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编 诉讼程序(上)
第五编 诉讼程序(上)知识总结,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诉讼调解三部分内容,需要的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09-07 07:51:19 北京市第五编 诉讼程序(上)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概述
概念 特点:完整性、系统性、普适性
起诉与受理
起诉
概念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以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行为
条件
原告适格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告明确
特定化、具体化,称谓正确、明确基本情况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方式
形式
书面为原则,允许口头起诉
内容
当事人情况,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与证据来源,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
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
禁止另行再诉: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就同一诉讼请求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
起诉所引起的程序除民诉法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除、终止
受理
概念
法院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职权行为
起诉是当事人基于诉权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诉诸司法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的职权行为。只有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结合,才能启动诉讼程序(起诉——诉权,受理——审判权)
法院审查起诉与立案登记
审查内容:起诉条件与起诉方式
审查结果
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条件的,7日内作裁定书不予受理
特殊处理
非本院管辖案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理后发现非本院管辖的,裁定移送
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问题:当事人、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法律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不予受理(eg.女方怀孕期、分娩后1年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法院应受理
赡养、抚养、抚育费因新情况、新理由(如物价上涨、患病)一方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作为新案件受理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符合条件而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取得案件审判权、排他管辖权
2.当事人和法院间产生具体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的诉讼地位得以明确
3.阻止本案当事人重复起诉
对比
审理前准备(了解)
概念
法院受理起诉后到开庭审理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成,任务是为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做准备
工作
送达诉讼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追加当事人(非必经环节,法院直接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or当事人申请)、处理管辖权异议
召集庭前会议
意义
加速诉讼程序进程;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当事人和解
内容
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意见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据保全
组织交换证据(庭前会议最重要的内容)
效力
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节点出席陈述证言,视为出庭作证
归纳争议焦点
进行调解
其他准备工作
预收诉讼费用、立案后发现无管辖权的移送管辖、诉的合并、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现存问题与改进
现存问题
我国长期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加之当初立法的历史局限性所致,该阶段内容是以法院为本位加以安排的,不恰当地突出了法院职权的积极运用,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程序主体地位在此阶段的应有体现与其主观能动作用的充分发挥
改进
改革需要体现当事人审理前准备中的程序主体地位。构筑理念要基于当事人主义的模式选择和价值取向,在审前程序的设置上应仅限于对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的提出和双方争议焦点的发现,要弱化法官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避免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任何倾向
开庭审理
概念
指法院在完成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的形式与程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一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
主要任务
保障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将审判过程规范化
形式和内容
形式
法庭审理(庭审活动在审判法庭进行),法定审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言词审理、直接审理
言词审理也称口头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是指法院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程序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否则不得作为判决基础
内容
围绕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
程序
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法庭辩论
注意点:(1)审判人员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 (2)法庭辩论中发现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审判长可以宣布法庭辩论暂时停止,恢复法庭调查阶段,待查清事实后再行辩论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
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责任认定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宣告判决
当庭宣,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宣判后发判决书
审理期限
概念
审理期限,也指审限,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审结民事案件)止的法定期间
意义:提高审判效率、遏制诉讼拖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般期限与延长
一般六个月
延长
第一次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
第二次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新证据,延1月)
调解:普通程序在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简易程序在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时间不计入审限
撤诉
概念
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狭义的指原告撤回起诉
分类
是否由当事人提出
申请撤诉(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撤诉主体
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三撤回参加之诉
撤诉审级
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
1.向受诉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撤诉申请
2.意思表示真实
3.目的合法、正当
4.应当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提出
按撤诉处理
概念
原告虽未主动申请撤诉,但其怠于参与开庭审理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法定情形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
2.原告/有独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终结
2.案件未经实体处理,一般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3.诉讼费用原告负担,但可以减半
4.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缺席判决
概念
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庭审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
情形
1.对原告缺席判决
(1)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撤诉未准)
(2)被告反诉,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反诉不来)
2.对被告缺席判决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非必须一次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民事,法代不)
3.对无独三缺席判决
无独三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
原、被告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解释234条)
延期审理
概念
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期日后或在进行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将开庭审理推延到下一期日的诉讼制度
本质
诉讼出现障碍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推迟或择日开庭
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到庭的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
没有特殊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思的离婚案件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被告
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的被告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
诉讼文书:决定
延期审理是小事,用决定!
