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这是一个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魏律、 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
编辑于2022-10-02 15:22:54 山东省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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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1927年的《特种形式临时法庭组织条例》,1944年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1946年的《监狱组织法》和《看守所组织条例》,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
《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 “共和”的形象。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1.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
2.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 “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4.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泰始律》
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
律学大家张斐、杜预做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1.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 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律为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 令为一时之制度(主要是规定国家制度)
4.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
北魏律
20篇
官当入律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陈律》
死刑复核
麟趾格
东魏制定,秦课——汉科——北魏格,东西格式
大统式
西魏制定,成为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北齐律
1.形成了12篇的法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刑名》《法例》合为一篇《名例律》
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本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特点: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律学
汉代引经注律,章句众多,但未并未摆脱对于经学的附庸地位
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家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
魏晋之际,律学开始从经学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
著名的律学家:陈群、刘劭,钟繇(曹魏) 张斐、杜预、刘颂(晋朝)
张斐著《律解》《汉晋律序注》,杜预著《律本》,贾充、杜预合著《刑法律本》
晋代刘颂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是一种缘法断罪的思想,近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
张斐还对20个法律概念及其含义作了精要的表述(背诵)
故:知而犯之
失:意以为然
过失:不意误犯
谋:二人对议
造意:倡首先言
谩:违忠欺上
诈:背信藏巧
不敬:亏礼废节
斗:两讼相趣
戏:两和相害
贼:无变斩击
不道:逆节绝理
恶逆:陵上僭贵
戕:将害未发
率:制众建计
强:不和
略:攻恶
群:三人
盗:取非其物
赃:货财之力
刑事立法
“重罪十条”
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尽,不孝,不义,内乱
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
法定刑
1.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1)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7种罪名37等 髡刑,完刑,作刑三种罪名均为劳役刑,可以合并为一种 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2)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所沿用
(3)北魏始定制以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4)北周的五刑体系排列改为由轻到重为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理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五等是2500里,3000里,3500里,4000里,4500里
2.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
(1)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2)肉型日趋减少,最终废除宫刑(北齐废除)
(3)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刑罚原则
1.“八议”(三八)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需在大臣“议其所犯”,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2.“准五服以制罪”(西服)
《晋律》确定,是指亲属之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斩衰:子为父母,在室女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妻为夫等 用最粗麻布制成,不缝下边,三年丧期
齐衰:1年丧期:杖期(子为庶母,夫为妻) 不杖期(伯叔父母,亲兄弟,祖父母,未嫁姊妹) 5月丧期:曾祖父 3月丧期:高祖父 用稍粗麻布制成,缝下边
大功:9个月丧期:堂兄弟,已嫁姊妹
小功:5个月丧期:从兄弟姐妹
缌麻:3个月丧期:表兄弟姐妹,岳父母
袒免:袒露一只胳膊,免冠,围一条白布(“出五服”)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适用刑罚轻重的原则 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处罚越重 以卑犯尊:服制越近,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处罚越轻
3.“官当”
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
4.“存留养亲”(北魏)
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的司法机关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曹魏在廷尉下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崇尚复古的北周,曾将廷尉改为秋官大司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的地位逐步提高,其中的“三公曹”“两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文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刑讯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讯残酷,反映了当时司法的腐败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3日后才许进少量的粥,循环使用
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20,笞锤30,再迫其负枷具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