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中级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从物权法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编辑于2022-08-31 14:00:52 福建省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通则
物权法是调整人民基于对物的支配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权能,如何行使变动以及保护。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
物——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设立抵押权
物权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 不动产物权,限于不动产、或土地和房屋 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只能是农业经营者
承包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取得
继承
法律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互换
需进行备案
转让
需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荒山、沟、丘、滩
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
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但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成成员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
有偿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工业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
住宅用地70年
无偿划拨
无期限限制
取得
无偿划拨
公益性目的
无偿性
转让受到限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且缴足土地出让金
无期限性
须经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出让方式
转让方式
房地相连
宅基地使用权
无偿取得永久的权利,禁止流转,可以继承。满足 条件的可以流转
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出卖住房后再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受让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标准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
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 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该条款无效》
抵押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范围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的,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抵押权人对从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人的权利
仍占有抵押权,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财产,但会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须受到一定限制
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可以证明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后果
已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 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顺位
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效力规定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支付
合理价款
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价款债券抵押优先于除留置权人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标的物交付后10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同一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双方可以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护着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 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
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债权额尚未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
将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的
抵押权生效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
质权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 权利优先受偿
前提是占有质押物
动产质权
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和权利
有权收取孳息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 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权利质权
可以 出 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其他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
没有权利凭证的,自登记时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概念及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成立要件
事先合法占有(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的(如因为修车费留置汽车),被留置的动产可以非债务人所有)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质权已届清偿期
实现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后,应当确定60日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若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效力等级
留置权优先于登记抵押权、质权
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物权的优先效率
物权之间、时间为先——例外有
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已成立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劣于成立在后但已登记的
同一动产上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优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
买卖不破租金
先租后抵
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公众显示
物权要求公示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可对抗所有人 债券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当事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所有不用公示
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继承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国家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子主题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需公示):因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产生变动
动产应交付
不动产应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
基于公法行为:法律文书生效等
继承
基于事实行为
不动产:合法拆除、建造,事实行为成就 时发生效力
动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登记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异议登记:15日内需起诉
预约登记: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约登记实效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现实交付
将物或者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手续前,已经依法占有的
指示交付:出让人指示占有人交付于受让人
占有改定:转让时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因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所有权
让与人无处分权
已公示
应登记的需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以合理价格转让
受让人善意
遗失物善意取得除四项构成要件,还需要满足—— 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直达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所有权人是否 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占有权利人出租之物
承担(因为自己不的当信任)
占有权利人遗失物
不承担(非有意丧失)
对遗失物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应当归还权利人
发布招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 的,归国家所有
应当妥善保管,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按照悬赏承诺履行
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所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添附
含义: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新质的物,由于恢复原状之不可能或不合理而由一所有人取得或数所有人共同取得该物所有权,并由取得人对于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附和:钢筋附和于房屋
混合:不同大米混合
加工,雕刻他人木材为木雕作品
共有
形态:一个所有权上由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
类型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
用益、处分与管理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限和义务
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按份分担
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需2/3以上同意
向共有人之外转让份额的,同等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前提是正常交易
共有人间互相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债权债务
对外债权债务都连带
对内:偿还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包含夫妻、家庭共有及共同继承的财产
前提是有共同关系
一般不分割份额,关系终止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行
效力
使用和管理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分需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同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连带债权债务
共有人对形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
不动产物权,限于不动产、或土地和房屋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登记的作用
不是登记生效,而是登记对抗的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开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