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5-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
生产、生活、办公、机械设备应分确定用电定额,分别计量。现场照明设计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等尽量靠近主车道。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项目的投资项编码(业主方)/成本项编码(施工方),他并不是概预算定额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编码,它应综合考虑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和工程款的支付等因素,建立统一的编码
供货方的违约责任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货数量不足等、逾期交货,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计算违约金。约定由采购方自提的,若发生采购方其他损失也应由供货方承担
除央企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建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有效期3年,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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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3~4分)
噪声污染防治 (1~2分)
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6:00-22:00,70dB(A)
夜间22:22-6:00,55dB (B)
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以下除外
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漏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俩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施工现场严谨焚烧各类废弃物。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施工现场地下设施的保护和拆改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各类施工作业向市政污水管排水
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
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
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分)
节约能源包括建筑节能、施工节能(即绿色施工)两个方面
建筑节能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的材料设备
既有建筑:通过维护结构、供热、照明、采暖、制冷等系统的改造,节约用能,是指达到强制标准
施工节能(所有数据要背)
节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建筑材料,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应就地取材,尽量减少远距离运输,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筑总量70%以上
节水
原理1:自来水能不用就不用
原理2:非得用自来水时装上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收集雨水养护(中水:循环处理水)
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达到30%
节能
生产、生活、办公、机械设备应分确定用电定额,分别计量。现场照明设计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等尽量靠近主车道。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文物的界定(有年头+有价值)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时间、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遗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应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脊椎动物化石(不包括花鸟虫鱼)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可能时国家所有,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祖传或合法购买的),但无论是谁所有,都受到国家保护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
开山、采石、开矿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以下活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改、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现“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上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