诉讼中止与终结
诉讼中止
概念
在诉讼中发生某种法定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无法或不宜继续进行,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视情况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对比
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u搜索那个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文书: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诉讼终结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无必要时,由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对比:诉讼终结vs诉讼中止
同:都是诉讼活动的停止
异
引起后果
永久性结束;程序暂停
引起原因
原因单一,法院无自由裁量权;原因复杂,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情形
1.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文书:裁定
法律后果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本案诉讼程序结束
法院裁判
民事判决
概念
指法院对民事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后,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间的实体问题作的权威性判定
种类
诉的性质: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形成判决
是否未对案件所有须判事项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部分判决
部分判决:法院对可分的权利、义务、实体请求的一部分作出的判决
上诉处理不同:全部判决的上诉效力及于所有被判决事项;部分判决之间在上诉效力方面没有牵连性
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参加:对席判决、缺席判决
制作判决的法院审级:一审、二审判决
判决时间:原判决、补充判决
补充判决:法院对已作出判决中遗漏的内容所作判决
判决作出后,漏判可以补充,错判只能纠正
判决内容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诉讼判决、非诉判决(不得上诉)
内容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上诉期
法律效力
1.既判力
另:形式上的确定力,指判决所具有的不得以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且后诉法院的裁判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为前提(既判力的积极作用)
2.羁束力
指在同一诉讼中,作出判决的法院要受到自己判决的拘束,法院不得在作出判决后改变该判决
对比:判决的羁束力vs既判力
前者是自身;后者作用于其他诉讼、生效判决诉讼以外的诉讼,即后诉
2.形成力
形成判决所具有的使原有法律关系消灭或变更的效力
只有形成判决有形成力
3.执行力
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民事裁定
概念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司法判定
对比
内容
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裁定结果、救济途径
效力
有的裁定有执行力(保全、先予执行),有的有既判力(终结诉讼)
所有裁定均有羁束力,即对法院的约束力。裁定一经作出,作出法院也不能予以撤销或变更
但对法院的自我羁束力不可一概而论,有的因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质而无自我约束力。法院对诉讼指挥方面的事项所作裁定无羁束力,因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民事决定(了解)
概念
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为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正确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职务上的判定(目的在于消除阻碍事由)
范围
回避、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形式
书面、口头
效力
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
驳回申请回避、罚款、拘留的决定允许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判决、裁定的说理性与公众查阅权
第十章 简易程序
概述
概念;与各程序间的关系
关系:普通、简易、小额
从程序内容看,(1)简易是对普通的简化(2)小额程序非独立,依附于简易,是简易的进一步简化
从程序作用看,小额程序是独立的,与简易、普通共同构成民事纠纷一审审判程序
意义
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审判(两便原则);迅速解决简单民事纠纷;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特点
起诉方式与受理程序简便
起诉方式:原告本人不能书写、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受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法院可以当即裁定是否受理,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7日期限限制
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简化审理前准备程序,举证期、答辩期灵活
开庭审理程序简单灵活
审理期限较短: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范围
法定简
积极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非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再审为一审程序审理,但不是第一审
消极范围(民诉解释257)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2.发回重审
案件不简单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代表人诉讼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案件不简单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涉及生效判决稳定性
其他
约定简
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条件
1.范围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消极范围外的民事案件
2.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
3.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主要内容
起诉
送达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允许缺席判决、
不允许适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简便方式:如口信、电话、短信、邮件
审理前准备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通知的告知
时间:不必严格遵守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的规定
形式:可以采取灵活送达方式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可以口头
简易程序是程序的简化,而非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简化
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举证期限
方式
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
限制
不得超过15日
答辩期间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均表示无需举证、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届满前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
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民事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张
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驳回;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记入笔录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中的诉讼调解
先行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
总结:家庭、邻里纠纷;争议小、标的额小
调解协议达成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按指印生效的,自签名捺印之日起发生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
开庭方式
民诉解释259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一审必须开庭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
1.简易转普通(裁定)
情形
(1)依职权:法院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需要转
(2)依申请: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程序提异议,法院审查成立——对应“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成立的裁定转、书面;不成立的驳回;口头作出的记入笔录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转(原因:此时需要公告送达,会导致审限不足)
审限
仍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质证
双方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举证质证
2.普通转简易
已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文书的简化
民诉解释27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制作判决、裁定、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双方同意简化的
5.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
审理期限(新)
一般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新: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宣判与送达
宣判: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的意外,应当当庭宣判
送达: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程序(新)
概念
(狭义)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与简易程序无差别,只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别
意义
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廉价快捷
特点
1.一审终审;2.适用条件是案件的复杂性和标的额大小;3.适用决定权在法院
内容
条件/范围
1.积极范围
(1)法院依职权适用165-1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倾斜为新修订)
(2)依当事人约定165-2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倾斜为新修订)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
2.消极范围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新)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新)
其他
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举证期限
方式:法院依职权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
限制:一般不超过7日
答辩期间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无需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诉讼中的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
不予受理由于根本没受理,因此可上诉
开庭与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的简化
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对比:普通程序不能省,简易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对事实和裁判理由予以适当简化
审限
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要延长,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小额与简易、普通的转化
