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编辑于2022-09-26 14:45:23 天津市占有,读音zhàn yǒu,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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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读音zhàn yǒu,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
5、担保物权
概念
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在他人之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权利
是一种定限物权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不仅限于金钱
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如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利益,担保物权人所得行使的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时,负赔偿补偿或其他给付义务人应向担保物权人给付
担保物权功能化
担保物权的分类
法定与约定
移转占有与非移转占有
动产、不动产、权利
登记与非登记
留置性与优先受偿性
保全型与投资型
典型与非典型性
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债权的特定化
担保财产的范围及其特定化
流质契约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
主合同无效
都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借新还旧
担保物权的消失
主债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
抵押权
特征或构成要素
担保物权
标的物是特定财产
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当事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条件
资格
自然人
国有企业
公司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
抵押财产
条件
范围
即采取反面排除法,又正面列举标的物范围
抵押权登记
制度价值
功能
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模式
动产抵押权登记采取登记对抗要件模式
程序
当事人申请
登记机构审查
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
效力范围
担保范围
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正常买受人规则
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抵押人的出抵权
抵押人的出租权
抵押人的收益权
抵押人的追偿权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的效力
对抵押财产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影响
对抵押财产上后设立的租赁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
途径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
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房地一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社会作用
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
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理解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设定
主体
只能是债务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范围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浮动抵押合同
登记
效力
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特征
从属性较为缓和
具有特定性
需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设定
效力
确定
确定事由
发生效力
质权
特点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
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动产质权
当事人
质权人必须是质权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标的物
特定化的动产
具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须有可让与性
转质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设定
质权设定的公示是质权生效要件
善意取得条件
效力
标的物范围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对质权人效力
占有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
费用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权
优先受偿权
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对出质人的效力
处分权
追偿权
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实现
折价、拍卖、变卖
权利质权
可出质的权利
须为财产权
须有可让与性
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票据质权
设定
实现
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行使追索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股权质权
条件
具有可让与性
不为法律所禁止
设定
登记
效力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质权人协商同意除外
质权人取得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
实现
应收帐款质权
设定
书面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效力
实现
留置权
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留置效力和变价优先受偿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
范围
仅限于动产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第三人财产也可成立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权的效力
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占有权
孳息收取权
使用权
收取必要保管费用权利
优先受偿权
保管义务
送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对债务人的权利
保佑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的实现
条件
程序
发出通知
必须经过一段时间
方法
折价、变卖、拍卖
担保物权之间极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一般规则(414)
不动产抵押权与应收帐款质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
购买价金担保权
动产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456)
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顺序和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