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10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税务师 婚姻法与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编辑于2022-10-05 16:11:08 新疆第10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基本理论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结婚的要件
完全自愿
一男一女
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实质要件
婚姻登记
形式要件
亲自婚姻登记
未办理婚姻登记要补办
补办登记,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 诉讼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无效情形
未到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重婚
均办理婚姻登记
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以重婚为由,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为未到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以禁止结婚为由,当事人近亲属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不适用调解,应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另制作调解书
无法达成调解的,应一并作出判决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发现为无效婚姻,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可撤销婚姻
必须要有撤销行为,仅有撤销事由,效力并不消灭
撤销意思表示需向人民法院作出,而非相对人
可撤销情形
胁迫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可起诉撤销
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仅受胁迫本人可请求撤销婚姻
隐瞒疾病
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规定
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关系
配偶身份权
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可以实施
另有约定除外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没有重大理由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配偶擅自赠与婚外同居者,该赠与行为无效,且是全部无效,不是部分无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利
配偶同居、忠实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书面形式
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
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
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约定归各自所有,其中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个人财产清查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婚前签也可以婚后签
法定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双发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为共同财产 个人房产租金属于孳息
房屋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捐赠,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按婚姻存续期内继承或受赠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为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
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共同负债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债权人可以就共同债务向两人主张
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可请求另一方按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承担债务
一方死亡,活着的承担婚姻存续期内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
亲自办理
书面
离婚协议
载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
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离婚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申请撤回
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与他人同居
重婚包含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离婚诉讼,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应准予离婚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2周岁(小于)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父母协商不一致,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金额时间由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孩子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方式 时间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法院中止探望,中止事由小时,恢复探望
离婚时财产分割、债务承担
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放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补偿,具体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协议清楚,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也可以提起诉讼,重新分割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关系
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
被收养人范围
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
送养人的范围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
未成年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送养孤儿
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民法典另行确定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
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账不到,可单方送养
收养
收养人同事具备条件
无子女/只有1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包户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未发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收养子女的人数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上述收养人(无子女或1名子女)的限制
共同收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民法典的一些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不受民法典的一些规定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协议的,可签
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抚养优先权
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保密
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法律上和亲生的一样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的姓氏
可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无效收养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
收养关系的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因违法行为而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诉讼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不成,法院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除应到民政部门登记
解除后身份效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解除后财产效力
对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养子女虐待、遗弃,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
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的除外
继承法
继承的一般规定
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推定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或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中选择
遗赠
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
遗赠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
诺成、双务、有偿
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继承顺序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
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女子: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关系义务,随收养关系成立而解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代为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可分适当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是否再婚,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
协商不成,法院诉讼
遗嘱继承和遗赠
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
自然人按遗嘱处分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受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形式
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2个以上见证人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应当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两人及以上现场见证
危急解除后,能够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是利害关系人不能见证
遗嘱的效力
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必须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伪造无效
篡改部分无效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先保留这部分,然后再分配;继承人是否属于这种情况,按遗嘱生效时情况算
遗嘱不生效情形

附义务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
遗产处理规则
继承开始后,遗产转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的要推选遗产管理人
未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职责

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依法或按约定获得报酬
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无人知晓死亡或知晓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遗产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除约定外,应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清偿税款、债务
清偿税款、债务;但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分割、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遗产分割自由,随时
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保留未保留的,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分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