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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老师23民法一本通,民事法律行为,详细的总结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于2022-09-27 10:55:10 山东省六、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是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关键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也就是说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的数量不同
单方行为(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行为(结婚,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致行为:双方当事人追求目标一致(合伙)
对应行为:双方当事人追求目标相对应(买卖合同)
多方行为(合伙合同):对个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单双方负义务不同
单务行为(赠与合同,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
双务行为(买卖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均负有义务
是否有对价不同
有偿行为:义务方有权请求权利方给予报偿
无偿行为:义务方不请求权利方给予报偿
是否交付实物不同
诺成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需交付实物(一诺而成)
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以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是否依照特定形式不同
要式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结婚须登记
家庭行为:遗嘱须依法
商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须书面形式
不要式行为: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的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个人意思表示,自由决定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是否相互依从不同
主行为: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成立和效力原则上需要从属主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
地役权合同
行为无效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影响不同
有因行为:效力和原因不可分离,须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效力和原因可以分离,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
变动的内容不同
财产行为
遗嘱
合同
身份行为
结婚
出生
收养
以财产行为发生发生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
准物权行为:发生股权,债权等权利变动的行为
意思表示
含义: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上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且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知晓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后果多元
意思表示的要素
意思(主观)
目的意思:意欲发生的内容
效果意思:受到法律拘束(不可虚假表示)
戏谑表示
做虚假表示
内心期待
表示(客观)
行为:内心的意思要外化于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由内到外的表达方式)
明示:表意人直接将内心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
书面
口头
其他形式
默示(作为的默示):虽未使用文字,语言明确表示意见,但通过特定行为间接表示行为人的意思
沉默:单纯的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默示,当事人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有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做出任何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试用买卖合同,使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任何表示,视为购买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意思表示的生效与撤回
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所有权):不需要别人来受理,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与非对话意思表示的区分(意思表示能否即时沟通)
对话形式(知道):能够即时沟通(面对面协商,电话沟通)
非对话形式(到达):不能够及时沟通(书信,电报,邮件,传真,短信,QQ微信短信)
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知道主义,翻译时)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到达主义)。
到达:意思表示处于相对人可随时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即可(相对方可控制状态,原则上已到达)
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做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意思主义: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以践行私法自治原则
表示主义:发现行为人表现出的客观意思,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折中主义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
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用表示主义,以兼顾表意人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我国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折中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局,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含义
一般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含义
效力形态
有效
可撤销
效力未定
无效
未生效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核心)意思表示真实
真意保留(口是心非),原则上不影响法律效力 但是,相对人知道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概述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
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单方撤销,属于形成权
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
重大误解(行为人撤销)(90天)
认识错误(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较大损失
行为的性质
买卖误以为是赠与
租赁误以为是借用
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同一性(认错人)
当事人的资格(性别,职业,声望等)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标的物的同一性错误
标的物的性质错误(真/假)
欺诈(受欺诈方撤销)
积极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虚假的事实,不包括虚假的期待)
消极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负有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来源
法律的规定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传统观念及交易习惯
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况
当事人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受胁迫方撤销)(一年)
给……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背思表示的情形
迫使的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法
因胁迫可撤销的情形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撤销)
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显违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形(主观客观要同时满足)
客观要件
当事人权利义务显然失去平衡
主观要件
非因当事人自愿地失去平衡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并非单纯吃亏的一方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且只有两种,不能口头或书面通知)
诉讼
仲裁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形成权,除斥期间来限制)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最长期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撤销权的消灭
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当时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效力,自始归于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因行为能力或代理权导致效力不齐备
效力未定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其他的行为或事实或第三人的态度
具体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须经被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
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后果
追认
追认权人进行追认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无权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发生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人后,合同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善意相对人”是指对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预期的后果
特征(无效是原则,维护婚姻是例外)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绝对,确定无效,不可转化为有效
自始,当然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当然,确定无效,不附带任何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须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消灭后转化为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能认定有效,也可能认定无效 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不一定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导致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这里的强制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相对应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禁止的是交易行为本身,任何人,时间,地点都不能实施
管理性强制规定不禁止交易本身,只要求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时,必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烟草专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
主观的恶意
客观的通谋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法律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回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概述
功能
区别
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条件的要件(条件决定合同的效力)
未来性
已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
或然性
条件要不确定发生且有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非法定性
条件不能是法律的规定,而是当事人的约定
合法事实
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需为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类型
条件决定法律行为实效还是生效
停止条件
又称为生效条件或延缓条件,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
又称为实效条件,决定法律行为丧失效力的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维持其效力
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
又称肯定条件(发生)
消极条件
又称否定条件(不发生)
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不得改变自然条件的发展,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约定的一定的确定发生的事实,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始期(生效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终期(失效期限)
