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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诉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诉法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等。
编辑于2022-09-25 14:38:33 广东民诉法
民诉法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征
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基本原则
不符合诚信原则的情形
恶意提起诉讼
提起虚假诉讼
矛盾行为
滥用诉讼权利
故意陈述其明知的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其明知真实的事实
故意拖延诉讼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体现处分原则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具有不同但对等的权利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适用的条件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利益
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公民个人。
支持起诉的对象限于受害人
必须是受害者还没有起诉。
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基本制度
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组成的合议庭可否吸收陪审员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时能否适用独任庭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可以不公开
回避的决定权 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案件的审理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是否相同
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
代理事项和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原因基于当事人约定,严格受到委托授权的限制;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权限比较小。
取得代理资格不同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能否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同一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专家辅助人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不适用
其陈述是否属于言词证据 其出庭费用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专家辅助人是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说明和解释,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被告的条件 担保人可否成为被告
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被告的条件
是被原告诉称侵犯了他的权益或原告发生民事争议的人
受法院合法传唤
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一大开车将二人撞伤,受伤的二人要求赔偿。是何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适用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标的数量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必要共同诉讼的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共同诉讼人与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
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裁判的作出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务中区分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法院能否主动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只有当法院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知,但是不能主动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管辖权异议可以另行起诉
可否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的,不影响本诉的进行
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告撤诉后案件如何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原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的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无上诉权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管辖
协议管辖应具备什么条件
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第二审、再审、重审案件
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管辖协议,但不在协议范围的法院可因应诉管而取得管辖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
哪些法院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证据与证明
不能做证人的情形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诉讼代理人
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做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
本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
反证的证明标准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特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直接证据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判断哪些事实由哪些当事人举证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对自己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
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等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且必须具有关联性
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性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自认应具备的条件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法院应将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扣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共同共有人对该财产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经债权人同意后有效,债权人也可对该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特别程序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认为达成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申请人逾期未申请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补救措施: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特点和意义
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从程序启动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从案件的审理看,再审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
从所作的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而一审的判决均是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判。
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审程序
一审中被告反诉,因原告撤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许离婚,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诉讼终结,一审判决无效
上诉的条件
上诉对象合法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法定时期提起上诉
递交上诉状
二审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是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上诉案件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第一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有哪些
判决
调解书
裁定
不同地区的不同主体对同一污染问题在不同的法院先后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在管辖方面如何处理
有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的案件范围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
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
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着,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召集庭前会议
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诉讼保障制度
可以申请现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或救助资金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
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