查扣
为保证执行,被告单位的财产,法院可先行查、扣、冻,或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变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刑诉解释》第344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原单位列为被告,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如法定代表人以逃税罪被起诉的,需另行委托) 依据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6条)。 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公司或者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人,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以委托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其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单位被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的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法定代理人
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但不能代替陈述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因为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刑诉法中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上下左右
诉讼代理人
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权限限于授权(可以代陈述发言),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全权代理(但不能代陈述、服刑),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
共性
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辩护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形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诉讼地位:独立地位;诉讼职能: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委托主体: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表现形式:委托代理;诉讼地位: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诉讼职能:一部分具有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等)
辩护:专指对抗刑事指控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才叫辩护人,此外所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是叫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上的区分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侦查阶段不让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请是因为可能被拘留等,需要保障人权)
附带民事诉讼当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考点:时间、辩护人or诉讼代理人
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且是案外人,否则是攀供(犯人诬供以牵连他人)
区别于民诉,真人跟可以是单位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是重点,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观点才是重点
一般认为三岁小孩有组织语言的能力也可以作证
证人所作证言不一定为真,不一定可信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优先原则,一个人同时具备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国家机关人眼身份时,应当首先充当证人
意见证据原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推断性、臆断性、猜测性的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瑕疵证据排除
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时,如果没有个别询问(如甲乙是证人,侦查人员应当将甲乙分开询问),或者没有让证人核对证言,或者证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或是聋哑亚人而没有提供翻译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延期审理
鉴定人
鉴定人是自然人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非实物证据
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区别于证人证言,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可以通过补强作为定案依据
与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与本案不可有利害关系;可替代,可重新鉴定;不出庭时鉴定意见不可采;不可强制到庭;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担任鉴定人,但生理上有缺陷可担任鉴定人
证人——与本案可有利害关系;不可替代;不出庭时庭前证言有可能采纳;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仍可担任证人

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区别
鉴定人——需要有资质;是诉讼参与人;目的是对案件中专门事实作出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是法定证据;由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有资质;不是诉讼参与人;目的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看法;发表的意见不是法定证据;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刑诉中当时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但民诉可以
刑诉活动中,只有侦查机关可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禁设立
鉴定意见结尾,鉴定人必须签名盖章(只盖章无签名的作废),鉴定单位公章不可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盖章
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非中止审理)。
翻译人员
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
监察委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检察院
受案范围(可以)
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注意:①如果是监委会发现的由监委会管②司法工作人员指具备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能的……一般是公检法,还包括类似于公安的中国海警局的海警,不包括监委会的监察人员与政府工作人员(如司法局局长)
损害公民权利(拘搜逼暴虐)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损害司法公正(失滥玩徇私)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注意不包括贪污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省检以上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如某县公安机关发现其县局长利用职权强奸某下属,找省检,检察院也能管
级别管辖
市检管辖为原则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管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的,报市检决定立案侦查
若某县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符合立案标准,有权立案侦查×
上级可给下级管
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市检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最高检和省检发现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交由指定的省检或市检立案侦查
监所案件归执检
看守所、监狱的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地区管辖
职务犯罪,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但也可以由其他检察院管辖
法院
3类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程度由轻到重)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亲
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①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②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诉解释》第1条新增)
邻居不能,公安机关可以
唯一的纯自诉: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检察院没有提供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量刑3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被侵犯
有证据证明公检不予追究
竞合处理
公检法之间的竞合
公检竞合法
亲告罪告知找法院
其他自诉案
可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不公诉的,直接移送法院处理
法竞合公检
另案移送
监察委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监察委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受贿+强奸案,由公安机关并案侦办×只能由监委会为主调查,公安机关配合
监察委与检察院竞合--同级沟通--结果
全归监委
案件和相应线索移送
分别管辖
相应线索移送
但不允许全归检察院
如狱警不仅虐待被监管人员,还贪污受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总结:监可以管检,检不可管监
并案处理
“可以”并案,非“应当”并案
公、检、法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有例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依法审判
