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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马工程版本,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
编辑于2022-09-21 10:44:52 河南行政法的渊源
概念
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作用
是指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目的则是为了确定法律表现形式以及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问题。
分类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比较
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存在截然的不同,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也自然存在不小的差别。两大类型:成文法形式与普通法形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注意法国早期的行政法以判例法为主)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所在。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行政组织的设置及其运作等等,都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所在。宪法确认的行政法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二、法律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以及非基本法律)
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等的执行、管理活动等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等。
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仅有部分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
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得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具体化,能够更有效地得到落实。
A.执行性立法,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执行性规定;
B.授权性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属于制定法律的事项现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除外)
C.职权性立法,行政法规还可以就《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进行规定。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普遍性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注意
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需要报批)
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报批®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事务予以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中关于行政事务的规定,也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用以调整某一方面事务的单项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区®报批®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县®报批®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低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形式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一个概括称谓,是指法定行政机关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分类
1、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规章的事项。
七、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有的涉及到国内的行政管理事项,无疑也构成了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我国加入该条约时予以保留的条款,则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八、法律解释
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其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事项,也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四种
效力
子主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规则,见《立法法》下列条文: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的渊源
概念
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
作用
是指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目的则是为了确定法律表现形式以及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问题。
分类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比较
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存在截然的不同,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也自然存在不小的差别。两大类型:成文法形式与普通法形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注意法国早期的行政法以判例法为主)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所在。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行政组织的设置及其运作等等,都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所在。宪法确认的行政法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二、法律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以及非基本法律)
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等的执行、管理活动等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等。
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仅有部分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
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得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具体化,能够更有效地得到落实。
A.执行性立法,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执行性规定;
B.授权性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属于制定法律的事项现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除外)
C.职权性立法,行政法规还可以就《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进行规定。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普遍性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注意
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需要报批)
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报批®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事务予以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中关于行政事务的规定,也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用以调整某一方面事务的单项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区®报批®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县®报批®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低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形式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一个概括称谓,是指法定行政机关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分类
1、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规章的事项。
七、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有的涉及到国内的行政管理事项,无疑也构成了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我国加入该条约时予以保留的条款,则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八、法律解释
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其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事项,也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四种
效力
子主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规则,见《立法法》下列条文: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