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个税
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编辑于2022-08-25 17:18:19 海南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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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个税
概述
概念: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自然人、个体、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特点
混合征收: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费用扣除额较宽
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
征税对象⭐⭐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个人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与劳务报酬重点区分是否有雇佣关系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部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薪课税;津贴、补贴等有例外
不征税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特殊情形下征税对象的确认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薪征税
职工取得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薪征税
出租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按工薪;从事个体出租驾驶员收入和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单位,并缴纳挂靠费,按经营所得征税
营销活动中对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所发生的的费用按工薪所得征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工薪所得征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所得;不按月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工资合并计征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免税,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税,税款计入工薪所得,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在购买保险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非雇佣劳务所得
董事费收入
内部董事:本单位任职受雇,工薪所得
外部董事:非本公司职工,劳务报酬
在校生参与勤工俭学取得
兼职
稿酬所得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所得
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
记者、编辑属于任职、受雇取得所得按工薪;除上述人员按稿酬所得
出版社专业作者按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所得
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剧本使用费
经营所得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
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或经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
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不征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征税范围的,征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暂不征个税。兼营四业且单独核算的,比对上述原则处理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买车买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薪性质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免征或暂免征收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取得的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征税
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所得,至22.12.31暂免征收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A股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转让满五唯一住房免税
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缴税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减除取得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余额征税
偶然所得
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获赠房屋产权,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所得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礼品收入;但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各种券除外
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纳税人
纳税人的分类
中国公民、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无限纳税,境内境外
非居民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有限纳税,境内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中国境内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境内干活、使用、投资
关于工薪所得来源的规定
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薪,按工作天数,包括实际工作日、境内外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按半天计算
条件同上且同时境内外工作,按工薪所属境内、境外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比例确定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所得来源看归属,与所在何处无关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取得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归属不同期间多笔所得,先分别按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与境内所得,在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额
关于董监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监高的,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关于稿酬所得来源的规定
由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依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20%比例扣除税率(预扣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收入形式
实物:凭证注明价格,如价格明显偏低的,采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其他形式: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期限的确定
按年计征: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按月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
按次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费用扣除方法
定额和定率扣除: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会计核算扣除: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无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的,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个税规定计算纳税
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未超过申报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 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朕(震)要(药)送(宋)老中青红龙(农)+疫情
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分别合并计算纳税;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核算个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税,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减免税优惠⭐⭐
法定免税项目
级别
国务院特殊津贴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法定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减免税项目
超国民待遇
外籍个人非现金、实报实销、出差补贴、探亲费等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彩,一次性中奖1万(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个税,超过1万全额征税
得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延长期间免征个税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利息免征个税;居民个人存款利息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取得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按国家标准扣的五险一金允许在个税中扣除,免于征收个税;个人提存的五险一金免征个税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保险待遇,免征个税
退役士兵按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税
个人2012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税
个人持有19-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按50%计征个税
职工从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
沪港、深港股市互联互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收优惠
买卖差价,自19年12月5日至22年12月31日,暂免个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个税
1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个税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3年内暂免征收个税
个人投资者取得创新企业CDR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1个月(含)以内:全额
1个月以上至1年(含):50%
超过1年:免征
新冠防控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税方法
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工薪:100%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费用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岁到博士接受教育的相关支出;1000元/月/个孩子;父母一方100%或双方各50%,一年内不得变更;境外接受教育的相应证明资料被查;扣除时间:各阶段当月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月,4800/年,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间不得超过48个月,入学当月-结束当月;技术考证,取得证书当年3600/年定额扣除,当年;本人接受本科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由父母扣除,也可以本人,不得同时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部分,在办理汇算清缴时,8万限额内据实扣除;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药费支出,分别计算扣除;留存资料被查;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境内住房,首套贷款利息支出;1000/月,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扣除;其中一方扣除,一年不得变更,婚前分别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按100%扣除,也可对各自住房分别按50%扣除,选定一年不得变更;留存资料被查;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全部还完或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一类城市1500/月、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月,100万以下城市800/月;夫妻同一城市工作,只能一方扣除,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资料被查;租赁期当月至租赁期结束当月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与个数无关,年满60岁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年满60虽的祖(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独生子女2000/月,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000/月;均摊或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签订分摊协议,一年内不得变更;被赡养人年满60对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工薪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以收入减除费用的余额为收入额,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税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不超过2万,预扣率20%