共同犯罪中(即使部分犯罪人法定不诉而被提起公诉),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分案除外。未成年人可能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其他案件所有被告人都应一并移送)
检给法,法不能不要: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经中院审查发现不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中院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将错就错)
法给法,法可以不要:基层法院认为应当归中院管,中院认为不归自己管时,可拒绝。若同意,需以检察院为轴心(基层移送给市检),不能基层直接移送给中院。
注意:可能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罪名
不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交通肇事逃逸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地为主,犯罪地为辅,必要时可移送犯罪地
犯罪地可以包含预备地
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计算机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交通工具上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移送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上可审下,下可求上
但上级不能将本属于自己案件交给下级

不能称为A县法院整体回避,在我国回避只能针对特定的法官
指定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只能上指下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的法院
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可看涉案数额)的人民法院审判
“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而非“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考虑是如果最初受理的是基层法院,而还有罪行是由地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并案时就不是由最初受理的基层法院,而是由最初受理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就高不就低。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一审处理仍需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正确理解《刑诉解释》第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下级检察院)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之所以由法院层报是因为检察院内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条如此规定的用意是: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佘祥林案件,现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挥一审法院重审的,只能发回一次)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不考)
特殊情况管辖
国内犯罪
1.内水领海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
2.国内火车
(1)运行途中被抓: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
(2)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
(3)在途经车站被抓: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车站地
3.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
单位地、户籍地
不包括入境地法院
4.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由服刑地法院审判×
(2)又犯新罪:服刑地
(3)逃又犯罪:服刑地、犯罪地(且在犯罪地抓获)
涉外类
涉交通
1.中国公民在国际列车
(1)先看协定
(2)没有协定:始发站、前停站
2.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
初停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
初泊+登、入
3.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航空器
初降地
涉人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人境地、被告人前居地、被告人现居地
居住(前居、现居、后居)+登、入
登、入≠初停地,也许初停时被告人没有登、入,∴该邮轮在我国最先停泊港所在地的法院×
(2)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
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犯罪
外国人登陆地、外国人入境地、外国人后居地、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
3.国际条约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人境地
内水、领海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的做题思路: 首先判断案例是纯国内的,还是存在涉外因素。若是纯国内的,再判断是涉及内水领海?国内火车?拟制领土?还是罪犯犯罪? 若是涉及境外,需判断是否涉及交通工具(国际列车、中国船、中国飞机)?是否涉及人(中国人在境外犯罪、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犯罪、国际条约罪行)?
回避
适用人员
适用人员(公检法)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院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
不适用
法院的法警不回避,但是检察院的法警要回避
证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整体回避
理由与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要回避
沾亲带故要回避,刑诉唯此处近亲属要广义理解
影迷、爱好者、忠实读者、粉丝,不属于回避关系
违法违规要回避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需要举证
跨越阶段要回避
侦查、审查的侦查、检查人员:曾参加之前,不参加之后。
法院:曾参前,不参后(一审)。发回重来的例外(二审)
理解“发回重来的例外”: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无需回避
检察院自侦案件:曾侦查,不捕诉,但可补充侦查
种类
自行回避
自觉主动退出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无近亲属
申请可书面,可口头
指令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决定主体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找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决定,法院负责人找审委会决定
要留意罪名,如刑讯逼供罪一般是由检察院侦查,如果是监察委的,题目会说明是“调查”
对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回避前侦查工作的效力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申请检察官回避的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4,单)C×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答案:B
B区法院一审本案没问题,理论上讲王某不是B区法院法官,谈不上回避,而且王某虽然是上一级法院院长,但上级法院也不能随便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判。但是,假设由B区法院一审,若当事人不服上诉,A市中级法院将成为本案的二审法院,此时,王院长(可能是刘某的保护伞)的法院审理本案就不合适了,就涉及到了《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中“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既然可以预测到A市中级法院可能作为二审法院不宜管辖,B区法院就没有审理本案的必要了。因此,比较合适的做法是,B区法院层报A市中级法院,再由A市中级法院层报省高级法院,由省高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法院管辖本案。C∵自行回避的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院长不参与审理本案,谈不上回避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救济方式
申请复议,不能上诉
复议次数
一次
复议机关
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复议
复议理由
必须是法定回避理由,否则不能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的概述
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自行辩护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
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时间
委托辩护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
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每一阶段都应当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
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
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贯穿各阶段,不能限制发言时间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诉)
被告人: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侦查期间,近亲属不能是辩护人,但有律师身份的近亲属可以是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或其他原因
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
公检法不介入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盲精未无死缺
公检法应当通知
盲、聋、哑(有一即可)
刑法中又聋又哑的人才能从轻处罚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全疯的也可能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强制医疗的程序中,在后面的特别程序会提到
(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
未成年(公、检、法在各诉讼阶段判断)
法院应当通知
