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民法典之物权
这是一个关于第七章民法典之物权的思维导图。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编辑于2022-09-30 20:21:38 山东省第七章民法典之物权(考频较低)(支配型财产权)
第一节物权通则
①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债权-请求权
②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网络订单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④物权变动的通路
非交易领域
①因法律文书产生的物权变动
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②因继承产生的物权变动
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变动
③因合法建造产生的物权变动
建造完成时享有物权
④先占
占有时
⑤政府征收
征收文书下发时
交易领域
有权处分
例:买卖-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无权处分
例:善意➕有偿➕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⑤物权
对世权(绝对权)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
支配权
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⑥物的特点
①与人身相分离,存在于人体之外。
②有体物,能够被支配。
③具有稀缺性,可带来经济效益。
⑦主物和从物
①相互分离
汽车和轮胎(×)-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
②相互配合
电脑和鼠标(✓)
③属于同一人
甲的手机和乙的充电器(×)
⑧原物和孳息
特点
相互分离
派生关系
分类
天然孳息
掉落的果子,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
利息,房租,彩票中奖
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经营所得
原物所有权转移时,孶息的物权一并转移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第二节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
一、概述:占有(前提),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收益,处分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①矿藏,海域,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⑤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①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同所有
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表决资格:全体双2/3以上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人)
决定大事
①条件
参加的双3/4以上同意
②情形
①筹集资金
②修改用途
③建设施
④搞经营
决定小事
条件
参加的双过半同意
③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四、相邻关系
①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②采光权、通行、通风和排水等
①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的便利,无偿 ②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的便利,无偿或有偿
五、共有
份额转让
①条件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
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
不包含意定共有
②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应该将转让条件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④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⑤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⑥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六、善意取得
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②以合理价格转让
④处分人无权处分
结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遭受的损失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补充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方式
先占
劳动生产
建造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①依法建造房屋
房屋建成之时取得所有权
②依法没收房屋
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②继受取得
①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②房租赠与
③房屋相互交换
孶息
拾得遗失物
一般规定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③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④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⑤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无因管理
⑦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关于遗失物的所有权
①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选一
④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⑤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发现埋藏物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
受让人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排除情形
赃物,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
物权取得是否源于前手(原主人)的意思表示
继受取得
合同,赠与,继承
第三节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概念
他人财务,占有,使用,收益
种类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最高期限
居住用地7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业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
①耕地:30年
②草地:30~50年
③林地:30~70年
耕草林三五七,特殊林木到期之后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在集体的土地上
县级以上政府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方式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流转期限
≤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五年以上,可以登记
土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③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④地役权
必须涉及两块土地
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
概念
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方式
①遗嘱②书面订立合同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本身可以出卖
登记时设立,买卖不破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原则上无收益权能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一般规定
①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利
不能将担保物归债权人
②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损坏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③履行期限未届满可以提前提存
④担保物权的消灭
①主债权消灭
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⑤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
二、抵押权(意定的)
概念(注意)
①不转移占有
②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原则
③抵押人不一定就是债务人
④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财产性) 都可以设抵押权
⑤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立
不动产
书面抵押合同➕登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动产
书面抵押合同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的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注意:耕地,招标获得的荒地,荒山可以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①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②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的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⑤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财产的转让
①抵押人可以转让其财产
②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④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会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用由债务人来出)
⑤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保全
①行为使财产减少,要求停止行为; ②已经减少的,要求其恢复并提供等价值担保; ③既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的,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边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意定的)
概念
①转移占有
②动产和权利
动产:典当
权利:股权质押
③债权人就质押物不能随意使用,要妥善保管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解除质权关系
④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
动产
合同➕交付
权利
合同➕登记
质押无凭证的权利需要登记
例-股票
合同➕交付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应收账款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的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四、留置权
概念
①已经合法占有(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债权已届清偿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定的,无需约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或质权(这两个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权
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不是合法占有
拾得人不是合法占有
②修理,加工和承揽,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动产
规定
①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③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容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七章民法典之物权(考频较低)(支配型财产权)