2万—5万,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万,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收入减除费用后余额作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70%
预扣率:20%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收入减除费用后余额作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预扣率:20%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的优化
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薪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 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汇算清缴时,可依法扣除的捐赠,是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计算并结清本年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无住所个人所得税计算
无住所分人为非居民个人工薪收入额的确定
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 90 天
非居民
境内支付纳税,境外支付免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累计90—183天
非居民
境内所得均纳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境内所得均纳税;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纳税,境外支付免税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居民
境内所得均纳税;境外所得均纳税
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居民纳税人与上一条一样
非居民,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纳税,其他同第一项
无住所居民个税计算的规定
按年计算,按规定汇算清缴(跟普通居民一样)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
基本规定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因为没有综合所得)
工薪=每月收入额-5000/月
劳务、稿酬、特许权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薪,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的计税方法
单独按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薪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
单独按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薪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计税方法
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境外取得受雇所得,可以不缴纳个税
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不缴税
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符合税收协定条件,可以不缴个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以不缴个税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取得所得,不缴个税
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优先适用董事费条款(不限制非居民国征税权)
适用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限制非居民国征税权)
前述“非居民个人为高管,工薪收入额的确定”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按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不限制非居民国征税权)
享受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按当月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
汇算清缴时,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
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非居民→居民:汇算清缴(年终或离境前)
居民→非居民:不能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重新计算,补退税,无滞纳金
短期非居民→长期非居民:达到 90 天或者 183 天的月度终了后 15 天内,重新计算
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薪所得的规定
自行申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
个体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薪支出,准予扣除;业主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三项经费的扣除
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从业人员,不超过工资总额5%内
业主上年平均工资3倍内不超5%
个体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 10 万以上(含 10 万)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个体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个体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个体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个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不得扣除项目
个税、滞纳金、罚金、不符合规定的捐赠、赞助、个人和家庭支出、其他
个体减半政策
仅个体,不含个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
优惠内容:21.1.1至22.12.31,对个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原优惠政策上再减半征收个税
享受条件: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在预缴时即可享受
减免税额=(个体经营所得不超100万部分-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经营所得不超100万部分/经营所得)*5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
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
税率: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顺序
协议约定
协商决定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扣除项目
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其中一个
投资者及其家人生活费用不允许扣除,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一律不得扣除
投资者及家庭共用固资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数额或比例
应纳税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
兴办一个企业的,比照个体计算方法
兴办两个及以上的,汇总纳税
核定征收(同企业所得税)
下列之一核定
应设置未设置账簿
设置了但混乱不全难以查账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申报
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
不得享受个税优惠
其他合理方式
征收管理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报送;公告实施前已持有的,应当在22.1.30前向税务报告
税务接到报告,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收入总额=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来自承包企业的工薪
建安从业人员个税政策
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按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按工薪
从事建安的个体和个人依照经营所得征税(专门干这个的)
从事建安的其他人员取得所得按工薪和劳务征税
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无费用扣除
买车放股东名下按股息红利征个税,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数额税务机关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000-修缮费用800为限-准予扣除项目;>(4000-修缮费用800为限-准予扣除项目)*(1-20%)
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税费(城建及附加、房产税)
向出租房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转租)
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始的修缮费用(800限额)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或20%)
一般税率为 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适用税率 1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税
得到债权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
上述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
每次处置按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按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合计数确定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购买实际支出*档次处置债权价值/打包价值
合理税费允许扣除
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不扣除任何费用
特殊情形下个税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范围: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税务处理
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
23.12.31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找税率: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 年12月 31日前,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计税方法
22.12.31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的,合并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计税方法
远洋船员的个税政策
19.1.1至23.12.31执行如下
一年累计航行时间>183天取得的工薪减按50%计税
在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计税方法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综合所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个税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差价收益免征个税
除上述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差价收入除12个月,按月度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个税政策
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当地上年3倍平均工资内免税
超过3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度平均分摊,单独纳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取得工薪不属于离退休工资,按工薪纳税
一次性收入,按月平均合并当月工薪减除费用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薪加上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税
退养期间重新就业,合并纳税
商业健康险的个税政策
个人买和单位统一买:扣除限额2400/年(200/月)
适用:取得工薪或连续性劳务、经营所得
年金的个税政策
缴费的处理
规定内:免税
个人缴费不超过计税基础4%,准予扣除,不交税
超标,征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暂不缴纳
缴费基数
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PK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较小者
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PK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较小者
领取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领取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按月/季领取: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取:综合所得税率表
一次性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死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适用综合所得
其他情形,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税政策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政
基本政策:持股≤1个月全额;≤1年减按50%;>1年暂免
个人转让股票按先进先出计算持股期限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持股期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税收政策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投资境内企业或组织(不考虑独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不适用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收入(各种名目的)-原值-合理费用