缺席判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可以
权利告知
指派——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变形:法律帮助——针对精神病强制治疗
当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冲突时
由被告人决定人选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
身份性质:不是辩护人也不能转成辩护人(诉讼参与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派驻和管理机关:法律援助机构
派驻的地点: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不能上门服务)
权利
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提出建议权
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
不可干
出庭
取证
带助理
为被害人服务
未经派驻自行赴犯罪嫌疑人住处提供法律服务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的案件不适用值班律师制度×
可以为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
辩护人则不可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人数
犯嫌、被告可委托1至2名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同所律师,不得为同一案原被告同时代理辩护
同所律师,可为共同犯罪的不同被告人辩护
范围
可担任
律师(天然的辩护人)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现陪利外离开六类人中的监护人、近亲属
不可担任
绝对不可担任(刑罚自由能力)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假释、缓刑期的人
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可担任(现陪利外离开)
监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没有司法局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相冲突的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2)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
注意单选题:选项没有考虑但书,表述绝对的要排除,多选题把法条拆开来写的则可以选
法官、检察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不受限制。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后做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仅排斥律师身份)
配偶、父母、子女有情形,应当任职回避(1.仅限任职期间,离任后不再受限;2.不以律师身份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可以的;3.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担任该法检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在法检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独立诉讼参与人
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阅卷权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禁止阅卷,律师也不行
移送告知情况
律师有知情权,发生诉讼阶段改变、管辖改变等情况要通知律师
仅告知律师,不告知其他辩护人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包括讯问录音录像
内部讨论记录和依法不公开的能阅卷
禁止查阅的材料: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阅卷方式
复印、扫描、拍照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检察院;诉讼至法院后,法院
不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法检职责
不收费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申诉抗诉案件阅卷
可带一名助理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会见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
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不仅要安排会见,还要保证见到
两人会见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直接赴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限制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仅限于侦查阶段,起诉和审判阶段不限,限制但不是禁止
即使侦查阶段被监视居住,不涉及国恐的无需经许可即可会见
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被告人需经过法院许可
核实证据
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在侦查阶段
审判时会见可核实有关证据
不被监听
允许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
看守所可以检查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的内容
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国公人串毁)
注意单选题:选项没有考虑但书,表述绝对的要排除,多选题把法条拆开来写的则可以选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狭义)
向一般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取证
经证人同意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需要双许可,先经检法许可,在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对申请的回复,书对书,口对口
律师专有
其他辩护人没有
可以在侦查阶段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显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具备调查取证权。向被害人及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调查取证需申请
申请调查取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有,应当以书面形式
检法应当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取证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
甲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经准许可带一名助理出庭,但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保障律师发言权,一般不能打断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侦办机关应回避,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1,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具体案例释义在P102
如果辩护人涉嫌的犯罪不是其所代理的案件的有关,而是个人犯罪,则不需要回避;行贿受贿都由监察委侦查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不得指定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侦办
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提出意见权(检察院对嫌疑人、被告人讯问,辩护人意见)
审查批捕:可以问,可以听
审查起诉:应当问,应当听
二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死刑复核:应当问,可以听
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
侦查终前:律师意见可以听
申请排非:律师意见可以听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犯嫌不在场、不够大(14-16)、不正常(精神病),应告知
简单地说就是: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关于不在场:是犯罪嫌疑人不在场,不是被害人或者证人不在场。
关于不够大: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满16周岁(部分犯罪已满12周岁或者14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正常:是犯罪嫌疑人不正常,不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不正常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准备、正在国公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律师除上述三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上述三类犯罪要处于未既遂状态,即“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状态,对曾经做过的坏事,律师没有检举揭发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应当准许
但不能拒绝出庭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应当法援的被告(盲精未无死缺)第一次拒绝,法庭要审查理由,理由政正当的,允许,否则不允许。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另行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
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再拒绝→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休庭,有辩护人的,继续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刑事代理(同第三章)
刑事代理的含义与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
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概念
刑事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如警犬辨认、测谎得出结论、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等只是参考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属性
客观性
合法性
