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从夏商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概述,适合法学考研。
编辑于2023-03-13 08:23:12 福建省法制史
绪论
传统法制的特点
法自君出;诸法并存;家族本位;调处息争
法制中的优秀传统
德配王命;礼法结合;体系完备;以法治官;法尚公平
夏商西周
夏
主要法律形式:王命,誓
主要立法:禹刑
刑事罪名:不孝、昏、墨、贼
刑罚适用原则:审慎用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商
主要法律形式:命,誓,诰
主要立法:汤刑
刑事罪名:乱政、疑众、三风十愆
奴隶制五刑
西周
立法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宗法分封;礼刑关系;
主要立法:九刑、吕刑
刑事立法
罪名
贼、藏、盗、奸;政治性犯罪;五过之疵;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不孝不友
法定刑
五刑+赎、鞭、扑、流
原则
三赦;三宥;三刺;宽严适中;因地制宜;上下比罪;同罪异罚(八议)
民事立法
契约
质剂、傅别
婚姻
结婚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
解除:七出;三不去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大司寇、小司寇
诉讼制度
讼、狱;五听
春秋战国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
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典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全新的集权统治模式,为战国“法治”取代“德治”拉开序幕
战国
立法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李悝《法经》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内容
盗-财产,贼-人身,网-囚禁审判,捕-抓捕,杂-六🈲️,具-总则定罪量刑
特点
内容上:体现重刑主义,以惩治盗贼为主要任务
体制上: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行法定化倾向
地位意义
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为秦汉直接继承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分户令;连坐法
秦汉魏晋南北朝
秦
立法
法令由一统;缘法而治;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封诊式(文书程式)、法律答问(解释)、廷行事(判例)
刑事立法
罪名
惩治言论犯罪;盗徙封(田地);司法官办案责任
法定刑
死刑;肉刑;徙刑;财产刑;耻辱刑
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 作刑:承担春,鬼信白灿,吏臣妾,司寇,侯; 财产:赀刑,赎刑; 耻辱:耐,髡,完
原则
未成年;故意过失;共犯加重;累犯及教唆犯加重;诬告反坐;连坐;脏值定罪;自首减轻
民事立法
农业、自然资源立法
官营手工业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司法制度
皇帝最高司法权, 廷尉中央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审判制度
诉讼:告发、纠举;公事告与非公事告 审判:讯狱(讯问被告)、治狱(审断定罪); 爰书(笔录)、封守(查封财产) 读鞠(宣判)、乞鞫(上诉)
行政立法
三公九卿:太尉军事、丞相政务;御史大夫监察
汉
立法
汉初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德主刑辅
律、令、科(单行法规)、比(决事比判例)
《汉律六十篇》、 单行法规《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
汉律60=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傍章律18+越宫律27+朝律6;
刑事立法
罪名
危害集权;君主专制;皇帝尊严和安全;思想言论
法定刑
文景费肉刑
死刑:斩首枭首弃市腰斩 肉刑:宫、斩右趾、笞刑 劳役刑:徒刑、徙边 财产刑:赎刑,罚金
原则
上请、亲亲得相首匿、老幼妇残恤刑
民事立法
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君权神授、皇帝称号称谓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
变形的三公九卿+尚书台; 东汉末,监察区-州 演变为地方行政机关,州郡县
官吏管理(选拔任免考核退休)
选拔(察举征辟任子太学补官);任用有身份限制,回避制度“三互法”;上计考核;70致仕
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 地方:京师(司隶校尉),州(刺史)
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御史九条》
司法制度
诉讼:告核; 审判:鞠狱(审讯被告)辞服(口供)读鞠、乞鞫 录囚:皇帝或司法机关对囚徒进行复核审查
春秋诀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至魏晋南北朝)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
立法
三国(魏蜀吴)
《曹魏律》又称《新律》《魏律》
18篇;《具法》改《刑名》置于律首;八议
西晋····十六国+东晋
《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法例》篇;明确律令分开;律注;准五服以致罪
南北朝
十六国···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北魏律》
20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官当(+陈律 首次正式)
东魏《麟趾格》
北齐《北齐律》
12篇;首创《名例律》;重罪十条;死流徒杖鞭
西魏《大统式》 历史上最早以 式 为形式的法典
东晋···南朝(宋齐梁陈)
刑事立法
罪名
重罪十条;
法定刑
新五刑逐步形成
曹魏(死劳役赎罚金杂抵)晋(死徒笞罚金赎) 北魏(死刘喜突变,初步形成劳役为中心五刑) 北周(张编图六死+首创道里分流刑五等)
刑罚制度日益规范和文明
北齐废宫刑
刑罚原则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致罪、存留养亲(北魏)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
(西晋)登闻鼓直诉