附时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六、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是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关键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也就是说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的数量不同
单方行为(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行为(结婚,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致行为:双方当事人追求目标一致(合伙)
对应行为:双方当事人追求目标相对应(买卖合同)
多方行为(合伙合同):对个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单双方负义务不同
单务行为(赠与合同,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
双务行为(买卖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均负有义务
是否有对价不同
有偿行为:义务方有权请求权利方给予报偿
无偿行为:义务方不请求权利方给予报偿
是否交付实物不同
诺成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需交付实物(一诺而成)
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以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是否依照特定形式不同
要式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结婚须登记
家庭行为:遗嘱须依法
商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须书面形式
不要式行为: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的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个人意思表示,自由决定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是否相互依从不同
主行为: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成立和效力原则上需要从属主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
地役权合同
行为无效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影响不同
有因行为:效力和原因不可分离,须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效力和原因可以分离,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
变动的内容不同
财产行为
遗嘱
合同
身份行为
结婚
出生
收养
以财产行为发生发生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
准物权行为:发生股权,债权等权利变动的行为
意思表示
含义: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上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且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知晓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后果多元
意思表示的要素
意思(主观)
目的意思:意欲发生的内容
效果意思:受到法律拘束(不可虚假表示)
戏谑表示
做虚假表示
内心期待
表示(客观)
行为:内心的意思要外化于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由内到外的表达方式)
明示:表意人直接将内心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
书面
口头
其他形式
默示(作为的默示):虽未使用文字,语言明确表示意见,但通过特定行为间接表示行为人的意思
沉默:单纯的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默示,当事人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有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做出任何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试用买卖合同,使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任何表示,视为购买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意思表示的生效与撤回
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所有权):不需要别人来受理,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与非对话意思表示的区分(意思表示能否即时沟通)
对话形式(知道):能够即时沟通(面对面协商,电话沟通)
非对话形式(到达):不能够及时沟通(书信,电报,邮件,传真,短信,QQ微信短信)
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知道主义,翻译时)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到达主义)。
到达:意思表示处于相对人可随时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即可(相对方可控制状态,原则上已到达)
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做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
意思主义: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以践行私法自治原则
表示主义:发现行为人表现出的客观意思,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折中主义
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
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用表示主义,以兼顾表意人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我国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折中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局,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含义
一般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含义
效力形态
有效
可撤销
效力未定
无效
未生效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核心)意思表示真实
真意保留(口是心非),原则上不影响法律效力 但是,相对人知道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概述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
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单方撤销,属于形成权
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
重大误解(行为人撤销)(90天)
认识错误(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较大损失
行为的性质
买卖误以为是赠与
租赁误以为是借用
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同一性(认错人)
当事人的资格(性别,职业,声望等)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标的物的同一性错误
标的物的性质错误(真/假)
欺诈(受欺诈方撤销)
积极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虚假的事实,不包括虚假的期待)
消极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负有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来源
法律的规定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传统观念及交易习惯
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况
当事人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受胁迫方撤销)(一年)
给……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背思表示的情形
迫使的不法性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法
因胁迫可撤销的情形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撤销)
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显违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总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形(主观客观要同时满足)
客观要件
当事人权利义务显然失去平衡
主观要件
非因当事人自愿地失去平衡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并非单纯吃亏的一方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且只有两种,不能口头或书面通知)
诉讼
仲裁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形成权,除斥期间来限制)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最长期间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撤销权的消灭
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当时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效力,自始归于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因行为能力或代理权导致效力不齐备
效力未定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其他的行为或事实或第三人的态度
具体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须经被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
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后果
追认
追认权人进行追认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无权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发生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人后,合同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善意相对人”是指对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含义
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会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预期的后果
特征(无效是原则,维护婚姻是例外)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绝对,确定无效,不可转化为有效
自始,当然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当然,确定无效,不附带任何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须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消灭后转化为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能认定有效,也可能认定无效 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不一定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导致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这里的强制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相对应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禁止的是交易行为本身,任何人,时间,地点都不能实施
管理性强制规定不禁止交易本身,只要求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时,必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烟草专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
主观的恶意
客观的通谋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法律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回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概述
功能
区别
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成就与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条件的要件(条件决定合同的效力)
未来性
已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
或然性
条件要不确定发生且有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非法定性
条件不能是法律的规定,而是当事人的约定
合法事实
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需为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类型
条件决定法律行为实效还是生效
停止条件
又称为生效条件或延缓条件,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
又称为实效条件,决定法律行为丧失效力的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维持其效力
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
又称肯定条件(发生)
消极条件
又称否定条件(不发生)
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不得改变自然条件的发展,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约定的一定的确定发生的事实,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始期(生效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终期(失效期限)
附时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