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一种客观属性,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除此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证据的证明力就较强。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刑事证据三个基本属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属性看取证时的原始状态)
物证
对物的拍摄的照片或复制模型是物证
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对物拍照可以是物证,同时可以是勘验笔录,但不是书证
物证与书证、勘验笔录等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证据上(同体)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物品清单等案卷材料属于勘验、检查笔录,不属于书证。若将对物证拍摄的照片出示于法庭用于证明物质属性,该照片属于物证。即,侦查机关对物证拍摄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笔录,也可以是物证。
物品上有文字或图案,看关键起作用的是物的外形还是图案和文字
书证
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情况
物证与书证可合一,如走私黄书
书证与物证同属实物证据,但书证不属于物证
书证主要形成与案发过程中,也可能形成案发前后,一般不产生于办案过程中
∴下图中B是在办案过程中被害人提供的,什么都不是;但是C通话记录是在犯罪预备时,就已经形成的,通讯公司只是调取出来,因此C属于书证
侦察机关对物证拍摄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笔录,也可以是物证,但不是书证
并非写在纸上的证据都是书证,需判断其内容是反应案件事实本身还是变成其他证据的载体。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证据之外的,是书证。

盗窃案中侦查人员针对被害人的陈述列出的被抢物品清单属于勘验笔录(区别于什么都不是的被害人自己提交的证据清单,只是参考)
如果通话公司将通话记录打印在纸上交给办案人员的,是书证;如果是拷贝到U盘的,则是电子数据(由办案人员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决定)
如果犯嫌将赃款存入银行,办案人员取得存有该赃款的存折的,这个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不能证明其是违法所得所以也不是书证×);如果是存入银行卡的,既属于书证由属于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必须案外人陈述
同案犯之间“攀供”不是证言
证人证言的载体多样,载体不影响证人证言的性质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案件性质:国恐黑毒
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责任主体:公检法
保护方式: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接触,保护人身和住宅
请求保护——其他案件,公检法不主动保护,可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法院有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但是,侦查人员正是可能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其对取证合法性的说明不属于证人证言,也就不适用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证人补助——证人有补助,被害人、鉴定没有补助
证人与见证人
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证人证言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也可产生于案发前后
见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后的诉讼程序过程中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只能形成于诉讼过程中,供述的对象为公安司法人员
被告人翻供,庭前供述和庭审中的供述谁有印证采纳谁
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只是参考材料
鉴定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或者公司、企业中的专家出具的报告材料不是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是不是证据?是什么证据?需要看委托的主体和实施的工作,①③可以证据,②④不是证据。
公安司法机关聘请:
①协助勘验、检查的,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②对案件专门事实发表意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套用(但不是)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常见的如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
诉讼参与人聘请:
③对案件专门事实发表意见的,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如犯嫌有精神分裂症的报告
④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不得作为证据,仅可供法庭参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勘查中制图、制表、拍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案发前后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如约炮不成转为强奸,约炮信息属于强奸案的电子数据,具有关联性
一般情况下,应当随案移送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并不绝对;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并非必须有见证人,也并非必须录像
同样,并非音频、视频都是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需判断其内容是反应案件事实本身还是变成其他证据的载体。如录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过程,该视频资料有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时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键看证明的目的和内容。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了什么,该视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证明审讯过程是否发生了刑讯逼供的行为,该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分动态和静态
动态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通过动态运行或者动态展现反映案件事实
静态电子数据展现静态的图形、字符时,如聊天记录、照片、二维码、条形码,编写的程序命令,若经打印成为书面材料,证据形式不变,认识电子数据。
识别证据种类三步走
认定证据种类,要看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定
取证时的证据状态确定后,对该证据的复制、打印、拍照、录制等传来形式,均不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
一项证据可以多种类合体
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指纹,认为属于原始证据(Ctrl X)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认为属于传来证据(Ctrl C+Ctrl V)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当于鉴定人说的话),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有争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案,即孤证不能定案
仅间接证据也可定罪,定罪的条件——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真伪无关。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
如盗窃案中偶然拍下的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是直接证据;而转卖时出具的现金收条则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人+事,能定性
否定性直接证据——(意外事件)事件经过
四种证据分类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
证据原则与规则
刑事证据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注意:非调整证明力
仅针对证人证言
表现形式有二:道听途说和庭外作证
传闻证据并非不具可采性,关键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补强,若能得到佐证或者补强,传闻证据仍可成为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排除范围+排除手段)
犯嫌被告供述(不包含辩解,∵排非排的是不利于犯嫌被告的证据,辩解是有利于)
暴力或变相肉刑,痛苦
(以暴力或损害合法权益等)威胁,痛苦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重复供述(有例外:换人后或换阶段后自愿供述)
题目没有说换人/换阶段的应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注意:不含诱骗(由法官自由裁量排与不排)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有例外:能补正可不排)
严重影响公正
不能补正
不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若这些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会被排除,但不适用排非规则
排非程序
侦查阶段
启动方式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
依职权
确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启动方式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
依职权
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阶段只能提出纠正意见)
排非处理
重大案件应当核查,非重大案件不一定核查
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负责,非侦查部门或者捕诉部门
核查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排除后果
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排非证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证据不足的不逮捕、不起诉
侦查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
举证要求——申请排非,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司法机关的材料,审查认为与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审判阶段
申请排非
启动方式