第一节物权通则
①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债权-请求权
②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网络订单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④物权变动的通路
非交易领域
①因法律文书产生的物权变动
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②因继承产生的物权变动
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变动
③因合法建造产生的物权变动
建造完成时享有物权
④先占
占有时
⑤政府征收
征收文书下发时
交易领域
有权处分
例:买卖-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无权处分
例:善意➕有偿➕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⑤物权
对世权(绝对权)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
支配权
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⑥物的特点
①与人身相分离,存在于人体之外。
②有体物,能够被支配。
③具有稀缺性,可带来经济效益。
⑦主物和从物
①相互分离
汽车和轮胎(×)-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
②相互配合
电脑和鼠标(✓)
③属于同一人
甲的手机和乙的充电器(×)
⑧原物和孳息
特点
相互分离
派生关系
分类
天然孳息
掉落的果子,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
利息,房租,彩票中奖
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经营所得
原物所有权转移时,孶息的物权一并转移
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第二节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
一、概述:占有(前提),使用(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收益,处分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①矿藏,海域,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⑤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①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
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共同所有
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表决资格:全体双2/3以上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人)
决定大事
①条件
参加的双3/4以上同意
②情形
①筹集资金
②修改用途
③建设施
④搞经营
决定小事
条件
参加的双过半同意
③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四、相邻关系
①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②采光权、通行、通风和排水等
①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的便利,无偿 ②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的便利,无偿或有偿
五、共有
份额转让
①条件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夫妻共同共有)
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
不包含意定共有
②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应该将转让条件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④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⑤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⑥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六、善意取得
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②以合理价格转让
④处分人无权处分
结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遭受的损失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补充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方式
先占
劳动生产
建造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①依法建造房屋
房屋建成之时取得所有权
②依法没收房屋
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②继受取得
①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②房租赠与
③房屋相互交换
孶息
拾得遗失物
一般规定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③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④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⑤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无因管理
⑦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关于遗失物的所有权
①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选一
④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⑤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发现埋藏物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
受让人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排除情形
赃物,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
物权取得是否源于前手(原主人)的意思表示
继受取得
合同,赠与,继承
第三节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概念
他人财务,占有,使用,收益
种类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最高期限
居住用地7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业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
①耕地:30年
②草地:30~50年
③林地:30~70年
耕草林三五七,特殊林木到期之后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在集体的土地上
县级以上政府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方式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流转期限
≤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五年以上,可以登记
土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
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③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④地役权
必须涉及两块土地
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
概念
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方式
①遗嘱②书面订立合同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本身可以出卖
登记时设立,买卖不破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原则上无收益权能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节担保物权
一、一般规定
①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利
不能将担保物归债权人
②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损坏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③履行期限未届满可以提前提存
④担保物权的消灭
①主债权消灭
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⑤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
二、抵押权(意定的)
概念(注意)
①不转移占有
②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原则
③抵押人不一定就是债务人
④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财产性) 都可以设抵押权
⑤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立
不动产
书面抵押合同➕登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动产
书面抵押合同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的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注意:耕地,招标获得的荒地,荒山可以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①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②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的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⑤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财产的转让
①抵押人可以转让其财产
②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④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会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用由债务人来出)
⑤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保全
①行为使财产减少,要求停止行为; ②已经减少的,要求其恢复并提供等价值担保; ③既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的,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边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质权(意定的)
概念
①转移占有
②动产和权利
动产:典当
权利:股权质押
③债权人就质押物不能随意使用,要妥善保管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出质人不能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而解除质权关系
④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
动产
合同➕交付
权利
合同➕登记
质押无凭证的权利需要登记
例-股票
合同➕交付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应收账款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的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四、留置权
概念
①已经合法占有(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债权已届清偿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定的,无需约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或质权(这两个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权
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不是合法占有
拾得人不是合法占有
②修理,加工和承揽,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动产
规定
①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③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容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