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后,百废待兴,朱元璋无暇顾及国家机构的调整,故仍旧沿袭元朝的中书省宰相负责制,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随着元朝势力向北败退,朱元璋的治国方略也在逐步转变。为了加强君权,打击相权,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度。 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
一、皇宫辅臣
皇宫辅臣
宗人府(宗人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正一品;管理皇族事务)
太医院
十三科医官
即大脉方、小脉方、妇人、疮疡、针灸、眼科、口齿、接骨、咽喉、金镞、 按摩、祝由
二、中央政府
皇帝
六部
户部
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
明初设立总督仓场来管理全国粮仓,其官员由户部尚书或侍郎兼署
刑部
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
明朝内阁制度的特点:
1、形成时期长,而且始终没有取得法定的地位,始终不是中央一级正式的行政机构。 2、内阁与皇权矛盾重重,又始终屈服在皇权的重压下。
3、内阁受制于司礼监,矛盾深刻。由于地位的特殊性,但又不得不依靠司礼监。
4、内阁与六部经常互争雄长,矛盾重重。两者职权界限不清,工作上彼此失调,大大影响了 明政府的行政效率
5、内阁中阁臣相互倾轧,矛盾突出,尤其是“嘉靖以来之首辅,莫不由倾轧排挤而得之“。
六科: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主要职能:审核公文、言谏议政、考察官更、监督六部。(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人,从七品)
通政司
收受、检查内外奏章和申诉文书的中央机构。(通政使,正三品)
五寺
大理寺
掌审揪平反刑狱之政令,为复审机构。国家最高法院。(大理寺卿,正三品)
光禄寺
受礼部指导,置办祭品,准备宫廷宴席、外交宴会。(光禄寺卿,从三品)
太常寺
管国家祭祀礼乐,业务上受礼部指导,礼部出政策,太常寺执行。(太常寺卿,正三品)
鸿胪寺
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引见赞仪(鸿胪寺卿,正四品)
翰林院
皇帝文学侍从,宰相揺篮,朝廷高级人才储备库,明代入阁大臣,除前期和崇祯朝外,几乎每天清一色出自翰林院。
国子监
国家最高学府,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祭酒,从四品)
锦衣卫都指挥使
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南、北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等活动。(指挥使,正三品)
五城兵马司
负责京城治安管理,文官而非武官,其地位职责类似两京知县,但不归顺天府、应天府地方管辖而归巡城御史管辖。(指挥,正六品)
五军都督府
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乃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南京督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庆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南京督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
明朝督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检察机关。
内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最高顾问和最高幕僚,核心权力是“票拟”和“封驳”,票拟即奏章呈阅皇帝之前,由内阁将批阅建议写在小条附在奏章上,供皇帝裁决参考;封驳即如阁臣认为上谕不对,可以暂不拟旨,而向皇帝再行请示。
六部官员品级
尚书(正二品)
左、右侍郎(正三品)
郎中(正五品)
员外郎(从五品)
主事(正六品)
三公三孤为皇帝的辅佐官,职位崇高,无定员,无专责,实为虚衔。
宣德年间设置提督易州山厂,掌管办所用柴炭,主管多为工部尚书或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