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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汉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立法概况、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司法制度。
编辑于2022-10-01 18:11:57 山东省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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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轻徭薄赋”:旨在休养生息 “约法省刑”:旨在纠正秦法烦苛
刘邦“约法三章”,废除秦朝苛法
汉惠帝《挟书律》
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文帝、景帝废肉刑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由“无为而治”改为积极进取的“有为而治”
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鼓吹“君权神授”“天人感应”,强调君主集权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法律形式
律
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等单行法律
令
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
科
由“课”发展而来
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比
是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
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九章律》9篇
汉高祖,丞相 萧何
《法经》:盗贼网捕杂具,的基础上增加了3篇
《户律》:规定户籍、田赋、婚姻之事
《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规定牛马畜养和驿传之事
汉律六十篇
《傍章律》18篇 叔孙通 汉高祖 规定有关的朝廷礼仪 属于《九章律》补充法规
《越宫律》27篇 廷尉张汤 汉武帝 规定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
《朝律》 6篇 中大夫赵禹 汉武帝 规定朝贺制度
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
1. 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议
“阿党”: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左官
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
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一律免为庶人
4.出界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5.逾制(僭越)
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乘舆,仪仗,用语等方面逾越规制
6.漏泄省中语
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7.酎金不如法
诸侯王所献贡金的成色不符合标准
8.事国人过员
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者,免爵
2.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欺谩、抵欺、诬罔
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毁辱和污蔑等行为
2.废格诏书
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左道
以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者,一律判处死刑
5.矫制
假传皇帝口谕
3.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
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等有轻蔑失礼的行为
阑入罪:无凭证擅闯宫殿 失阑罪: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4.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蔽匿盗贼
指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
见之故纵
官吏间之贼盗犯罪真情而不及时,举报者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通行饮食
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者,罪至大辟
5. 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
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御史大夫张汤)
法定刑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本质原因:“约法省刑”立法指导思想
内容:
废除肉刑
墨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刑三百
斩左趾——笞刑五百
斩右趾——弃市(加重刑罚)
结果: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出现了变相死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刑罚的残酷程度大为减轻,刑罚制度趋于规范,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刑罚种类
死刑:斩首、枭首、腰斩、弃市
肉刑:宫刑、东汉初恢复的斩右趾
笞刑
徒刑
徙刑
禁锢(终身不得为官)
赎刑——女徒顾山
允许被判徒刑的女犯回家,但需每月缴纳官府三百钱,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他劳作, 以代替女犯的劳役刑
罚金
刑罚适用原则
1. “上请”原则
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裁判处理,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通常皇帝会给予官僚贵族以减免刑罚的优待
后来由上请之特权者的范围不断扩大
官吏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正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汉宣帝时有诏令: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处犯谋反大逆以外的队形,均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隐匿行为无罪,犯罪行为有罪
3.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对老人(70岁以上),孩童(10岁以下),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老、幼、妇女除非家中有人犯不道罪,涉及连坐,或皇上指名逮捕,或妇女本人犯罪,其余不得抓捕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禁榷)
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生产和销售
抑商政策(背诵)
1. 不许商人穿丝衣乘车马
2. 不许商人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超限者没入官府
3. 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去官府做官
4. 对商人多征收一倍于民的算赋
口赋:3——14每年征纳20钱
算赋:15——56每年缴纳120钱
5. 谪发商人到边远地方戍守
汉武帝时期颁布《告缗min令》,向商人征收繁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
《告缗令》的推行,使中产以上的商人之家基本破产
对外贸易立法
汉武帝时期——丝绸之路
通过互市缓和与匈奴的矛盾,规定参与互市的私商需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但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铁,兵器,马匹,铜钱等与匈奴互市
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则采取种种优惠政策,不但没有通商物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反而给予外商十分优厚的礼遇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董仲舒“君权神授”,认为皇帝是沟通天地与人的中介,受命于天而掌握生杀与夺之大权,皇帝被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皇权披上了神的外衣,显示其神圣不可侵犯性
皇帝称号及其相关的称谓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蔡邕《独断》:(背诵)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 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枢
三公九卿制: 丞相——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 太尉——大司马,仍掌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三公互不统属,直属于皇帝 九卿也由丞相统辖改为由三公分管
西汉后期,尚书台的组织和职权进一步扩大,三公的职权显著削弱
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分封诸王,形成郡县和王国,侯国并存的局面
西汉中期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期,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长官为“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 从而形成州,郡,县三级的地方政权机构
东汉时,刺史权力越来越大,州就由监察区逐步演变为行政区,并改刺史为州牧, 拥有地方军事、行政、监察、司法等大权,逐渐发展成割据一方的地方势力集团
官吏管理制度
官吏的选拔
1、察举: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皇帝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最主要)
主要有“孝廉” “秀才” “贤良方正” “ 孝悌立贤” “明经” “明法” “文学”等
2、征召:皇帝提拔,自下而上 1. 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对策(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 2. 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称为“辟书”
3、辟举:自下而上 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管吏对其管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4、任子: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两千石以上,例如郡守,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孙是一人为郎)
5、太学补官: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官吏的任用
选拔任用官吏由身份的限制: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高公位高官
回避制度:“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交互为官 甲州人在乙州做官,乙州人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不得在甲,乙,丙三州做官
官吏的考核
对地方郡守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用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
退休称为致仕,汉朝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系统
汉初,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大夫,执掌全国最高的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系统
在京师设立的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以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监察法规
《六条问事》: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郡守)
《御史九条》:汉惠帝刘盈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告劾
“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自诉)
“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公诉)
规定治安官吏富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之而故不举劾,各为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于诉权的限制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
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
审讯情形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
“辞服”:被告的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
“读鞫”:法官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
“乞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录囚制度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
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春秋决狱
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为董仲舒首倡,汉武帝时期
最重要的原则“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
“本事原志”,强调在审判时应当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定首犯从犯,已遂,未遂
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礼又往往不谙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开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影响巨大
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配合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
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