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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民法: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被誉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涉及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编辑于2022-10-03 09:42:50绪论
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类型
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民事单行法的总和。
民法典
其他单行民法法律法规
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
形式与实质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专门编纂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 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性质
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3种学说: 1.利益说,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倡,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来区分公法和私法 2.意思说(隶属说),德国学者拉邦,即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和私法 3.主题说,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即以参与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包括国家或行使公权的组织进行区分
民法主要规范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法,主要体现为任意性规范
强调其民法的私法属性,有助于提倡意思自治, 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现代社会中,民法旨在平衡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动态平衡
故设立公法价 值的渗入机制
公共利益
征收征用
合同无效等
权利法
民法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民事权利为基本逻辑起点
总则涉及权利的一般规定(主体、客体、内容、行使、变动、保护)
分则编则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基准展开(物权、合同、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等)
市场经济基本法
即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平等原则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
诚信、公平等理念反映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
内容上,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地位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既涉及财产归属规范,也涉及财产流通原则。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财产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历史发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存在,一般是指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被誉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涉及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实体法
民法虽以规范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但也兼顾部分程序性规范,例如:宣告失踪、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法相对应。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宗旨上宣示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宗旨
基本原则上恪守
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等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同源的
具体制度上体现
《民法典》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爱国的核心价值观
规定无因管理、见义勇为体现了友善的价值观
规定绿色原则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观
渊源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法律:广义的制定法
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框格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
宪法--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典》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渊源
《不动产管理登记暂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典当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80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PICC
非制定法:习惯
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施而形成的为人民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或惯常做法
行业惯例
交易习惯
村规民约
社区公约
当地善良风俗等
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
必要性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文义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原则上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所作解释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体系解释
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 法律体系中,联系法条间相互关系,避免断章取义
历史解释
又称立法解释或法意解释
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主要依据时立法过程中相关的立法资料,如法律草案、立法理由书等
目的解释
旨在根据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并结合具体的 法律规范需要,做出超出范围文义的解释结论
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适用
时间效力
生效
明文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主要)
明文规定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失效
自然失效:当法规规定任务完成后,该法规自然失效
新法律明确规定以前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中止
修改并重新公布新的法律的同时宣布法律的效力终止
溯及力
民法对其公布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
例外有溯及力
空间效力
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法规范性文件,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包括
我国驻外使、领馆
我国在境外的船舶、航空器等
对人的效力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我国民法规定专属于我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依照相关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适用我国民法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含义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
特征
平等性:主体间虽存在性别、年龄、职业等 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专属性: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无直接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侵害人身关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赔偿+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方式
财产关系
含义
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主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赠予、借用等无偿行为也为法律所允许
基本原则
含义和功能
含义
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功能
指导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约束功能
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约束力
补充功能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可以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
具体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体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须平等协商,不能强迫或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 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体现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 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体现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正当行使权、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依据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体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将相关必要 事项告知对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应当重合同、守信用,积极准备并正当履行合同
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体现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约束与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
物权编坚持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同样具有法定性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含两层意思
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政治的公序: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经济的公序:主要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指导性公序
保护性工序
现代社会中,保护性的公序占据更重要的地位,主要涉及 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
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指定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体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须不违背公序良俗
子女姓氏的选取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原则上应当选取父姓或者母姓
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
危害家庭关系
违反两性道德
射幸行为
赌博
侵犯人格尊严
代孕
限制营业自由
违反竞争秩序
违反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
暴利行为
高利贷
……
绿色原则
该条首次明确规定民法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体现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
绿色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倡导性规范,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关系
平等(前提)
自愿(核心)
⬅【补充】公平(以自愿原则的适用为前提和基础)
⬅【限制】诚信、合法、公序良俗、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