死刑复奏
刑讯制度(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隋唐宋
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大业律》
12篇500条的体例;确立新五刑制度、“十恶”入律,议减赎当-贵族官僚特权扩大化
唐
立法
指导思想:德本刑用
立法特点: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法律典籍
高祖李渊 《五德律》唐朝立法的开端
以《开皇律》为基础,12篇
玄宗李世民。长孙无忌、房玄龄《贞观律》
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的范围
高宗李治。无忌《永徽律》及《永徽律疏》解释
元代后称《唐律疏议》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
玄宗李隆基 李林甫《开元律》《唐六典》
唐六典是官制证书“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礼刑政事理教6部分
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特点:一准乎礼;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用刑持平;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地位: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 恶逆、不义、不孝、不睦、内乱
六杀
故杀、谋杀、过失杀、斗杀、误杀、戏杀
六脏
强盗罪、盗窃罪、受财不枉法、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罪
保辜制度
为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法定刑
死2、流3、徒5/半年、杖5/十杖、笞5/十下
定罪量刑的原则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
区分公罪和私罪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合并论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
累犯加重
自首减免
类推原则
老幼废恤刑
同居相隐不为罪
华外人有犯
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唐律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沿用隋朝三省六部制
监察:中央御史台,下设台-地位高纠察百官、殿-朝仪朝会、察-检查地方官吏
官吏管理
科举和门荫;及第者取得做官的资格,正式入仕还需通过吏部考试
考课:四善二十七最定三等九级
70致仕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赋役立法
禁榷制度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三司推事
诉权限制
禁止越诉、直诉制度、告诉资格限制(除三谋卑幼不得告尊长;在押犯人只许告狱官虐待;年老有病只许告子孙不孝或受同居人侵害;禁止匿名控告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无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故意出入罪- 反坐;过失减等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
丁年(20/22/23)
所有权
处罚 盗耕种、妄认和盗买盗卖、在官侵夺公私田
遗失物:官府公示,满一年无人认领物收官府; 埋藏物: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官有土地归官府; 无主物:加功所有-首先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契约(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
买卖契约
市券:官府开具的经公验的大宗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岀举(有息);负债(无息);牵挚(抵押担保)
婚姻家庭 与继承
婚姻
成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强化;婚书聘财成为婚姻的成立要件;对婚姻存在诸多限制
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
继承
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户绝之家,女儿平分
宋
立法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民事立法
司法制度
辽、金、西夏
元明清
清末明初
财产继承
唐朝:诸子均分,出嫁女无继承权,在室女可分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户绝女儿均分
遗失物
唐
遗失物:官府公示,满一年无人认领物收官府; 埋藏物: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官有土地归官府; 无主物:加功所有-首先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主要立法
夏:禹刑
商:汤刑
西周:九刑、吕刑
春秋战国:《法经》
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
汉:《汉律六十篇》、《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
子主题
主要法律形式;
夏:禹刑、王命、誓
子主题
商:命,誓,诰
秦
律、令、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汉:律令科比
唐:律令格式
宋:敕令格式、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司法机构
西周:大司寇、小司寇
秦:廷尉,御史大夫(重大案件)
汉:廷尉
魏晋南北朝:廷尉
北齐 :大理寺
大理寺
八议制度
西周:八辟丽邦法
《曹魏律》八议入律
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君权神授
西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轻罪重刑、刑无等级、法布于众
秦:缘法而治、法由一统、严刑重法
唐:德本刑辅
官员犯罪
商:三风十愆
西周:五过之疵
秦:不直、纵囚、失刑
唐:故意出入罪-反坐;过失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