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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编辑于2022-09-03 20:25:13 贵州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述
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表现。
国家性
反映
阶级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最终反映为
物质制约性
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普遍性
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可诉性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概念
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行为)
口诀
指评教预强
谐音记忆:只凭教育强
指引作用
定义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对象
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评价作用
定义
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作用。
对象
他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
定义
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产生诱导影响。
对象
一般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
定义
通过法律规定,估计到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进行合理安排。
对象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强制作用
定义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对象
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口诀
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法的社会作用(社会关系)
体现
维护阶级统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规则(法条)
优先使用法律规则,再使用法律原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必须
禁止性-不得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据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为标准。(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
成文法
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
不具成文形式,一般指习惯法。
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英法国家又称法官造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
确定权利和义务规范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
程序法
保证权利义务的义实施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根本法与普通法
依据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我国根本法(及宪法)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益。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一般法与特别法
依据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
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特别法
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依据
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
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的法律。
国际法
国与国之间通过协议制定和认可的
法的渊源
概念
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叫法律形式。(法律来源)
分类
依据
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
法的正式渊源
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
法的非正式渊源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重点)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宪法的修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概念
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概念
地方国家权力(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与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法规
概念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权限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和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包括
部门规章
国务院和部委制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的。
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和外国缔结一些协议。
国际惯例
以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决机构判例出来的一些条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法律关系
概念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构成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
自然人
国家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说指向的对象。
比如
物
人身利益
精神财富
行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法律事实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指以意识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
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
法律体系
概念
也称部门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法系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分类
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层次
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我国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主要遵循的原则。
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对同一事件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旧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旧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对象效力
对人的效力。
分类
属人主义
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有本国国籍,无论何地都适用
属地主义
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里的所有人。
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折中主义
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采取原则。
我国法律在人的效力上以属地效力为主
空间效力
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
第一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公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终止的生效时间
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失。
分类
明示的废止
默示的废止
具体形式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法的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者原则)
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
区别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属于制度的范畴。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相同。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平衡。
道德只强调义务。
法律规范与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制裁后果。
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保证实施。
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特殊判例
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与道德调整范围不同。
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他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藉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
概念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多级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
提出
审议
表决
通过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概念
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法的执行
概念
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适用
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主体
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的特征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司法的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公正是法制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不包括立法、执法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将行政权力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下
法律制裁
违宪制裁
是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措施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
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制裁的形式
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事制裁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行政制裁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6种(内部)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
既不能升官,也不能涨工资。
开除(永久)
行政处罚(外部)
警告、通报批评(申诫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资格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事制裁
主刑5种附加刑4种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经济制裁
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法谚专题
切蛋糕者最后拿到蛋糕-公平原则
两害相权取其轻-利益权衡原则。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权保障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制约原则
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合同
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物权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每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回避。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诉讼时效。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
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
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战乱时,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枪炮作响法无声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法律应该公平公正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