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法考刑法之诈骗罪辨析
认为刑法与民法关于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当所有人对受让人再民法上对物权有返还请求权,才能认定受让人遭受财产损失。
虽然没有A的实行行为,B也会因为其他因素死亡、但因为A的实行行为使B提前或相似时间死亡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所做行为分别都能导致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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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构成
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
作为
隐瞒真相
不作为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被害人做出处分
处分和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
无因果则不构成诈骗既遂
甲行骗,乙明知甲行骗,出于同情交付财物,甲以诈骗未遂论处
取得财产
行为人取得
第三人帮助取得
未取得财产则不成立诈骗既遂
取得财物
积极财产增加
消极财产减少
伪造军车号牌,逃高速费
造成财产损失
有社会规范认可的损失
无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对象
有体物
无体物
数额较大
3K-1W
特殊诈骗
三角诈骗
组成
诈骗人
被害人
被骗人
诈骗罪的认定
与盗窃区别 有诈无盗
所有权人、占有权人
客观上
有处分能力
诈骗
无处分能力
盗窃
主观上
有处分意图
无处分意图
学说
抽象处分说
对财产属性有抽象认识
具体处分说
处分者需对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具体认知
与敲诈勒索区别
行为同时具有诈骗、恐吓性质
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
诈骗、敲诈勒索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甲杀乙后,以乙被绑架为由向其家属索要钱财
行为人仅欺骗
行为人欺骗和恐吓
对方陷入一定的认识错误
完全或主要因为恐惧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
行为人有无恐吓行为 看被害人认为行为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无权处分
两个被害人
财产所有人
受让人
如果导致多方法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诈骗与其他的竞合
财产损失
法律损失说
认为刑法与民法关于财产损失的理解应当保持一致
只有当所有人对受让人再民法上对物权有返还请求权,才能认定受让人遭受财产损失。
否则行为人对受让人不构成诈骗
这种学说认为:无权处分无效
买受人遭受了财务损失,因而对买受人构成诈骗
事实损失说
认为刑法和民法关于财产损失的理解不一致
即便所有人对受让人的财务有民法上无返还请求权,但受让人所购买的财务存在权利瑕疵
事实上遭受了财产损失,这可以属于刑法上的损失
行为人对买受人成立诈骗
这种学说认为:无权有效
买受人没有遭到财产损失
不构成诈骗
电信诈骗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
拨打诈骗电话500次
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流量5000次以上
诈骗未遂
贷款诈骗罪
自然人犯罪故意犯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集资诈骗罪
且不想还
入罪 (同非吸)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非吸
公开性
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
利诱性
承诺保本或高息
社会性
向公众不特定群体、对象吸收资金
例外:向亲友、单位内部吸收资金不算
但知道亲友再向不特定人吸收的且放任的,仍为集资诈骗
但为达到目的且规避法律风险吸收外部成员进入公司,仍为集资诈骗罪
主观责任
资金不用于经营活动或募集资金规模与投入不成比例
肆意挥霍集资款
携款潜逃
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销毁账目或假破产
拒不交代资金流向
这7点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部分犯罪共同说
集资诈骗与非吸再非吸范围内重合,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在集资诈骗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处罚
死刑被取消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指信用 支付凭证)
一般为三角诈骗
先看是否盗窃或抢劫
具有三角诈骗性质的一般都构成信用卡诈骗
犯罪对象
电子支付卡
储蓄卡
信用卡
行为方式
①伪造或虚假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拾得他人卡并使用
①骗取他人卡并使用; ②窃取、收买、骗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通讯终端使用的
冒用的其他情形
④恶意透支的
透支前非法占有为目的,超期、超额透支,并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后透支无法归还
③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等找不到人
④抽逃藏匿资金
⑤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不归还情形
机器不能被骗
拾得他人卡ATM使用
冒用他人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并使用
不包含盗用信息
抢劫并使用
抢劫
盗窃卡并使用
刑法196-3规定盗窃并使用依照刑法264以盗窃罪定罪。由于特别规定,因此盗窃并使用一律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信用卡
不包括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
不包括盗窃信用卡资料
这两种情况若在网上、电话银行使用则为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盗窃信用卡资料并注册微信支付宝填写该资料
然后盗窃资金的
盗窃手机后使用手机中微信支付宝以盗窃罪论处
因为没有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
使用该盗窃信用卡
“使用”必须为信用卡通常用途
共同犯罪
明知卡是别人盗窃的还帮助其使用
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误认为别人盗窃的信用卡是捡的而使用
抢劫卡并使用
抢劫罪
数额确定
银行转账
电子支付
手机支付
这类方式获取抢劫财务的,以实际获取财务为抢劫数额
信用卡套现
商家
非法经营罪
套现者
不构成犯罪
骗领卡并使用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
从一重罪
其他方式得卡并使用
如捡拾、骗取等方式获得卡再使用的
保险诈骗罪
仅商业保险
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 (五种)
均为虚构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保险赔偿
行为主体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本罪共同犯罪
着手标准
只有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才属于着手
罪数
虚构理赔事故且构成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说明:实施数罪并罚必须建立在两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还没有前往保险公司骗保,这只有故意杀人一个实行行为,保险诈骗只是犯罪预备,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从一重罪论处。
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共犯论处,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此罪彼罪
保险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