申请启动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
申请人逼近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还包括法代
提供相关线素或者材料
申请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但庭审期间发现线索的除外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
庭审中调查非法证据
庭审中排非处理:
先审查(初审),后调查(庭审中)
庭前排非申请的处理——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此处是审查结果不是调查结论
有疑问庭审中调查,无疑问不调查
庭审中申请排非处理:开庭审理前未申请,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暂停当前庭审调查,先调查排非调查)
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不停止当前庭审调查,在庭审结束前给结论)
调查方法: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出庭:申请,确有必要,可以通知
庭审中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存在,予以排除
最高标准
有疑问,不能排除非法,应当予以排除
最低标准,达到可能即可,选项表述绝对的不当选
检察院若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庭审中排非调查结论
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决定
可以休庭,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庭审中排非后果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判决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该部分事实
二审中审查、调查、处理
情形
一审申请未审查
一审申请有不服
一审结束未发现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主观推断)
不同于鉴定人可以发表证据的专业意见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应尽量提供原件
该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印件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自白任意规则——只针对供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等于沉默权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非调整证明能力
证据关联性越强,证明能力越强。
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具有关联性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可以证明某种动机和起因)
补强证据规则
被补强的证据一般是言词证据,补强证据可以是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
年幼,但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是因为年幼所以要补强,而是因为是言词证据,可变性、虚假性较高所以需要补强。
条件
需要有两个证据(都是八种法定证据之一)
只要能够补充强化被补强证据的真实性即可,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都能证明
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两个证据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派生关系如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不可以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实物类证据可以直接用
言词证据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监察机关收集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瑕疵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不同“死法”

轻微瑕疵如果不能补证,没有说明,也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失误而被排除
如果在侦查时已经对证据进行了补证的,就无需在庭审时再一次补证
只有鉴定意见没有轻微瑕疵状态
因严重失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物证、书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证人证言
没有个别,没让核对(表见:签名),没给翻译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被讯问人没签字,作废(侦查人员没签字,只是瑕疵)
鉴定意见
一错就死如没有资质,来源不明,样本不一,程序违规,过程不符,缺少签名盖章,没有关联……
鉴定人拒不出庭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辨认笔录(混暗见数个主)
辨认人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十辨认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合符规定的
辨认人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存在瑕疵状态
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属于瑕疵,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辨认时没有拍照、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让签字等等,属于瑕疵
视听资料
一改就死
存疑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如果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其证言或陈述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作合理解释。并不必然要排除。
刑事证明
刑事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证明主体,没有诉求的如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属于刑事诉讼主体,但不∈证明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都是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证明对象
分类
实体法事实
与定罪相关——身份、犯罪、事实、刑事责任能力、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与量刑相关——地位作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程序法事实——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既属于实体法事实,又属于程序法事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免证事实
不需要控辩双方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
不是证明对象
包括
常识
经反复验证的
生效裁判
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不包含无异实体事实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指的是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
证明责任
特征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的分担——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即使是为了防止被定罪或者重判提出的相应辩解,∵这属于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辩护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一定的范围
只承担一定事实的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只需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即可。公诉人证明: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清
一定的程度
只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无需承担说服责任
3.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视情况归属于控辩双方
自诉案件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理由1.“谁主张谁举证”;2.“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这两个原理共同导致,如果选项只提到1/2的,则是错误选项
例外,被告人提出新的积极主张时,承担证明责任
不要与证明对象相混淆,是证明对象,但并非就是被告的证明责任,对被告有利的,也不一定是被告的证明“责任”,大多数案件都是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
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时,证明标准可以略低一些。
强制措施
关于强制措施的决定与执行,请重点掌握:
(1)拘传:公检法都能决定,且都能执行:
(2)取、监:公检法都能决定,只能公安执行:
(3)刑拘: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4)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特点
主体特定性:只能是公检法
对象唯一性: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身性
预防性
法定性:依法适用
临时性: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
可变性
由A措施变更为B措施
侦查阶段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变更性原则√
解除强制措施
一个措施内部变化不属于可变性,如从人保变成钱保则不属于
比例性:不同强制措施之间的选择适用+严厉程度与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对在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可能妨碍侦查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了比例原则×
必要性:应当谦抑、谨慎,避免滥用
区别于公民的扭送
注意:没有惩罚性
种类
限制自由
拘传
主体
公检法
无需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证人不能拘传、传唤,只能通知
程序(拘传与传唤对比)
拘传
是强制措施
具有强制性
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传唤
不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针对当事人
可以口头传唤
共同点