转化事由
1.依职权转化
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裁定转为普通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只是案件不符小额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的,裁定转为普通
2.依申请转化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或裁定转为普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质证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时,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当事人以再审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当事人以不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一章 诉讼调解
概述
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或其他人员的组织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和结案方式
1.中立第三方主持 2.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 3.诉讼活动(结案方式)
性质
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当事人角度:调解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院角度:诉讼调解是在法官或其他人员的主持、协调下进行的,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
意义
促进社会关系和谐;提高办案效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发生
对比
广义的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中的和解+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狭义的当事人和解:仅指诉讼程序中和解,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原则
指诉讼调解中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也是调整诉讼调解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
一、自愿原则
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形成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
含义
1.程序上的自愿
除法律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外,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
2.实体上的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应当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
意义
是诉讼调解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要求
二、合法原则
概念
民事诉讼中,在法官或其他人员主持下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含义
程序上要合法
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犯其他权益
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概念
法院应当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那个,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调解
意义
是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司法审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基本原则的体现。只有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调解协议才有实体上的正当性,能让当事人容易接受并自觉履行
四、保密原则
概念
包含调解程序保密和调解信息保密
含义
调解程序保密,指调解过程不公开,不允许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调解信息保密,指调解协议不公开,调节中所获相关信息不公开,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出的让步或承诺等不得作为后续审判程序中的证据使用
意义
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利于调解协议达成
程序(了解)
案件范围
积极范围(应当调解的案件)
1.离婚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
消极范围(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1.因程序性质不能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无纠纷)
2.特殊案件类型不能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由当事人处分)
并非所有婚姻、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
(1)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法律规定
(2)不宜进行调解
a当事人坚决反对或双方意见差别很大
b调解后效果不好
c社会关注需要发挥司法的评价、教育、预测功能
适用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均可适用,执行程序不适用
调解程序的开始
应当调解的,法院依职权主动调解
非应当调解的,可由一方/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始
调解程序的进行
调解组织(主持人)
原则上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合议庭共同主持或审判员一人主持
特殊情况:协助调解+委托调解
协助调解:在法官主持调解的情况下,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
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调解参加人
方式一:亲自参加 方式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调解(委托代理人可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
调解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答辩期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规定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及时审理。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可用简便方式通知
公开问题
1.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主持人与参与人对调解过程及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调解与和解的协调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结案方式:撤诉或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法院可以委派辅助人员或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调解地点
一般在法院内,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地点征得法院同意也可
调解程序的结束
1.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
法院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2.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予以确认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制作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无需制作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结束案件审理
诉讼调解效力以及当事人的反悔
一、调解协议、调解书
调解协议
概念
在法官或其他人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只是双方解决争议的合意,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有经法院确认才发生效力
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
(1)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
(2)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督促条款)
(3)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履行条款),法院应当准许。调解书应送达担保人,但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时生效
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
(1)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2)具有下列情形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b侵害案外人利益;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则
调解书
概念
指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制作调解书的原则与例外
原则
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例外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生效
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法定生效方式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约定调解生效制度
当事人各方同意的签章即可。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制作,拒收的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
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
一般不准许
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法定代理人要求给的,可制作
(2)涉外民事诉讼(便于回国执行)
当事人要求给的,可制作
一审调解存在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应当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先前判决被撤销
法律效力
羁束力(制作法院)
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上诉方式表示不服而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改判
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
当事人不得对所确定的事项及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诉讼,或在其他诉讼中为相反主张
法院不得在以后其他诉讼中作相反判断
形成力
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执行力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若当事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诉讼调解的效力
发生效力的时间
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以最后收到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
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章后即生效
送达
应直接送达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结束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4.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调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反悔和异议
当事人的反悔
指当事人对诉讼调解行为或结果不认可
调解过程中反悔,调解失败,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调解生效后,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异议
指当事人认为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而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
异议成立的,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