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最新 中级经济师 基础知识 37章其他法律制度
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及违法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10-06 18:10:15 上海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专利权
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法律依据:1984 年通过 2020 年修订第 4 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依据:1982 年通过 2019 年修订第 4 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2.工业产权的特征
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性
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2.专利权
1.主体
1.概述
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发明人 (设计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1.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专利申请人
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
依法在特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利的主体
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也可以是通过转让、继承获得专利权的主体
2.具体规定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提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包括: ①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 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提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上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受让人
通过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或继承,受让人或继承人成为相应的权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5.外国人
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向中国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2.客体
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①产品发明
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的技术方案
②方法发明
指技术构思的创造结果是另一种方法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提示】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①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比发明专利的要小,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低于发明; ③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发明的保护期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不追求实用功能。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授予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提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④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内容与限制
2.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人身权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
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独占实施权也可以理解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实施许可权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转让权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放弃权
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 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包括 4 种:
①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合理的条件申请而未能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②限制垄断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③紧急状态或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④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相互关联的不同专利强制许可】
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5.保护
1.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提示】专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提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侵权行为
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如假冒他人专利。
4.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3.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是否登记注册】
(1)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
(2)未注册商标是指其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未给予注册的商标。
【提示】在我国,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标示对象不同】
(1)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
(2)服务商标是服务业经营者用于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标记。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声音商标 【商标构成要素不同】
(1)平面商标是指由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或者前述各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标志。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图形混合商标等
(2)立体商标是指以立体造型、容器包装形状甚至商品外形构成的三维标志
(3)声音商标是指可以让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作为商标要素的标志。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的作用】
(1)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2.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各类情形,包括: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提示 1】第①项至第③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提示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提示 3】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 标志既不能由特定当事人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由特定当事人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④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优先权原则 【6 个月优先权】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方法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申请,多类别】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查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 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使用许可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享有依法申请续展注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4)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 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四、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5 年内实施 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2.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情形
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强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平等自愿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必要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提示】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选择性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时间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③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 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⑦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保密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子劳动合同的无效主题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1)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需提前 30 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适用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包括: 1.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2.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3.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主选择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又称受教育权。
8.维护尊严权
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0.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②立即对有缺陷产品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③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①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③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等责任义务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②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者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③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其履行“三包”责任义务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①消费者定做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①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①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③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④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争议的解决及违法责任
一、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 5 种途径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1】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提示 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提示 4】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反垄断法律制度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机构设置
反垄断法的适用
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由 《反垄断法》规制。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和农业领域。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机构设置
1.反垄断机构
(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履行职责包括: 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③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其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2009 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将相关市场细分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1.相关商品市场
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2.相关地域市场
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3.相关时间市场
是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和方法
1.替代性分析
(1)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2)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人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2.假定垄断者测试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为 5%〜10% )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 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3.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将其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
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 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 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允许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之间的联合有助于技术进步或效率提升,整体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故立法需对此类垄断协议进行责任豁免。 其情形包括: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 1~5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首先需界定相关市场。其次,需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有支配地位,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有认定和推定两种方式。
认定情形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推定情形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1/10 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提示】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申报的标准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2.可以不申报的情形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 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集中的文件资料 30 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提示】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包括: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混淆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例】甲企业新上市的一种方便面,其名称和包装装潢与某知名品牌方便面十分相似,该企业的此种行为即为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 1】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支付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和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都应如实入账。 【提示 2】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提示】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③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 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提示 1】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提示 2】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提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赔偿被侵害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前述确定数额的 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 500 万以下的赔偿。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定
《产品质量法》 所称的“产品”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
1.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和产品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符合一定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定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提示】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3.危险物品或特殊产品的包装及警示义务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应保证产品或包装的标识真实。 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产 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违反产品质量 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
负有产品质量义务的主体、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统称。
2.产品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因缺陷产品引发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范围小于产品质量责任。
归责原则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①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考虑,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 3 年。