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此期间内,要保留其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注意单选题:选项没有考虑但书,表述绝对的要排除,多选题把法条拆开来写的则可以选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嫌
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据传的地点是带回局里
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但不可口头拘传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适用: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注意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最主要衡量社会危险性
不适用: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是可以申请的,但不同阶段不同的机关决定。审判阶段检察院决定×
执行机关:公
程序:保证人或保证金二选一
保证人
人数:1-2名
适用条件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条件
无牵连
有能力
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义务:监督、报告
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由公安决定
由执行机关决定而非决定强制措施的机关(检察院)决定
即要么罚钱,要么判刑,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可以)等
保证金
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
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性,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数额
检察院: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
公安机关:1000元以上
义务
应当遵守: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不去特定地,不见特定人,不干特定事,交护照驾照
若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相关决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上交,∴XX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将驾驶证交某县公安机关保管×
对违反取保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对犯嫌、被告先行拘留,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如果轻微违反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要求其重新缴纳
注意选项联系题干: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同一诉讼阶段,累计计算
跨越诉讼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主要是逮捕和取保的替代性措施,根据可变性,拘传、拘留也可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可以”
符合逮捕条件,但病孕唯特届
符合取保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
地点
住所地监视居住:在犯嫌、被告住处
指定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
没有家:随便,公检法都可决定
2.有家,国和恐,碍侦查,经上一级批准
不包括“黑”、“毒”
有固定住处不能指定
有家+国/恐+侦查阶段+批准,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讯问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讯问,也可以带回公安局讯问
检自侦
犯嫌住处
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
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此处他人不包含辩护律师,但国和恐立案辩护律师也不行
监居与取保义务的异同
异
取保
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和县
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当及时告知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是取保的酌定义务
上交证件,是取保的酌定义务
上交证件的种类,不交身份证
监居
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无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律师,应当遵守的义务
上交证件,应当遵守的义务
上交证件的种类,上交身份证
同:传扰灭
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行使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期限:6个月,只有指定监居才应当折抵刑期,管制1抵1,拘役、有期2抵1
剥夺自由
(刑事)拘留
条件
公安先行拘留
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且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检察院
决定拘留(自毁)
自杀、逃跑、在逃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决定先行拘留
监委会留置
机关
决定:
公检刑事拘留
法院司法拘留
证人
旁听
执行:公
程序
异地拘留,通知应当配合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无先后顺序,同时进行)
送看
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羯押后的24小时内及时进行讯问×
讯问
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
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紧急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为送看的可在家
即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通知家属(国恐碍侦查或无法通知除外)
国恐碍侦查是整体,即一般的犯罪如黑即使碍侦查也要通知,在监视居住中也有相同规定
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3+7,特殊情况7+7,流多结(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延长至30+7

+7都是检察院决定批捕所需的时间
此处+7是指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检察院
自侦案件7(侦查)+7+3(捕诉,3是特殊情况)
对监察委留置的:先行(决定)拘留,留置自动解除;10+4
身份不明嫌疑人: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逮捕
机关
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批准法院: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
条件
应当逮捕
有证据证明,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证据证明,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
有证据证明,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总结:有证据,徒刑以上,社会危险(再犯可能性)
可以逮捕
徒刑以下,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
可以不捕
认罪认罚,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
审查批准逮捕VS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检批公安)
可以讯问
应当询问:逮(逮捕条件)面(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重(重大违法、重大疑难)认(认罪认罚)盲精未
听取意见——可以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要求的,应当听
期限——已被拘留的7日内;未被拘留15日-20日
不批准逮捕
未说理,公安可以要求检察院说理
需要补侦,送交公安,检察院不得自行侦查
公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可以复议、复核
先放人,再救济
发现漏人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
检察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检决自己)
期限——已被拘留:侦查部门7+捕诉部门(7+可延长3);未被拘留:15-20
发现漏人——建议报捕——只能建议;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先提建议,再找老大
检察院不批捕的处理
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捕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进行侦查)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不批捕
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批捕
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检察院不能直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执行程序
接到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除通知的例外与拘留不一致外,即不包含国恐碍侦查,步骤与拘留一致,∵逮捕的期限比较长)
逮捕老外
人大代表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
非在押状态,如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无需变更,更谈不上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免处罚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非监禁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刑诉解释》第170条)。
超期限
不包括怀有身孕/突发严重疾病
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依建议:看守所建议
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或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直接释放或变更
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应当向办案机关(公法,不包括检、看守所)建议(不能要求)——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可以建议——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非应当但可以的
