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第一章)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本思维导图《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内容进行了梳理,学会利用思维导图与书本知识相结合起来学习,可以大大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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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性质命题及其推理 的思维导图
形式逻辑第二章(概念)的内容梳理
《形式逻辑》第一章 概论 的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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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本原理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特征
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1)制定要求一个专门的机构
(2)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3)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4)修改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5)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 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内容明确具体
不成文法
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 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社会适应性好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稳定性强;利于宪法秩序统一
柔性宪法
指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 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修改程序简单;社会适应性好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
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
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
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
20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主要)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宪法修正案保持宪法典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行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不成文,不具有司法约束力)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所作出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 (宪法组成部分,效力相同)
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性法律
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成文法国家】(不认为是) 根本法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及修正案)和宪法解释 部门法的宪法还包括有关调整宪法内容的法律
【不成文法国家】与其他法效力相同
宪法判例
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政府更迭,继承条约)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的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按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制宪权和修宪权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的权力
制宪机关与制宪程序
制宪机关
是接受制宪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宪法制定权的主体不是制宪机关而是人民
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具有广泛性,能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产生是否民主及成员来源直接影响宪法正当性
(2)提出宪法草案;遵循一定指导思想或原则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
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 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既是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的一种方法, 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我国宪法解释制
2.普通法院解释制
无权抽象解释,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1)基于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的请求对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
(2)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遇到对作为该案 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存疑时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裁决权限争议时
(4)当事人在穷尽法律救济后想宪法法院提出 宪法诉愿时
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学理 解释
有权(&法定/正式)解释
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 宪法效力的解释; 与宪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学理(&非正式)解释
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 所作出的解释; 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应了国家的宪法意识
合宪/违宪/补充 解释
合宪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
违宪解释
••••••••••••••••••••••••••••••••••••••••••••••••••••••• •••••••••••••••••••••••违反宪法
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做的 补充说明
语法/逻辑/历史/系统/目的 解释
语法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对宪法的 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 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
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 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
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 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
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解释
宪法明确规定有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不成文法国家属于普通法律修改的范畴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不能修改的内容)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领土完整
(3)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整体)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
(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
方式一: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 (内容明确;但要重新公布宪法)
方式二: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能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历史延续性;但需对照旧条文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
1.代议机关(我国)
2.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
3.混合主体(多数国家:国会、修宪大会和一些公民)
(2)先决投票
(3)公告
(4)决议
1.立法机关
2.特设机关
3.混合机关
4.行政机关
(5)公布
1.国家元首
2.代表机关
3.行政机关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指宪法的约束力
(1)空间效力
国家的领土
(2)时间效力
生效
(1)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2)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生效
(3)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4)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失效
(1)明示失效: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
(2)默示失效: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
(3)对人效力
(1)一切公权力主体
(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 (公民、部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人)
(4)对事效力
(1)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利运行的事项
(2)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宪法的作用
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法律意识
(3)法律体系的完备
作用表现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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