符合之一,税务核定收入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未按期申报,责令扔不申报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
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有效文件,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收到中有影响导致偏低
继承或转让给至亲
有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双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申报纳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即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个人收回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依法纳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双方签订并执行接触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协议,是另一次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
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如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税务一律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
同时持有限售股和流通股的,股票转让所得按限售股优先原则(转让股票视为先转让限售股)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税政策
非原始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
原始股转让所得:20%比例税率征收
个人住房转让的所得税政策
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扣除原值、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实际支付的装修费、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核定征收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所得税政策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至亲)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所得税政策
通过离婚析产分割房屋,因离婚办理产权过户,不征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收入扣除相应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乘占有比例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符合满五唯一,免征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作者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和复印件
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800或20%后的余额
他人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和复印件;拍卖除文字作品原告及复印件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
收入-原值-税费
不能提供原值证明按收入3%,为流回文物的按收入2%
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的个税政策
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按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按工薪
从事建安的个体和个人依照经营所得征税(专门干这个的)
从事建安的其他人员取得所得按工薪和劳务征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税政策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独资合伙企业,按经营所得征税,出资律师的工薪不得扣除
合伙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支付给雇员所得,按工薪征税
律所各类人员个税规定
支付给雇员的所得:工薪
支付给兼职律师的工薪:工薪,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劳务报酬
律师接受法律事务服务当事人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并入其他收入
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的个税规定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盈余公积派发红股:股息红利征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规定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并向税务备案
股息红利征税20%
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优先缴纳未清税款
转让股权前企业破产,处置后未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未缴纳税款不予追征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政策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个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原股本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个税;差额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征税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收入以评估后公允价值确认
收入实现时间: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缴纳时间: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优先用于纳税;现金不足以缴纳部分,分期缴纳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
合伙创投企业满2年的,按初创投资额70%抵扣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投资额70%抵扣转让股权取得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投资多个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70%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36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所得计算,核算方法一经选定,3年内不得变更
税务处理
单一: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20%
年度: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取得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成本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为0
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自解禁或取得奖励之日,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纳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的,税务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和税费后差额计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所得税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授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税
获奖人获得分红时,按股息红利纳税
获奖人转让时,按财产转让纳税,财产原值为0
享受上述优惠必须是在编正式职工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奖励,一次缴纳有困难的,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报税务备案
获得奖励时,按工薪,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转让股权收入优先纳税尚未缴清税款
转让之前破产,取得收益不足以缴纳尚未缴纳税款部分,不予追征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政策
非盈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该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薪金纳税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税政策
一般规定
限额扣除: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
全额扣除:国务院规定的
个税改革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影响
扣除项目
居民个人纳税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
当期在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按规定在其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扣除方式
限额扣除: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分类所得,当月30%
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捐赠
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具体规定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
工薪:可选在预扣预缴时扣除(按累计预扣法),也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稿酬、特许权是使用费:预扣预缴时不扣,汇算清缴时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单独计算不并入综合算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
个体:经营所得中扣除
独资合伙企业:按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每一个投资者的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独资合伙企业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其他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扣除方式:可选择在预缴时扣除,也可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不得扣除:采取核定征收的,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规定
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为扣除的,可按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代缴但尚未缴款:可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代缴且已缴款:可在捐赠之日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自行申报的:可在捐赠90日内向税务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 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下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综合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所得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
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所得
分类所得
从境外企业、组织、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转让境外不动产、转让境外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
境外企业、组织、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总另有规定的
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
境内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
境内外合并计算;但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
分类所得
分别单独计算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的计算:分国不分项,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
税额抵免金额的确定: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PK 抵免限额,取较小者
实缴低于抵免限额,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
实缴高于抵免限额,在限额内抵免,超过部分5年内结转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是在来源国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不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境外错缴的税款
按税收协定境外不应征收的税款
境外少缴迟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因境外取得的有返回或补偿的所得税款
征收管理⭐
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
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应办理申报纳税的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地点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补税及加征利息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0 年度汇算的内容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方式
年度汇算办理渠道
资料留存
年度汇算办理税务机关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