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唯一
不包括被告人年满65周岁,体弱、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羁押后予以履行
跟踪监督——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未回复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审查方式——公开和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不公开
决定立案,需要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不予立案,检察官即可决定。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有权决定释放
公安释放,应当通知检察机关;逮捕需检察机关批准
针对被逮捕的人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主体——犯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申请变更,要求解除
期限——3日内作出决定
强制措施变更
变更为逮捕
变更逮捕措施
对法院
一审无罪,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二审开庭前不得变为取保/监居
一审不负刑责,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一审免除刑事处罚,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由轻变重或跨阶段,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
取保变为监居,取保、监居变更为拘留、逮捕,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取保、监居或变更的,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手续
无罪、免责、免罚的,应当立即释放。前提是被告处于在押,即已被刑拘或逮捕,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仅被取保、监居,就谈不上释放。
轻刑、超期,既可释放,也可变更
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成立条件:刑诉已成立+物质损失+由被告人引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本案刑事部分由某县法院审理,因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应当由某县法院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天然有权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只有被害人,被苦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为前提。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任原告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即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
(2)审判组织:由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3)管辖级别: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4)提出上诉:检察院对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注意不是抗诉。
(5)裁判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败诉的,陪偿款不是交付检察院,一般是打入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公益账户。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共、监、继
单独1个被告人死了,刑事庭审终止,附民不存在,只能另行民诉
共同犯罪死了一部分或庭审走完判决生效死亡,附民存在,可找继承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刑诉解释》第180条第2款修改原“应当”)。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跪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陪偿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一般只赔物质损失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毁坏才能提附民。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追缴或责令退赔
注意
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构成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应当申请国家赔偿
物质损失是直接物质损失,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可期待利益
一般只赔偿物质损失意味着有例外。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75条)
提起时间——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提出
财产保全
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保全形式
诉中财产保全
“诉”指附民,非刑事诉讼
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附民的,应当解除保全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诉中与诉前的区别
法律适用:涉及的法律都适用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与行使审判的关系——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先刑后民,但不可先民后刑
权利告知—对符合提附民的,可以告知;放弃提附民的,应当准许
附民当时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不来,应撤诉处理
共监继故意不来,可以缺席;下落不明告知另诉
受理、立案——7日内决定
权利放弃
共同犯罪,被害人想告谁就告谁,但在逃的同案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被害人放弃法院应当告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放弃附民,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附民,一身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提民诉
赔偿数额——只赔物质损失(人身损害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误工,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等),不包含精神损失,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
审前阶段调解已经获得赔偿的,在审判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提起附民的方式再要赔偿
如在侦查阶段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民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被告人无罪或公诉人撤诉后
无罪,已经提附民,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一并判或宣判无罪后告知另诉(民诉)
撤诉,已经提附民,可调解;不宜调解或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定驳回,告知另诉
二审期间提附民
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二审提反诉,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自诉案件)
期间、送达
期间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间
时间段
各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期间一旦开始,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诉讼参与人的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期日
时间点
各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可另行指定
只规定开始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
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
期间的计算
计算方法
时——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计算;时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
日——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1个月不等于30日;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日问题——期间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犯嫌、被告在押,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交邮日期问题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时间为准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期间,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扣除
重新计算——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不包括回避、检察院阅卷、另有轻罪等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当事人+不可抗拒(正当理由)+消除后5日内申请+法院裁定
送达
送达的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需要有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时,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留置送达
邀请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后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名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拍照、录像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 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送达回证——必须有送达回证(即使是直接送达)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而不是在起诉书副本等文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